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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刘桂明的新浪博客    点击:

【立法概论】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

 

 

 

在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上的演讲

2014年12月20日 北京大学

刘桂明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

 

尊敬的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我们今天讨论的题目跟国浩律师事务所施杰律师的论文有关系,因为在本次会议的论文集中,我看到了施杰律师关于“民主立法”的论文。

我觉得解读“民主立法”这个主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来解剖个案。今天上午两位专家、下午三位专家从不同的高度、不同的角度介绍了民主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也不是专家,我只是各位的朋友,只能表示一下祝贺,提出一些建议。

 

请大家注意,我们国家很多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品牌都非常有意思。我曾经总结过,比如有带“国”字号的,也有带“金”字号,还有带“天”字号、“君”字号的律师事务所。毫无疑问,我们首先要看带“国”字号的律师所。而带“国”字号的律师所,又毫无疑问首先要看国浩律师事务所。因为我也是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者之一,1998年6月26日,我见证了它的创建,我也亲眼见证了有关领导对国浩的特别关照与重点扶持。作为伴随国浩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后来人,各位律师一定要铭记与感恩当时为国浩的创立乃至发展作出贡献的朋友们和有关领导。

这次国浩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大学举办的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选择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地点。这是一个模拟法庭,我们在模拟法庭参加律师事务所的会议,讨论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很显然,这既有模拟意义,也有现实意义,更有法治意义。不知各位注意到没有,我们的背景板非常有意思。你们见过一个律师事务所开会有挂国徽的吗?没有。这是一个非常偶然的巧合。仔细一看,这个国徽是模拟法庭墙面上原来就有的。

(手指着论坛背景板)我们从这边往下念,念出来的是“第二届国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中间是国徽,后面则是“法治论坛下民主立法与律师参与”——看!这就是国浩所的大气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谁来推进?国浩来推进。大家知道,我们开庭的时候法庭中间也是国徽,所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是在国徽照耀下讨论重大问题,而这个重大问题是“民主立法”问题。

就像刚才扈纪华老师所讲的,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当中,律师的身份很重要,律师的角色很重要,律师的作用很重要,律师的地位很重要。如何发挥这个作用?我今天根据施杰律师的一篇文章来做一个剖析。

 

在我个人看来,律师在民主立法当中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通过“个案”来发挥作用;第二,通过“要案”来发挥作用;第三,通过“教案”来发挥作用;第四,通过“文案”来发挥作用;第五,通过“提案”发挥作用。

 

施杰律师总结了律师参与立法的几种途径,他讲了五个方面的情况。第一,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情况;第二,作为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情况;第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立法的情况;第四,作为律师对一些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第五,是受委托立法的情况。应该说,这五种立法情况都是我们律师应该关注和真正投入的。正如刚才扈老师讲的,其实每一部法律的起草、修订都希望有律师的声音、有律师的身影。但是我们的律师做到了吗?我想,即使有些律师没做到,我们国浩律师一定要做到。正如刚才李淳律师介绍的,我们国浩还有发展研究院,我们要发挥国浩发展研究院的作用,要真正研究一些立法问题。

前面说到施杰律师认为在民主立法上我们律师要发挥五个方面的功能和价值,现在来说说我的观点:

 

 

 

 

第一,通过“个案”来发现立法的问题。比如施杰律师前几年办理了一个案子,就是孙伟铭的醉驾案。他真正介入这个案子是二审,这个案子引起更多的关注也是在二审。如果说一审是作为一个“事件”引起大家注意的话,后面则是作为一个“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这种关注是因为量刑引起的。这就说明这个案子在定罪和量刑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谁来发现?就是律师。任何律师,无论是刑事诉讼律师,还是民事代理律师,乃至非诉讼律师,每天都会有“个案”,每个人的案头都有“个案”。吴革律师所在的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以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每年都会评出一些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都是“个案”。通过这一个个“个案”,能够影响我们法治的进步。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律师,我们所经办的“个案”有可能就会影响历史。所以我们一定要想想,我们的“个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个案”。我们要通过“个案”来发现问题,发现立法的问题、发现司法的问题,乃至发现法理的问题。施杰律师在办理孙伟铭案件当中发现了“醉驾”这个重大问题,那段时间他心无旁骛全部投入到这个案件当中去,研究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如醉驾、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等等问题。然后,他又通过研究这个“个案”发现应当认定“醉驾入刑”的问题。因为这个案件的巨大影响,引起了全国广大范围内对“醉驾入刑”案件的关注。

 

作为一个律师,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许多案例,案例就像一个将军的战役,就像一个作家的作品,就像我们记者的每一篇通讯、每一篇侧记一样。毫无疑问,这都是我们的看家之本。每一个律师随着执业时间的增加,案例积累都会越来越多。在座的律师有的律师已经从业30年了,30年的执业经验能够积累多少案例啊!但是我想,是不是能做到举一反三,是不是在每一个案例中都能发现立法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要去想想这个问题。

 

第二,通过“要案”来呼吁立法的问题。什么是“要案”?“要案”有可能就是大案、名案。比如刚才朱苏力教授提到的“李天一案”,毫无疑问就是一个“要案”。其实,这个案件非常简单。但是,这个“要案”后来却成了大案、成了名案、成了怪案。在这些案件中能发现什么问题?就是能发现立法当中到底有哪些疏漏。于是,律师通过这些“要案”,就不仅仅是发现问题,而是要呼吁立法。比如在施杰律师承办的“孙伟铭案件”当中,他就知道醉驾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案件,或者说不仅仅是一类案件,它已经是一个立法问题了。所以,他呼吁要关注“醉驾入刑”的立法问题,这个呼吁不仅是通过律师个人开庭时的主张来表达,乃至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要发表主张,重要的是你的主张要形成文字、形成教案。这就引出了接下来我要介绍的第三个功能价值。

 

第三,通过“教案”来调研立法的问题。我一直主张,我们每一位律师一定要致力于将自己的每一个“个案”形成“教案”。“教案”的作用是什么?就是用来传道、授业、解惑。比如说,可以用来到大学里去讲课、到客户那里讲课、到社区去讲课。这就是“教案”,就是你要讲什么。所谓普及法律,就是通过个案、要案、名案,怪案、奇案告诉大家这里面到底有什么东西。我们要讲的不仅仅是我们在社会上所看到的那些八卦的信息,而是案件背后的价值理念乃至立法技术。比如,我看到施杰律师的文章当中也提到了,他想到了“醉驾入刑”是个立法问题,也看到了这不仅仅是一个案件面临的问题,其他案件也可能面临这样的问题。于是他就跟学者、专家去一起论证,然后再跟司法部门去论证、去调研。这就是通过“教案”来实践调研立法。

 

第四,通过“文案”来论证立法的问题。刚才说的“教案”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有了“教案”之后还要形成“文案”。“文案”是什么?就是著书立说,就是你在各种场合发表的主张。比如说律师在律师协会讨论、与司法界的讨论,或者跟专家学者的讨论过程,要形成 “文案”。包括我们这次论坛期间国浩律师提供的论文集就是“文案”。形成“文案”就是从“调研立法”到“论证立法”的阶段,但我们最终要形成的是真正的立法“提案”。

 

第五,通过“提案”来推进立法的问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意见当中有“提案”和“建议”之分,我们统称为立法的“提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毕竟还是有限的,担任人大代表的律师在全国律师中的比例还很小的。作为执业律师,如果既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反映你的意见、提出你的主张呢?可以通过人大代表,通过政协委员,通过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委托立法,通过立法征求意见等各种渠道,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我们律师要致力于实现的“提案”。

 

 

 

以上所有这一切,最终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推进立法。所以,我再总结一下上面所说的观点,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个阶段是发现立法,第二阶段是呼吁立法,第三阶段是调研立法,第四阶段是论证立法,最后再实现推进立法。所以说,我们每个律师一定要通过“个案”找到“类案”,比如施杰律师办理的醉驾肇事案件,后来已经不是“孙伟铭案”一个案件了,而是一个类型的案件;要通过“要案”发现一系列的问题,而不只是一类案件;要通过“教案”发现或者找到一种方法,一种论证的方法,一种立法的方法,一种研究的方法,一种律师介入立法的方法;要通过“文案”找到一种路径,所谓路径就是要从必要性到操作性的提升,也就是找到立法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最后,我们要争取参与到一个具体的法律,甚至一个条文的制定或修订中去。各位不要小看一个条文,一个条文可能足以使一部法律发生重大的变化。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对《律师法》的贡献。诞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律师法》有它的问题,2001年修改过,但还是存在问题。最完美的是2007年版的《律师法》。为什么?它不再由刑法室来立法,而是由民法室来立法。所以,我们看到的是一部能够彰显律师执业理念、反映律师制度价值、倡导法律主体平等的《律师法》。大家知道,民法讲究的是主体平等,而主体平等就最能体现律师的制度价值。

 

 

 

正如在市场经济上主体平等一样,我们律师希望在任何时候,不仅仅是在社会地位上受到尊重。在法治社会里、在法律共同体内部,我们也希望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一样是一个平等的主体。为什么刚刚去世的邹碧华法官能受到我们律师业如此众多的拥戴、如此痛惜的悼念?就是因为他作为法官、作为法院院长时,能够把律师当成平等的主体对待。他知道,律师对立法、司法乃至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天扈纪华老师也跟我们讲了,其实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一直是把我们律师当作一个平等主体看待的。那么,我们律师在立法进程当中要做什么?在我看来,我们每一位律师要从自己的案件开始、从自己的研究开始、从自己的论证开始,形成我们的立法草案、立法提案,最后才能完善我们国家的立法。

最后,我用一句话来总结一下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追求:立法就是著书立说,立法就是建言献策,立法就是拾遗补缺,立法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再用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奥运会的口号来说,就是“重在参与”。而“重在参与”的目标,就是“更高、更快、更强”。我们律师参与立法的目标,也是希望国家的法治进程能“更高、更快、更强”。

谢谢大家!祝福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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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特稿 | 国浩成功举办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

2014-12-22 国浩律师事务所

链接地址:http://chuansong.me/n/1009801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发展研究院会同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12月2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主立法与律师参与”。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司长周院生应邀出席本次论坛并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潘剑锋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词。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分别以“法治中国与中国律师”、“法治中国与民主立法”为题做了精彩演讲;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朱苏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扈纪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作为主旨演讲嘉宾,围绕“良法善治,良法是怎样炼成的”以及“立法参与,律师的价值是什么”这两个重要议题,与特邀互动嘉宾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以及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陈学斌、李滨,以丰富的立法研究、实践经验和执业体会,纵论民主立法以及律师在其中的功能。整场论坛精彩不断,博得了与会者阵阵掌声。

 

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创始暨执行合伙人李淳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席于宁致开幕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红兵做总结发言并致闭幕词。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李海伟、全国律协原副会长、内蒙古律协监事长宋建中、四川律协副会长李世亮、福建律协副会长于宁杰、山东律协监事长王民生、合肥律协副会长安超,以及北京大学专家教授、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及各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在北大参加首届国浩英才培训班的青年律师、来自重庆、湖北等地的律师,还有来自政法机关、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的人士共计近20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第一财经、财经杂志等多家主流媒体到会对本次论坛进行了采访报道。

 

“国浩法治论坛”是国浩律师事务所于成立十五周年之际创办的一个旨在弘扬依法治国理念、纵论社会法律热点、探讨法律服务创新的集著名专家学者、知名商界精英与法律职业人士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开放性的交流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我们将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最密切联系实际的特点、发掘最具价值的司法改革建议和法律服务形态,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国浩法治论坛”每年举行一次。首届“国浩法治论坛”于2013年11月3日在北京举行,主题是“中国城镇化发展与法治建设展望”。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江平 著名法学家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应松年 著名法学家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段正坤 司法部原副部长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周院生 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司长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法学教授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于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席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李淳 国浩律师事务所创始暨执行合伙人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朱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扈纪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李大进 全国人大代表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施杰 全国政协委员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吴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李滨 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陈学斌 国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律师参与立法的路径在哪里?

 

附媒体报道

专家学者聚焦“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主立法与律师参与”

【新华网】12月20日

 

新华网12月20日电(记者徐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推进民主立法与律师参与,推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一项重要问题。20日,在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们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热议。

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认为,加强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加强和推进民主立法既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也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参与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律师既是法律的实践者,也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四中全会决定里提到“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要成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重要骨干,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性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一些法律需要重塑、需要制定,这些都跟社会公共治理、国家治理体系紧密联系起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本就是要以民为本,要把保障人民的权利、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席于宁说,在推进法治进程中,民主立法是法律更深刻体现人民意志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法律立法必须遵守的原则。律师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是必然趋向,这由律师的职业属性所决定。同时,我们应该创造更多的条件,让律师有参政执政的机会,更好地发挥这一群体在依法治国当中的作用。

 

民主立法的律师参与

【财经】12月20日 【《财经》记者 张玉学】12月20日,在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中,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周院生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律师队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法治和律师是鱼与水的关系,律师在依法治国中应该起到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

 

独特优势

律师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律师行业参政议政的重要力量,也是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周院生在论坛上透露,目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27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多达5000余人。

周院生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法律服务”被提了12次,“没有一个行业被提了这么多次,这是对律师结构的完善,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做出了全面的部署;这也说明在四中全会之后,对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中律师的不可或缺。”

周院生认为,律师参与立法,应该说具有独特的优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律师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专业性要求。另外,律师还参与大量司法实践活动,掌握社会法律需求,熟悉法律事务,对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需要改进、弥补和完善的问题更加了解。近几年,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种协会的组织下,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修订,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对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民主立法进程中,作为律师职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亦是参与立法的重要组织力量。周院生说,近些年不少地方法规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应该说效果很好。

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称,民主立法是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重要结合点,民主立法坚持和实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成败,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中看,律师参与民主立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民主立法的过程就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涉及各个利益群体的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段正坤说,律师既是法律的实践者,也是法律的监督者,一方面能够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极具现实价值的社会运行信息,同时也能对执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服务、协调、监督、修正的作用

 

百姓参与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称,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书面上看,中国已拟了将近250部法律、1000多个法律法规,从法律职业群体上来看,司法界、律师界乃至法学界有人数众多的职业群体,但在质量上,或者说横向比较,中国的法治水平相对落后。因此,要强调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要让法律质量、司法水平更高,法治环境更好,当然也包括让法学教育水平更好。

 

建设法治国家要有良法,良法如何形成?在参加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包括学界,体制内的力量要发挥重要作用,但完善的法律体系、良法应该更多借助全社会力量,尤其是律师队伍的参与,这是民主立法的含义。“律师与社会各阶层的接触更为宽泛,接触的人中不仅包括社会各界精英、中层人士,还包括底层的一些群体,从这个视角来看,律师参与立法还有重要意义。”潘剑锋说。

 

因为律师需要跟政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查机关打交道,所以律师最了解依法治国的情况。江平说:“我过去常说律师兴则国家兴,现在应该说,并不是律师兴直接国家兴,而是律师兴是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但还有另外一方面,一个国家法治兴了,律师才能兴,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律师是鱼和水的关系,律师是一条鱼。从这个角度,律师在依法治国中应该起到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扈纪华认为,民主立法的基础是民主,要义是质量,需要律师积极参与。

从简单意义上来讲,民主立法实际就是老百姓有机会参与立法,立法能够反映老百姓的愿望,制定法律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民主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好法。另外,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就非常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老百姓立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不是有没有的问题了,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的质量问题。”

“在参与民主立法中,能够把话说到点上,能够找出问题的实质,能够把法律制定的更符合规律、更有操作性,而不能像‘体制内’的人说话一样,这才是律师,作为人大代表的律师。”扈纪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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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法学家:现在平反冤假错案只是刚刚起步

作者:秦夕雅【一财网】12月21日

 

 

摘要:在高压反腐的宏观环境下,江平认为,这一届党领导在反腐作出了努力,成绩也大;而律师应该成为反腐倡廉的积极主力,揭露社会腐败现象,揭露官员腐败问题,发挥主动作用。 “呼格案中,我们看到冤案不仅平反了,而且对冤案责任人进行了追究。将来很有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在非法证据的问题上更前进一步,这是靠律师的努力。现在平反冤假错案只是刚刚起步。”84岁的法学大家江平认为。

12月20日,在第二届“国浩法治论坛”上,江平发表了近一小时的主题演讲。

 

“四中全会有一句话很深刻,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看出来好的苗头,应该说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也可以说是司法工作中最高的标准。”江平评价,“但是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例因为刑事逼供、非法证据导致判决撤销,仍感觉到有所不足,这一点律师可以据理力争。”

江平用水和鱼来比喻法治和律师的关系,“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最了解依法治国的情况,对于依法治国的水的深浅、对于依法治国的理念‘黑和白’,‘黑暗’和‘光明’也是最了解。我过去常讲,律师兴则国家兴,现在应是律师兴是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另一方面,国家法治兴,律师才能兴,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律师是一个鱼水关系,律师是一条鱼,在依法治国的水里面才能畅快游。”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这意味者,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成为未来律师队伍的三个部分。

对此,江平认为,目前看,三类律师各自的作用还很不匹配:“现在社会律师不太愿意做政府律师,或称公职律师。但将来一部分的律师案源不多,完全可以考虑政府律师的道路。试想各级政府均设立公职律师,从中央到地方,需求量相当大,因而,也开辟了律师就业前景,数量会大为增加。

在高压反腐的宏观环境下,江平认为,这一届党领导在反腐作出了努力,成绩也大;而律师应该成为反腐倡廉的积极主力,揭露社会腐败现象,揭露官员腐败问题,发挥主动作用。

 

 

在立法领域,江平回忆,过去制定民法典里的合同法、物权法花了很多时间,彼时始终不离口的话是立法要三结合:即立法机关、实践机关、各省法院和专家的结合。

在江平看来,现在提出的“民主立法”,比“立法三结合”的范围更广,并且为律师提供了机遇。比如,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等等。而律师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提供立法参考,成为立法顾问。

此外,江平还表示,四中全会中所提及“部门争议较大的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的草案”等重要议题,都应当重视并发挥律师的作用。

 

 

 

来源:刘桂明的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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