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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心总结:16类案件代理举证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百度文库    点击: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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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2.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4.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6.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7.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8.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1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13.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1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15.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16.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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