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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伤亡是否算“防卫过当”?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中国之声    点击:

 

 中国之声

据中国之声报道,去年7月7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两名嫌疑人盗窃手机后,驾摩托车逃跑。被盗人的同事温演森报警后驾车追赶,随后,温演森加速撞上这辆摩托车,致其中一名嫌疑人张银丽受伤。当地派出所在“处理经过”中认定,温演森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被温演森撞伤的嫌疑人在最初被送往医院时被诊断为轻伤,然而却在两天后因“肺部衰竭”死亡。该案将在核查完证据后择期宣判。

 

张银丽的死亡,瞬间让温演森从“见义勇为”滑落至伤害案件的被告,也一度引发关于见义勇为尺度的争论。

 

见义勇为or 防卫过当

 

★ 案例 1

 

2012年1月17日晚,广州市发生一起事件:3名歹徒抢劫一名女子后驾摩托车逃跑,某小学老师张某驾驶小轿车追截,撞倒3名歹徒致一死两伤。

本案中,3名歹徒手持凶器伤害女事主,严重威胁到其生命,该行为已构成抢劫。事发后,3名歹徒逃窜不远,事主也正在追赶呼救,说明该抢劫行为仍在进行中。张老师为了帮助事主,原本只是想将摩托车截停,因此,他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造成对方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结果: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作出认定——张老师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基金会慰问并向张老师颁发证书。

 

★ 案例 2

 

2011年5月18日,广东省吴川市民凌华坤看见他人遭飞车抢夺,奋起驾车追击劫匪,在追击的过程中,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其中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

 

事后,凌华坤的行为被认定是见义勇为。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1万元,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3000元。此外,在吴川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陈天耀亲自主持下,吴川公安干警为他捐款,共募得大约两万元。所有奖金和捐款,加起来大约有5万元。

 

不过,凌华坤妻儿也受了伤,座驾需要大修,还伤了路人和路边车。路人和路边车子的主人找凌华坤要求赔偿,他为此支付了超过9万元钱,除去奖金与捐款外,他还要倒贴4万多元。而劫匪的妻子,也要求他赔偿20多万元,否则将追究他的的责任。

 

无奈,凌华坤给吴川市政法委和公安局寄了一封“申请书”,他表示:“因死者家属对我的行为给予谅解,只要赔偿就不追究我刑事责任。我请求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由保险公司介入调查赔偿。”

 

结果:2011年10月29 日,吴川市政法委将此事定性为“交通事故”,这意味着凌华坤由于见义勇为而倒贴的4 万元,将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得到补偿。

 

保险公司29 日表示: “只要出具交通认定书,就会尽快照此理赔。”死者家属要求的20 多万元赔偿也因此有了着落,双方免于对簿公堂。凌华坤称:“这是我所能想到的最好的结局。”

 

★ 案例3

 

2014年08月,深圳一名保安在世界之窗旅游园区内因猥亵女网友,被路过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此后,保安因猥亵被处行政拘留5天,大学生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15天。直到后来,南山检察院称,已经依法对小涂作出不批捕决定,小涂才被无罪释放。

 

最终结果:警方做出“不留案底”、“不付药费”和协助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的“补救”措施,而小涂在被释放后表示,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自己不会再出手,而是选择报警。

 

 
 
 

 

以往我们提到见义勇为,总是讨论在危险面前该不该挺身而出,以及什么样的拔刀相助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可是您有没有想过,如果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致人受伤甚至死亡,该怎么办呢?

 

 

走进“辩论场”
 

 

 

其实,在探讨这个问题时,需要清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救济无效或者来不及进行自卫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法特别规定了“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理论层面上只是规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概念抽象的界定条件,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界定防卫过当的复杂性和困境。

 

正因其复杂,法律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更加谨慎,并且在认定过程中应该倾向于对于防卫行为人的保护。

 

对于所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在“见义勇为”时遇到困难的公民,有关机关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出面撑腰,通过司法调查明确宣布他们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大张旗鼓给予表彰。

 

◆ 有专家建议:对现行的见义勇为法规条例进行修改细化,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并对所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

 

一旦产生损失,是否该由见义勇为者本人承担?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这个关键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当前,信任危机日益加剧,时不时地出现好人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公正待遇的事件。这使得人们在做好事、行使正当权利时,总要顾虑重重。

 

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我们固然要遵循,但对于“见义勇为”的制度保护也应该更加明确和有针对性。

 

只有法律与制度的保护,人们才能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勇于行使权利,使他人免于危险的伤害,构建良好的社会风气。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法律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度对人类的行为进行干涉,但社会风气与良好风尚的建设却离不开法律的指导作用。

 

编辑:韩

整合:央广网、北京日报、新京报、法制网、洛阳晚报、新华网、中国产经新闻报、长江商报等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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