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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应坚持执行与委托分离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上海法治报

 

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新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这两者均规定法院可以自行拍卖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置。

 

为了杜绝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司法拍卖改革的关键点就在于要实行执行权与委托权两权分离,用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革,将权力锁进笼子里。

 

法院在司法拍卖改革中应该通过采购服务的办法处理好与拍卖机构的关系。法院作为委托人,监督管理拍卖机构,才能使司法拍卖改革沿着健康轨道前进。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法律专业媒体围绕司法拍卖改革、司法强制执行财产拍卖方式变化等展开了热烈讨论,这是一件好事。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与其藏着掖着,不如公开进行讨论,以求取得统一或者能给决策者提供参考。

 

在现今,司法拍卖是一件十分敏感的事,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也因此非常的敏感。笔者以为,围绕司法拍卖改革争论的焦点不是其它,而在于司法拍卖谁是委托人、谁是拍卖主体,这是提纲挈领的,除此之外都属于技术范畴的问题。

 

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

 

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法院是民事诉讼关系中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而执行财产的处置也应该依照法律进行。

 

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 《民事诉讼法》 第22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1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5个有关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明确规定只能以公开随机方式选择委托开展司法拍卖的机构,并对评估、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法院开始探索司法拍卖的可能性。

 

2007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20条、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44条原文保留了1991年民诉法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47条还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规定法院可以自行拍卖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置。

 

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司法拍卖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是否委托拍卖、变卖应由法院自主决定。对于这一点,没有人怀疑,围绕司法拍卖改革的讨论,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改革的关键点是“防腐”

 

十年前,正值司法拍卖的探索时期。当时,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拍卖大都由法院的执行人员全权负责,包括查封、扣押及资产变现、执行款交付等多个环节,权力寻租在这种情况下难以避免。

 

为了杜绝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各地法院系统展开了从上到下的司法拍卖改革,而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实行执行权与委托权两权分离,用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革,将权力锁进笼子里。

 

200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高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评估、拍卖等工作,全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与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相分离。司法拍卖工作由此开始规范化。

 

上海法院从2004年开始也探索进行了司法拍卖的改革,采取的方式是将司法拍卖的委托权统一收拢到上海市高院,由高院以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将司法拍卖的标的分配给获得高院认可、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操作。这一方式将法院的执行权与委托权完全分离,法院的执行人员与负责委托工作的人员分离,执行人员在委托前不再也不可能直接接触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 同时法院作为委托方对拍卖机构行使监督权。法院内部,执行机构与委托机构两前权分离; 外部,法院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处置财产的整个过程,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改革使得司法拍卖这个十分敏感的事变得简单起来。改革不仅在执行和拍卖、管理和办理之间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也大大缩减了法院直接参与司法拍卖而需要耗费的大量成本,包括腐败造成法院公信力下降等负面成本。

 

法院应成为司法拍卖的监督者

 

现在部分法院自行在商业网站开店,自行组织拍卖,执行者和财产处置者两种身份集于一身,公正性因此遭遇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力寻租的后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十年改革就是为了将权力锁进笼子而将执行权和委托权分离,管理和具体操作分离,再把这些已经分离的权力重新合到一起,锁住权力的笼子很可能将被打开。

 

笔者以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该正确处理以下关系:在内部,继续处理好司法执行机构和委托机构司法辅助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外部,通过采购服务的办法处理好与拍卖机构的关系; 技术上,通过不断强化拍卖信息公开化,处理好与网络平台的关系。法院当委托人,行监督管理权,而不是自己成为拍卖人,在市场上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才能使司法拍卖改革沿着健康轨道前进。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改革要以提高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在司法拍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只有锁住权力这个牛鼻子,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事实证明,十余年来,凡是坚持改革原则,严格制度建设,坚持通过物理手段随机决定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委托拍卖的法院,因为权力这个牛鼻子锁住了,司法拍卖改革进展顺利、正常,法官和拍卖企业鲜有违法乱纪事件出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推行司法拍卖改革,真正实现了执行与委托两权分离,并且通过努力,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拍卖行业协会的推动下建立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开发使用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司法拍卖工作规范、良性发展,改革十年,没有一个法官因为司法拍卖委托而违纪违法的,成为国内司法拍卖改革的一面旗帜。

 

一旦法院自己成了拍卖主体,首先权力一旦被释放,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其次,技术层面支撑乏力,实践证明,司法强制执行财产存在种种瑕疵,绝大多数执行财产需排除种种障碍才能得以拍卖,90%的工作量在拍卖前,10%是组织拍卖,而专业性和服务性恰恰是法院所缺乏的。再次,法院成为拍卖当事人,围绕拍卖产生的费用将由法院承担,这会成为法院负担。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该承担费用,而现在改由法院承担,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并且其可持续性也值得怀疑。因为法院没有财权,又不创利,它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靠财政拨款,时间一长,难以为继。最后,法院集执行与处置两种权力于一身,谁去监督它,一旦出现问题,法院能成为被告吗?如果不能,当事人的利益又怎样得以维护?

 

现在一方面讲执行难,一方面法院又要因为亲力亲为,在司法拍卖中进行大量力所不能及的工作,执行力度、执行效率因此下降,且将形成怪圈,时间一长,大量案件积压,将难以自拔。改革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才具有生命力和推广的价值和意义。盲目跟风、一涌而上,不是科学的选择。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4月1日《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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