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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负主要、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伤害中的工伤认定分析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点击: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员工在负主要、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伤害中的工伤认定分析

 

观点阐明

员工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第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虽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但是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交通事故伤害可分为:一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因公外出期间等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一、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存在限制条件,即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第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所指的“有关机关”即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即交通责任认定书。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种类大致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其交警队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其无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以及承担同等责任时才会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或因公外出期间等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第一,符合认定为工伤法定条件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第一、第五款的规定,只要员工符合(一)因工作原因、(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者因公外出期间,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员工在此时受到的伤害是否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并不作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

案例列举:案号 一审:(2013)甬镇行初字第3/二审:(2013)浙甬兴终字第44

第二,交通事故伤害负主要、全部责任并不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排除事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是三种认定工伤的排除事由。这三种免责事由中,员工本人主观上均存在故意。因此,只有员工本人由于故意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才会成为认定为工伤的排除事由。而在交通事故伤害案件中,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认定均是以员工过错非故意为前提的,并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事由。

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其他情形下,如其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条件,不能因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不予认定工伤。

 

 

天津君辉律所杜文雅律师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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