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为你辩护网    点击:

 

 

来源:为你辩护网

作者:姚志刚

http://url.cn/fXXHcP



在一个人情社会,崇尚的是“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种饱含着人与人之间最原始朴素的情感关系本身是极好的,但时至今日,我们对“关系”二字是谈及色变,这个简单的词汇也演变成为国人最脆弱的神经。受人性原始欲望的驱使,每个人都希望成为“关系户”,却又对它痛恨至极。在一个可能出现不平等状态的社会,作为普通民众,当他们遇到官司,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和盲目深信所谓“熟人”, 让他们更想寻求一种额外的保护,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里所称的打关系,是指打法律关系,指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若打官司就是打(勾兑)关系,那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律师的作用又何在!

“官司未进门,双方都找人”

半年前,有个当事人找我咨询,说他母亲因涉嫌贩毒220克已被刑拘,问我是否能将人捞出来,并称钱的事都好说。据他描述后我将情况如实告知,如果发现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为他的母亲提出申请。当事人称要回家商议。一审判决后,这位当事人跑来找我,一见面就忙道歉,说是当初原本准备委托我,但因朋友介绍了一个与公安关系很好的人给他,条件是只要给20万,就可以将人捞出来,结果钱是给了,人却没出来。收钱的人又说与法院关系好,不用委托律师,结果这位当事人的母亲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

于当事人而言,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专业化,他不懂,对官司最终的走向非常惶恐;其次是官司掮客不断给当事人灌输、夸大关系的作用;再者,当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人不一样,他不管过程要结果,思维方式非常简单;还有就是病急乱投医,喜欢有人给他承诺。虽说他请了律师也不一定能保证改变这个结果,但律师介入官司不仅能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断不至于到处找关系这般不靠谱。

“只有得罪,没有犯罪”

普通百姓打官司不容易,特别是社会底层的民众,一辈子可能就碰到一个官司,完全没有法律意识,认为肯定是得罪了谁,才遭此迫害,断不会像律师那样对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作具体的分析。而有些人对法律规定并不清楚,却认为自己有理,身边的人出于同情也认为有理,再加上一些不良律师的怂恿,便认为官司胜券在握。一旦败诉,他们很自然地认为是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对方有关系!说来也甚是恼人,如果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那法律就形同虚设!律师就无存在价值!高官、富豪就不会入狱!但现实是这样吗?

正解:打官司是打法律关系

法律人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官司就是打法律关系”。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罪与非罪的法律关系,此罪与彼罪的法律关系,罪轻与罪重等等法律关系,每一个事实都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说举证不能的话,就将面临败诉的结果。

许多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咨询都会问及和法官、公安等熟不熟,有些还会说我的家人是无罪的,就是得罪了某某领导,问是否能有关系解决。说实话,这种问法让我们非常无奈,也是哭笑不得。因为这隐含着当事人内心的一种想法:法院判决很大程度上依靠人情,而不是依靠律师的能力和法律。每当有当事人这样询问的时候,我会反问:法院的判决书会不会写某某律师与法官熟悉,因此减轻、从轻处罚?会不会写被告人因为得罪了某某领导,因此罪名成立?显然,不管案件外的因素是什么,最终都会回到法律层面上来,都会回到证据上来,都会回到法律关系上来。

“勾兑关系”是对法律的亵渎和侮辱

据说,一位中国商人在国外打官司,请了一名当地的律师,将要判决之际,商人对律师说:“我们是否给法官送点东西,意思意思,让法官照顾照顾我们”。律师忙制止道:“千万不可,那样正好证明我们心里有鬼,法官一定判我们败诉。在我们国家,我打过很多官司,还从来没听说谁靠送礼胜诉的”。第二天,商人对律师说他已经给法官送了一份礼品。律师急道:“完了,完了,我的心血白费了,我们败定了。不过,你可不能怪我没尽力”。判决下来后,商人胜诉了。律师百思不得其解,问商人是否真给法官送礼。商人答:“真的,这还能有假”。律师问商人给法官送了什么?商人说送了1万美元。律师怎么也想不通,难道我们的法官也这样腐败吗?这时商人嘿嘿一笑,告诉律师:“我通过邮局给法官送的,不过,我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律师恍然大悟。“唉,你们太精明了。”

中国商人的精明恰恰说明,在某些国人的骨子里,“勾兑关系”是根深蒂固的。而在国外,律师一般都自觉地认为,诉讼中不能以人情关系影响法官,否则是对自身能力和法律的亵渎,法官也认为这是对法律的侮辱。这种中外的思维差异着实让人喟叹。

苦练内功,让法律关系赤裸

动物活在行为当中,而人与之最大的不同就是懂得给自己的行为做乘法,给它一个意义。就像一个女人,她未必喜欢做饭,但当她对此给予家庭的概念,她必然做出明智的选择。同样,律师也要给自己学习、自省、交流的空间并了解这些行为带来的价值。人们或多或少都从人情关系中得到过或失去过些什么,不要为给自己树立太高大的形象而去“千方百计”赢官司。你是人不是莲花,别想着“出淤泥而不染”,但是,要将打官司中的法律关系变成赤裸裸人情和金钱交易关系的时候,请一定三思!

律师都要想飞跃,飞上去难保不会掉下来。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功”,只有专业化,律师才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法律、提练案件和提高自己。医师是治疗病人身体上的疾病,那么咱们律师就是治疗客户精神上的疾病!

“圈”内“取经”

现在事事都讲“圈”,对于律师而言,构建工作的人脉圈很重要。但无论你进什么圈,都请先给自己上一个紧箍咒。

希望有一天,当事人找律师,冲着他的能力,认准他的一身“真经”,而不是他的关系。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