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最严回避令:法官配偶为律师 一方须逐步退出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明确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机制。”

 

文|刘栋 朱贝尔 来源|文汇报

 

“今后,上海将对法官、检察官的配偶或子女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等职业作出限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书记应勇的这一表态,被外界评价为上海将实行最严厉的司法官“回避令”。

 

早在2009年,在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的推动下,上海法院系统就已经推行“法官配偶为律师一方逐步退出机制”。根据上海高院出台的《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规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机制。”

 

“法官势必是法律专业毕业。读书时难免有人提前‘内部解决’——另一半如果不在法院、检察院工作,那肯定是做律师的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一方退出机制”出台后,尽管也有法官提异议,但绝大多数还是按照规定由一方做出“牺牲”。

 

来自上海高院的数据证实了这一点:截至2010年9月,全市三级法院94位审判、执行岗位法官配偶为律师的同志,已全部实现“一方退出”;2009年起,全市法院新提拔的审判、执行部门领导都没有配偶担任律师的情况。在解决“存量”的同时,上海各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也都释明“一方退出”机制刚性规定的内容,防止“边退边进”现象的发生。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提出法院领导或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配偶或子女是律师的,一方必须退出。据此,上海法院系统又完成15名法官子女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一方退出”。

 

同样是在2009年,上海检察机关也推出了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行为规范”,旨在确保维护司法公正及检察官廉洁从检。在这份“行为规范”中,除明确检察人员不得向律师通风报信、不得单独跟律师谈案情、不得“借用”律师交通工具等“行为规范”之外,也对检察官配偶、子女等提出了“回避令”。

 

根据检察机关的回避规定,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今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借助这一改革契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拟推出新的“回避禁止令”。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检察机关将根据中央深改组通过的《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对法官、检察官的“六条禁令”,对检察官亲属“回避禁止”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