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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让遇事找法成为常态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朱景文 法律博客    点击:

 

 

摒弃关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司法者依法办事程度越高,老百姓找关系的余地就越小。

 

文|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谈到法治思维,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领导干部和法律职业群体的法治思维。因为治国理政者如果没有法治思维,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局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就会造成冤假错案,无法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和法律职业群体来说无疑十分重要,但不能因此就忽视法治思维对大众的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大众对法治问题的思考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他们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往往从自己所接触的现象出发,从自身利益的立场考虑问题。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大众与法治思维无关。可以看到,当社会上一个法律事件发生,就会有各种不同意见和评论,对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提出各种看法,这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从大众对法治建设的建言献策中,我们恰恰可以体会到,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法治思维不同于其他思维的特点在于它是从合法性角度考虑问题。不同的思维有不同视角,法治思维不能代替其他思维,其他思维也不能代替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简单地说,就是把一件事放在法律框架内,看它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根据,一句话,拿法律说事。对领导干部来讲,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决策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法律职业群体来讲,办案是否于法有据将决定办案质量;对公众来讲,法治思维有助于人们从合法性角度更全面、客观、理性看问题;而对于当事人,法治思维有助于他们更好使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特点还在于它是一种权利与义务思维。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彰显,这是大众法治思维提高的表现,也是依法治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但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一方享受权利依赖于另一方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不可能实现。因此,公民的维权意识必定伴随履行义务意识。把二者割裂开来,只愿意享受权利却不愿意承担义务,这绝不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法治思维。

 

权利与义务思维还意味着不能滥用权利。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不是无限的,都有自己的界限。所谓被滥用的权利,就是超出法律界限的权利,不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滥用权利不仅意味着公权力的滥用,也包括公民滥用权利。比如,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这不是人身依附关系,如果雇主要求雇员从事更长时间或更多范围的服务,而不给予报酬,就属于滥用权利。对第三人和社会而言,权利主体之间的约定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否则也是滥用权利。比如,买卖关系双方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本应是合法的,但如果买卖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或买卖他人财产、有争议财产,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对于找关系,中国人并不陌生。当遇到与法律相关问题时,如合同争端、违法指控、交通肇事等,首先不是分析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而是习惯性地看相关部门是否有熟人,然后托门子、找关系,请客送礼说情,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种关系思维的形成有历史原因,在传统上,“熟人好办事”似乎是常理。但是,关系思维不但败坏社会风气,也是造成执法司法腐败的一个主要诱因,法治权威、司法公正都会受到侵蚀。同时,相信关系、不相信法治,这种思想在某些领导干部中同样存在,表现为不遵守法律,非法干预司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某些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以权谋私,不依法办案的现象。因此,摒弃关系思维,树立法治思维,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司法者依法办事程度越高,老百姓找关系的余地就越小。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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