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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做到“天下无冤”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来源于凤凰资讯,文/ 王琳,凤凰网特约评论员。

3月12日上午,“两高”分别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每年我们都能从“两高”报告中读到很多数据,但舆论聚焦和社会关切最多的指向平冤纠错。相比起文件的洋洋万言,抽象而粗疏,民众对司法的认知,可能更多还是来自于鲜活的个案。根据“木桶理论”,一个木桶能装多少水,正是由最短的那块板所决定的。冤假错案就是司法公正的短板。哪怕错案率相比起案件总量来说,在比例上并不高。

从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2014年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各地法院,纠正了12起重大错案。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一千多起案件。这一千多起平冤纠错的个案背后,是几千个家庭的悲欢离合;还有更多的民众在别人的故事里,读到了自己的影子。他们从关切自身的权利保障出发,以转发、跟帖、评论等形式促动了司法舆情的形成。其指向,除了为某一个体平冤昭雪之外,更在于推动制度化正义的降临,以维护社会公正与每一个个体的尊严。

在过去的一年里,平冤纠错成了司法的一大亮点。相比起之前一些个案被人为地久拖不决,这已是进步。所谓“历史包袱说”并不构成冤假错案的有效辩护。所以周强在回答央视主持人撒贝宁时也说,“不管这些案件是形成什么时间,有什么客观原因,错了,我们发现了就一定要纠正。”“概括起来就是,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对照首席大法官此语,诸如河北“聂树斌案”这样的、有重大冤案嫌疑的陈年旧案,也得加快进度。而不少已经纠错的个案,在追责上也有不少未见下文,这样的“断尾新闻”,也有了再“追”的必要。“有责必追”并不是不宽容,也不是割裂历史,而是要通过权责一致的实现许蒙冤者一个公道,同时也许司法公正一个未来。

从冤案的善后来说,平冤纠错追责只是第一步,虽然这一步走得并不轻松。周强对小撒也说到,“案件纠正之后,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要分析产生这些错案的原因有哪些。只有把这些原因找准,我们才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新的错案的出现。”而最高法院给出的解答,“首先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我们总结那些错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就是庭审作用的淡化,庭审走过场。”“与此相配套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严格证据制度,那么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依据,才能够真正有效的防范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直指法制恢复重建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庭审为何“走过场”,因为在庭审之外,案件裁判结果已定,庭审显得“形式化”了。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刑事司法就是一条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的流水作业线。也有学者曾用“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来形容三家的不同分工。不要对公安一抓获了嫌疑人就立即召开“XX大案破案立功授奖大会”感到惊讶。也正因为做饭的“公安”太过强势,检法两家在很多时候无法对公安的侦查工作形成真正的制约,冤假错案才有了滋生的土壤。

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中,我们甚至看不到辩方的影子。但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当初的“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大踏步迈进了。以前公安逮到了人,就称“人犯”。现在连普通人都知道,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确定某人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的人来看待。换言之,在侦查阶段,哪怕真是案犯,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则称为“被告人”。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由最高法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对于防冤纠错来说,当然是一个好消息。但如我们所知道的,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还需要法院拥有独立于强势的侦查机关之外的制度化保障。法院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倒逼侦查制度的转型。但侦查转型的重担最终还是要落到侦查机关的头上。毋庸讳言,一些侦查部门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上,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为中心”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注意到周强在给小撒所写的“法治2015,我的期待”是:让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让每个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个“天下无冤”的理想,不独法院需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良,包括“法检公”以及社会各界在内,也都有各自份内的责任。后者如,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同样在“天下无冤”中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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