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如果这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获得通过,家庭暴力的惩处将“有法可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有了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文 | 张智全
来源 | 《人民法治》
反家庭暴力的正式立法,多数人“点赞”,认为此举可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质疑者称,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面临着隐蔽性和取证难等痼疾,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能否从根本上杜绝还需要观望和实践。
赞成也好,质疑也罢,问题的关键是能否通过立法让反家庭暴力真正落地生根。毕竟,健全法律仅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家庭暴力是践踏家庭成员人权的表现,不仅与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道德伦理格格不入,而且也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个别案例中的暴力情节更是触目惊心。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都曾遭受过配偶的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行为。值得关注的是,与庞大的受害者人数相比,司法机关每年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少得可怜,其中由受害者主动上报的更是少之又少。有关数据表明,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真正公之于众的比例,不过10%左右。
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绝,究其实质,固然有法律方面的空缺,但深层原因则在于其滋生的土壤尚未得到有效铲除。由于现实中家庭成员的地位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特别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男女平等还停留在形式上。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少男子将自己置于支配配偶的高位,认为自己对配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动辄对其施以暴力。这种观念在偏僻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少数农村男子甚至将殴打配偶视为天经地义之举,因此,不少受害的妇女因为害怕遭致变本加厉的报复只得忍气吞声。同时,部分受害者还担心“家丑外扬”,不予告发施暴者,更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依然存在,制止家庭暴力仅凭法律的威慑就很难收到实际效果。
尽管现行的《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某些规定过于原则且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或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不力,效果不彰。此次国家专门进行反家暴立法,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制止家庭暴力,剑指当前家庭暴力频发的“痼疾”。
制止家庭暴力,固然需要良法,但法律并非是立竿见影的万能钥匙。如果不铲除家庭暴力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气候,即使再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可能是治标不治本。故此,应着眼于反家庭暴力的标本兼治之策,一方面,要强化法治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摒弃家庭暴力系家务事、他人无权插手干涉等错误认知,自觉主动地与施暴者作斗争,从而对施暴者形成舆论高压态势,让其不敢为。另一方面,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持之以恒地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予以关照,真正实现家庭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唯此,《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发挥最大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