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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圆桌 | 请律师辩护是“对抗政府”?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担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专案组负责人的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二处处长李连成日前透露,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曾多次提醒刘铁男要聘请律师,但刘铁男认为自己的犯罪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很严重,再聘请律师是跟政府对抗,不想再聘请律师。最终,最高检帮助刘铁男指定聘请了公益律师。

 

请律师辩护,真的是“对抗政府”么?

 

获得辩护是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李晓茂: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我国事实上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在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任何人即使受到侦查、起诉,其身份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

 

而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里所说的“辩护”是广义的,这是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和是否“对抗政府”无关。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其中,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

 

一旦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那么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必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职责。即便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和公安、检察机关“针锋相对”,也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

 

我国刑诉非“对抗”模式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来看,显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谓“对抗政府”更是无从谈起。

 

秦建铭: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来看,显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谓“对抗政府”更是无从谈起。

 

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而言,表面上是为被告人说话,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替他们进行辩解。

 

但实际上,律师的作用和检察官、法官并无本质不同。

 

《律师法》 对律师作用的表述,常被概括为“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做的无非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会产生,可能是律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也可能是律师的意见没有受到重视,导致未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说要“对抗”,那么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执业的现实,都没有给予律师足够的权力和底气去“对抗政府”。

 

别的不说,仅仅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证罪”的设置,就已经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取证时畏手畏脚。

 

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委托律师和“对抗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律师也没有能力去“对抗政府”。

 

现实情况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的公安、检察、法院、律师这几方中,律师绝对处于弱势地位。

 

而在一些采取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律师在刑诉中的作用倒可以说是“对抗政府”。但这是制度设计使然,是法律要求的“对抗”。

特定情形须指派法援律师

 

依据我国法律,委托律师辩护不仅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必须获得律师的辩护。

 

潘轶:依据我国法律,委托律师辩护不仅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必须获得律师的辩护。

 

比如 《刑事诉讼法》 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该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实践层面,一些地方还进一步降低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门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就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2015年检察机关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

 

他还提到,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审查办理力度,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品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也并不是抱持着一种与律师“对抗”的心态。

 

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委托律师辩护就是“对抗政府”无疑是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极大误解。

 

背景

 

刘铁男曾经拒聘律师

称请律师是对抗政府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2年12月6日,时任《财经》杂志副主编的罗昌平,连发三条微博实名举报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勾结巨额骗贷以及包养情妇等问题。

 

其实,早在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部分部级退休干部,在获取刘铁男涉嫌贪腐的部分证据后,已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

 

2013年5月11日,中央纪委对刘铁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检查。同年7月19日,中央纪委将刘铁男案移交检察机关,刘铁男案专案组随后成立。

 

为了查清刘铁男的重大经济犯罪问题,检察机关首先要攻克两大难题。一是摸清刘铁男的资产流向,以及他运用权力运作项目背后涉及的企业。二是让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案优质高效。

 

经过20多天的外围取证调查,专案组基本固定了刘铁男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为依法立案侦查奠定了坚实基础。2013年8月8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刘铁男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专案组已经基本完成固定证据链,形成卷宗多达100本,包括赃款的来源、去向,赃款表面形式通过什么虚假项目来获取,行贿人的证人证言,审批项目、国家的产业政策等书证。

 

李连成回忆,2013年10月再次提审刘铁男时,他的心理防线依然没有被攻破。可是,当李连成把所有证据向他讲述清楚以后,刘铁男终于明白,他的问题不仅仅只是涉嫌违纪那么简单了。

 

既要深挖细查犯罪,也要切实保障人权。李连成告诉记者,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涉及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律师。检察机关多次提醒刘铁男要聘请律师,但刘铁男认为自己的犯罪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很严重,再聘请律师是跟政府对抗,不想再聘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保障他的诉讼权利。在办案人员不断提醒刘铁男的同时,最高检帮助刘铁男指定聘请了公益律师。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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