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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担任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专案组负责人的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二处处长李连成日前透露,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曾多次提醒刘铁男要聘请律师,但刘铁男认为自己的犯罪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很严重,再聘请律师是跟政府对抗,不想再聘请律师。最终,最高检帮助刘铁男指定聘请了公益律师。
请律师辩护,真的是“对抗政府”么?
获得辩护是法定权利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李晓茂: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见,我国事实上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在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任何人即使受到侦查、起诉,其身份也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
而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里所说的“辩护”是广义的,这是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和是否“对抗政府”无关。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其中,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
一旦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那么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必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职责。即便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和公安、检察机关“针锋相对”,也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
我国刑诉非“对抗”模式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来看,显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谓“对抗政府”更是无从谈起。
秦建铭: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来看,显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谓“对抗政府”更是无从谈起。
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而言,表面上是为被告人说话,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替他们进行辩解。
但实际上,律师的作用和检察官、法官并无本质不同。
《律师法》 对律师作用的表述,常被概括为“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做的无非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会产生,可能是律师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也可能是律师的意见没有受到重视,导致未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如果说要“对抗”,那么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执业的现实,都没有给予律师足够的权力和底气去“对抗政府”。
别的不说,仅仅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伪证罪”的设置,就已经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取证时畏手畏脚。
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委托律师和“对抗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律师也没有能力去“对抗政府”。
现实情况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的公安、检察、法院、律师这几方中,律师绝对处于弱势地位。
而在一些采取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律师在刑诉中的作用倒可以说是“对抗政府”。但这是制度设计使然,是法律要求的“对抗”。
特定情形须指派法援律师
依据我国法律,委托律师辩护不仅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必须获得律师的辩护。
潘轶:依据我国法律,委托律师辩护不仅不应被视为一种“对抗”,而且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还规定被告人必须获得律师的辩护。
比如 《刑事诉讼法》 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该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实践层面,一些地方还进一步降低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门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就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2015年检察机关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
他还提到,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审查办理力度,坚决纠正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让耐心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品质,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也并不是抱持着一种与律师“对抗”的心态。
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委托律师辩护就是“对抗政府”无疑是对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极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