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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怎样做才算是“把枪口抬高一寸”?

发布时间:2015-04-29      来源: 司马当 法律博客    点击: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在面对强权和恶法,需要做出一些不该为而又不能不为的事时,他都有义务像嵊州市工商局的方副局长那样,“把枪口抬高一寸”。

 

文 | 司马当

来源 | 司马当的法律博客

 

上午八点,酒店帮助订的车子准时开到门口,我们乘车去嵊州。

 

第一个目标是嵊州市工商局,我们想了解一下抢注“华源”商标的“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样的东东。

 

在嵊州市工商局,S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了解到了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机读基本情况。

 

按说查档的任务也就完成了,但离与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伟约定见面时间还有三个多小时,于是就想再查一下该公司的书式档案。但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说,没有法院的立案证明,律师是不能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

 

闲着也是闲着,我们就上四楼去找分管档案室的方副局长,想碰碰运气。

 

方副局长很热情地听我们的要求,先是给我们泡茶,然后又跟我们解释:这是上级的规定,没有法院的立案证明,律师只能查机读信息。

 

我向方副局长讲了我们在哈尔滨、长沙以及上海的查档经历,并用手机搜出我写的那篇《查档奇遇》,告诉他在上海查档,人家的工商局(现在叫市场管理局)只看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其他什么都没要就给查了,并且打印材料也不收打印费。

 

方副局长解释说:各地的规定可能不一致。

 

我说:不对,我们现在执行的是同一部法律,只是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出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与现行的《律师法》发生了矛盾。并且这个《办法》明显在歧视律师,它的第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也就是说其他机关只要有自己的公函和查询人的有效证件就可以查书式档案,而律师除此之外还必须有立案证明才能查书式档案,这不是明显地歧视律师吗?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这里并没有要求什么立案证明。可笑的是,在一个所谓法制国家里,一个行政机关颁布的下位《办法》,竟然能否定全国人大颁布的上位《律师法》,可见行政权力是多么蛮横。

 

方副局长说:这可能是国家工商总局考虑到对一些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S律师说:从《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看,公司对于公众基本上是没什么秘密可保的,如果工商行政机关认为在书式档案中有些材料不易示人,可以制定一个不易示人的范围,而像这样对书式档案一概不予查询是不妥当的。

 

方副局长似乎认为我们讲的也有一定的道理,于是打电话喊来了法制科(股)长,法制科长听了我们介绍的情况,也未置可否,只是强调上级有规定,他们不好越线。

 

我说一方面你们工商局要立案证明才能给查,另一方面有的法院要求律师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有关工商登记材料才能立案,这无疑于一个说先有蛋,另一个说先有鸡,律师能解决这个千古难题吗?并且如果真的要恶意查档,这立案证明问题也不是办不了,比如律师可以让当事人提供一份虚假的证据,针对这家公司向某地法院提起一个标的极小的诉讼,取得立案证明后立即来这里查询书式档案,然后再赶回去撤诉,同样可以达到查询书式档案的目的。但这无异于有的规定逼得一些人为了分房而假离婚一样,是制定这些政策、规定的人有些脑残,这样的政策、规定是逼良为娼的政策、规定。

 

S律师又例举案例:山西律师起诉永济市工商局不让其查询书式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永济法院受理后,与永济市工商局协调,告诉永济市工商局:国家工商局作为国务院的下设部门,无权制定与法律相冲突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其制定《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限制律师执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后来永济市工商局同意该律师查档,律师撤诉。

 

方副局长可能为我们的执着所打动,问我们要查哪些内容,表示可打开电脑,让我们在电脑中查看一下,前提是不能打印或复制。

 

方副局长这一说,我们倒没话可说了,因为我们本来就没太大的必要查询书档案,于是就说,那就先看看企业年检及股东变更情况。

 

方副局长打开电脑,让我们看了在档案室打印的《公司基本情况》中看不到的一些企业登记资料。

 

看完之后,我握住方副局长的手说:谢谢您,在不违背上级规定的情况下,您枪口抬高了一寸。

 

关于“枪口抬高一寸”的故事是这样的:在审判东德边防军战士枪杀偷越柏林墙的无辜者时,被告辩解称:“自己作为边防军士兵,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但主审法官认为:“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当然,对这个故事有人经过考证,认为是编造的。一位去德国访问者曾向负责此类刑事案件的前柏林总检察长Chr:stoph schanefgen和前高级检察官Bernhard jahntz询问了这个案子,却得到了断然否定的回答。但两位检察官说事实上的清算更为严厉,比如东德当时的法律规定了言论自由,如果东德当时的法官根据政治局的命令让公民因言犯罪,那么这个法官就会被判决有罪;一个士兵表示,他当兵之前认为越墙者不该被杀,但当兵之后他执行命令,枪杀了越墙者,他就是明知故犯,肯定会被判决有罪的。当然,对法官而言,东德当时司法不独立,法院也要讲政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是经过政治局审批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免责的理由。因为如果一个法官不能依据法律作出判断,那么他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就丧失了。倘若士兵拒绝执行命令,士兵的工作乃至生命也面临着危险,但既然你当初是拿别人的生命换来或者保住了自己的利益,那么你现在也应该接受相当的惩罚。

 

告别方副局长,我与S律师一边下楼,一边谈论着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个《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S律师说:十年过去了,这个《办法》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为什么就不能搞一个调研,作一下调整。

 

我说:这事明摆在这里,无需调研。首先这下位《办法》不能否定上位的《律师法》;其次,这个让律师凭立案证明才能查档的规定并不能真正限制恶意查档的实现,比如制造一起违法成本极低的虚假诉讼,就能达到查档的目的;第三,山西律师在永济法院的起诉以及北京的段万金律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起诉,虽然最后都是撤诉了事,但对这个《办法》违法限制律师查档权利这个问题,大家是有共识的。记得有一个学者在一篇文章中说过,行政机关对于该做的正经事不作为,只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些行政机关的官员根本就没把社会效果和人民利益当成一回事,也就是说他们根本就不关心这些事,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升迁、子女的出国、下级的贿赂和自己的特供;二是权力的傲慢,你们提意见管屁用,老子就是不改,你们爱咋咋的。

 

S律师说:你听他们天天在电视上报纸上说的多好,执政为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样下去还能骗多久?谁还信他们?

 

说到这儿,我们已下到一楼,一个穿着不知哪个行业制服的老头儿朝我们笑着说:他们骗了我们几十年了,没人相信他们了.现在好了,等习主席把他们一个个都打下去,这党、这国家才会有希望,他们才不敢再骗人。

 

我没有理会那穿制服的老头儿,只是在心里想: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在面对强权和恶法,需要做出一些不该为而又不能不为的事时,他都有义务像嵊州市工商局的方副局长那样,“把枪口抬高一寸”。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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