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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未能通过?!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法治境界    点击:

 

 

来源: 环球网《我为什么反对废除死刑》

 

部分死刑罪名存废之争,又掀起互联网的一场舆论风暴。

2014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修订便是拟取消9个刑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报道一出,网络舆论掀起轩然大波。网民的普遍反对与媒体、专家的一致赞同针锋相对,社会撕裂无法调和。为何会出现这种诡异的舆情?究竟谁的意见更为公正合理?为何我反对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案?

民国期间,军阀割据,盗匪横行,社会暴力犯罪基本是失控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通过深入到基层的强大组织能力,短短几年便大大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随后,我国便开始贯彻“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中国1979年刑法共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自由度增加,社会治安状况也遭遇了更为严峻的形势,许多恶性犯罪死灰复燃。1997年刑法根据当时形势全面修订,死刑罪名增加至68种,其中包括现存大多数的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背景便是这些死刑罪名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这正表达出了死刑设置的灵魂所在,死刑不仅仅是惩罚罪犯,而是要震慑、警示、教育其他人,事实上减少犯罪数量,建设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而对罪名设置死刑的原则不取决于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经济犯罪,而是要看该罪名的社会危害大小。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暴力犯罪,仍应保留死刑,保持高压震慑,这不仅是最大程度规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捍卫。中国的死刑罪名减免进程,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治安态势而合理设置进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国际潮流而仓促推行。

新浪微博网友“王学湛”对此表达得更为形象:“水温柔,送死者众;火炙热,烧死者寡——之所以杀刘青山、张子善是为了挽救千千万万个刘青山、张子善。”

因此,虽然限制死刑、少杀慎杀是新中国的刑事原则,也能成为社会共识,却绝不能取消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而应该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对于伴随社会发展社会危害逐渐减弱的死刑罪名倒是可以考虑取消,但一定要特别审慎,并要让社会公众充分评议,取得民意的高度认同。

我们再回头看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的9个刑事死刑罪名: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其中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原料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都显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甚至远远超过暴力谋杀犯罪的社会危害。谋杀还是有怨仇受害者数量有限,而这几项犯罪若失去死刑震慑施行出来,受害者将是多大规模?正如前总装备副部长李安东委员举例说,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能污染整个洞庭湖,那么饮用洞庭湖水的居民会死多少人?这难道不比谋杀更恐怖吗?

而3.走私假币罪、4.伪造货币罪和5.集资诈骗罪都是严重冲击我国金融防线的经济犯罪。由于我国是世界上具有核战略威慑的三大国之一,因此敌对国家对我国发起热战攻势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金融战、意识形态战和生物安全战就成为可能性最大的战争形式。试想若失去死刑震慑,伪造货币、走私假币必将更加失控,社会的金融秩序就会迅速崩盘,引发大规模社会动荡,那时就会将推翻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良机送到敌对势力手上。而集资诈骗已被无数案例证明对民众危害极大,一人诈骗,几家跳楼。

怎能单单以“非暴力”这样堂皇而苍白的名头就抹杀掉罪犯的极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呢?吴英案的舆情恰恰是民意并不在她这一边,而是一贯造谣煽怨的公知大V纠结起来热炒“救吴英”,网民反映冷淡,认为集资诈骗社会危害大,应该按照先前案例依法处置,不应特殊优待。至于某高官在答记者问时突兀地干预吴英案司法审判,最终真正地“救吴英”成功,正是四中全会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所规避的“行政领导干预司法”,吴英案又怎么能作为正面案例来作为刑法修正案的依据呢?甚至被某新闻网冠上“助推民间金融改革”的高帽?难道民间金融改革的方向就是一手集资诈骗另一手放高利贷吗?荒谬透顶,要将中国社会引向何处?

至于6.组织卖淫罪和7.强迫卖淫罪,都包含着对妇女的严重伤害,尤其是强迫卖淫罪,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暴力,是长期对妇女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又岂能如阮齐林专家所说用强奸罪论处呢?主观恶性、犯罪主体和所造成伤害都截然不同。逼良为娼在高度歧视女性的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都是死罪,怎么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倒有那么一批法律专家非要搞成可以免死呢?再结合他们同时提出的卖淫合法化,难道他们索要的自由就是践踏妇女权益与尊严的自由吗?就在最近破获的一起特大强迫少女卖淫案中,以22岁襄阳男子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引诱、强迫30多名少女,到宜昌4个卖淫窝点卖淫。受害人多数未成年,最小的仅14岁,最大的也不过19岁。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不保留死刑震慑,岂不是更加泛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并不能为这次的9个死刑罪名背书。因为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我们再回顾一下那13个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些财物类罪名从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上都远远不如本次修正案的九个死刑罪名。减免死刑罪名必须高度慎重,就事论事地逐一审核。

如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取消走私核材料这样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死刑罪名让他对这标准很困惑。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而何晔晖委员表示,“我们减少死刑罪名,更多考虑的是在实践当中这个罪名适用死刑比较少。这可以作为一个理由,但是不全面。死刑罪罪名的确定,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我同意保留对走私武器弹药适用死刑,草案中加大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对走私武器弹药这种行为,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慑作用,将给边疆地区和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慎重考虑。”

人大代表应该牢记自己是人民的代表,不能不顾中国国情实际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仓促推进取消死刑罪名。正是由于上述真正人民代表在审议过程中的为民发声,原本试图一次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未能通过审议,将打回重新修订再启动二次审议。

习总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修法若顺民意,依法治国便能深得民心落地生根。刑法修正关乎民众切身生命财产安全,“废除死刑罪名”更当慎之又慎。在社会治安态势并不乐观的当前,对于社会危害大的死刑罪名不能取消,而是通过司法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的严格复核来实现少杀慎杀避免错杀。

法治是保护无辜民众,还是照顾主观恶性罪犯的人权,难道不是一目了然?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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