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纪之昀,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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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好好放松一下,带孩子疯了一天,晚上打开手机,发现加的多个QQ群里怨声载道,复习了一下,大家都在谈论同一个话题,那就是关于最高院提高高院、中院级别管辖的问题。大家何以如此激动?提高中高院级法院别管辖,那就意味着提高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限,那也就意味着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大幅度增加。
马上索来文件阅读,提高幅度令人咋舌,北上广江浙五省市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均由基层院管辖,另十五个省市为2000万元,六个省市为1000万元,还有五省区为500万元。就我们这里而言,提高幅度十倍,不久,才刚放宽到200万元。
新千年前后的一段时间,我们这里级别管辖为50万元,标的稍微超出,需要到中院批准指定管辖的,否则,你是越权办案,那时,大家争着办理大标的案件,为什么?法院建设、干警福利都出自诉讼费,高院还要提走百分之二十五,地方财政还有任务指标,有法院领导就说,诉讼费是法院的生命线。笔者接触到的几位院长,上任后的重要工作就是开拓案源,提高法院收入,因为改变法院形象,提高福利待遇,离不开人民币,自己能“创收”,你是伸手要不来钱的。
那为何大大提高了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反而让干警如此恐慌呢?真是此一时彼一时也。手头没有有关的统计数据,但我敢肯定,就我们这里,个案标的提高到2000万元,辖区内民商事案件几乎被基层“垄断”,可以说,民商事案件,基层法院几乎无所不能。这项规定,将于五一小长假后实施,无独有偶,不知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法官们议论纷纷的立案登记制取代审查制,也于小长假后实施。
如果放在过去,我相信无论是法院领导,还是基层法官,肯定还会窃喜,因为不费吹灰之力,案源来了,领导不再为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犯愁,法官不再为完不成任务作难,但在司改强势推进的当下,意义却截然不同。
司改进行到现在,已进入到第二个年头,且本年度也已度过整整三分之一的时间,但难度之大,几度让先行者却步,步步惊险,步履维艰。实际上,试点单位正在做的事情就一件,那就是法官的员额制。所谓的员额制,就是精简法官的数量,让一部分法官让出法官的位置。那也没有什么,关键是下一步,法官的待遇将大大提高,职级晋升也脱离行政级别,实行自然晋升,本是法官的朋友,你不让人家员额,那人家当然说NO,为什么呢?
过去各级法院的两会报告,都不断出现一个词汇,那就是“案多人少”,现在,法官精简,势必法官的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看来,案多人少只是法院自己的认识,并非大家的共识,不然,那又何来的员额制?
目前,NO,NO,NO,而是小长假后,立案登记制,提高级别管辖同时实施,那就意味着基层法院的案件将呈井喷状大幅度增加,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必然骤增,难怪法官们有如此强烈反响。本人也不明白,一边说“案多人少”,一边又“员额制”,一边“员额制”,一边又“立案登记制”,又来“级别管辖大提级”,一连串的组合拳,这是释放的什么信息呢?这一组组相互矛盾的组合拳,反正我是真的搞糊涂了。基层法院百分之三十九的员额,到底怎么科学计算的呢?当初设计这一比例时,我相信人家早就预判到案件会大幅度增加了,不然,何来这一组组合拳?那可否说说,计算法官工作量的科学依据是什么?到底是年结300件,还是500件呢?
法官的承受之重到底多大?是否还要考验他们的忍耐极限?
但愿这一组组合拳,不要把基层法官打晕,成为逼走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