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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原告签名被罚三万 警示

发布时间:2015-05-06      来源: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点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后,禅城法院首次对律师假代理诉讼行为开出罚单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汉坤 通讯员/邱小华)昨日,禅城法院通报称,该院近日依法对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律师张某华开出了高达3万元的伪证罚单。据悉,这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施行后,该法院首次对假代理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异常
 
 

律师对案件细节竟然不了解

据了解,2014年3月27日凌晨2时,梁某乘坐朋友阿峰的车回家。不料车子半路与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导致梁某伤残九级,交警随后认定阿峰负全责。由于梁某与阿峰为朋友关系,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阿峰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3.5万元。

然而,2015年1月16日,以梁某为原告,以阿峰为被告的诉状却提交到禅城区法院,新的赔偿要求为18万元。2015年3月3日,由于原告代理律师张某华对交通肇事案件和调解协议书签订等细节一问三不知,禅城法院法官杨莹便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案件开庭前,梁某坚决否认看过这份起诉状,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梁某还表示不愿意追加授权张某华为其代理律师。

发现事有蹊跷,法官立即对张某华和梁某分别做了情况调查笔录。在法官的盘问下,张某华最终道出实情,原来有委托意向的人是梁某的母亲。律师拿到案件基本资料后,便开始“包办”所有事务。不仅在起诉状上冒充原告签名,还在授权委托书自己给自己赋予了可以代替梁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处罚
 
 

冒充他人诉讼可拘留罚款

“这是非常明显的做假证,本质上是一件假案。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和理由,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可能不知道伪造授权的法律后果。”祖庙法庭庭长孙谦表示。为此,禅城法院近日依法对张某华处罚3万元。而这起涉及的民事案件,也因梁某当庭否认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处理。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以来,禅城法院处罚的首宗虚假诉讼案件。

法官还表示,根据民诉法规定以及《解释》第189条,“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对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还可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虚假诉讼、伪造变造证据的诉讼失信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决不能纵容、姑息。并通过严厉打击诉讼失信行为,树立司法权威,确保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禅城法院院长陈恩泽强调。

 
调查
 
 
 

利益驱动 监管缺位是诱因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件并非禅城法院开出的首份伪证罚单,2014年12月,禅城法院也发现另一例造假证案件,当事人雷某为了多获得2万元左右的赔偿,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居住证明。发现端倪后,法官直接到居委会调查才真相大白,随后,法院对伪造重要证据的雷某罚款3000元。

禅城法院法官介绍,以假印章、假签名为显著特征的伪证行为可谓五花八门,包括伪造或者变造律师代理权限、收入证明、居住证明、费用发票、当事人签名等。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伎俩,不仅扰乱诉讼秩序、加大法院查清事实的难度,甚至成为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性证据,最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

上述伪证行为的背后,不乏律师参与的身影。记者了解到,目前,相当一部分职业律师定期向律所缴纳年费后,就以自负盈亏的方式开展诉讼业务,独立性比较强,使得律所对律师的管理比较松散,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监管往往处于真空状态。极个别律师,在利益驱动和监管缺位下,铤而走险,做起了伪证、办起了虚假诉讼。

对此,孙谦表示,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规范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行业主管部门如司法局、律师协会、律所等要联合加强监管,强化其职业规范。对于存在虚假诉讼、伪证行为等诉讼失信的行为,严厉查处,绝不姑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吊销律师职业资格。

 

(本文转载自网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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