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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挑毛病的三个必须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 京师 法治观察    点击:

导读

孟建柱提出应让律师挑毛病,但实际上敢于挑毛病的律师仍是少之又少。律师们在挑毛病上仍存在着诸多担忧。

昨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发表讲话。在讲话中,孟建柱指出律师较真、挑毛病、发现漏洞,有助司法精确和公正。

据京师法治观察了解,虽然有一部分律师敢于挑毛病,相当多的律师在办案时仍是按部就班,很少公开挑毛病,原因公开挑毛病可带来麻烦。让广大律师打消顾虑,敢挑毛病,至少需要三个必须。

 

 

一 律师挑毛病必须没有后顾之忧

 

 

孟建柱在讲话中提到,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我们要信任广大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共同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贡献。”

 

回顾以往,律师在我国司法进步中一直发挥着作用。在立法层面,律师为各个部门法均提供了重要的意见;在执法层面,因为律师的挑毛病,一些冤错案得以顺利纠正。

 

律师挑毛病的方式很多,普通的如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激进的如将一些司法部门的毛病公之于众。但更为让社会关注的是,虽然律师都有挑毛病的本事,但挑毛病却是一种勇气。律师因挑毛病而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律师被打、被非法抓捕的消息也履见报端。如黑龙江建三江事件中,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律师在正常辩护时就遭到了建三江农垦局警察的抓捕。

 

更让律师担心的是合法的抓捕,比如刑法306条的伪证罪及以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以及刑九修正案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扩大了律师涉罪的情形。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已经掌握的因刑法第306条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多人,但该调查尚有很多遗漏,实际数字更高,而最终被判定有罪的只有32起。

 

另外,如果律师不小心泄漏一些案卷的内容,对当事人、记者等人提起一些案卷内容,还可能涉嫌泄漏国家秘密,进而可能遭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

 

而律师的年检,对挑毛病的律师来说也是个鬼门关,不年检意味着律师无法正常执业,但却不需要理由。去年广东江门律师王全平的律师执业证被广东司法行政相关部门莫名其妙地吊销即是一例。

 

可以想像,如果律师们都这些顾虑,律师挑毛病的风气是不可能形成的。让律师们勇于挑毛病,必须将这些后顾之忧去除。

 

二 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与律师对立的惯性思维

 

律师因挑毛病屡屡被报复,究其原因,是相当一些司法人员不喜欢让人挑毛病,他们习惯地性认为律师是司法机关的对立面。

 

虽然律师和司法部门在法庭上时常以控辩双方的身份出现,但正如孟建柱讲话中提到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健全、完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律师挑毛病,可能让一个案件从头侦查,可能会让司法机关颜面无存,甚至可能让一些司法人员受到追究,轻则降级警告,重则丢官入狱。

 

但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衔接,还需要一个监督程序,最好的监督就是让律师发挥作用。律师天然的职能,会让律师挑出司法机关的毛病,从而使案件得以公平公正处理。

 

落实孟建柱的讲话精神,司法机关就需要改变之前的思维,把眼光放到更大的司法制度上,将律师的监督作用从心底里纳入司法运行机制。而律师的监督、挑毛病的职能,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优化司法运行机制,促进司法改革。

 

三 限制律师权利的法规必须修改

 

孟建柱在讲话中提出,有关政法单位要出台工作意见,强化诉讼中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健全律师执业保障记者和执业救济机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京师法治观察认为,完善律师挑毛病的机制,需要从多个层面着手。

 

首先,律师平时的意见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回应,律师意见也应在判决有所体现,即使不同意律师的意关部门也应该有一定理由。

 

其次,律师挑毛病的方式也不应受到限制,公开指出、私下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法庭中提出等都是应该被允许的,不应该遭到任何的报复。

再次,一些对于律师挑毛病有所限制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泄露国家秘密等,应该有关的修改。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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