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等5名法学家,经最高人民法院与专家学者所在院校共同选拔确定和中央组织部批准后,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职务。法学学者入职最高法院,诚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有利于“更多地将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帮助审判人员开拓视野、提高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过,此言更多是对学者做法官的极大期盼,从学界到实务界的跨越,从法学家到法官的转型,究竟能否完美转身,能否发出他们不同的声音,我们拭目以待……
乐观派:
实现从法学家到法律家转型,或者说着力培养专家型的职业法官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毫无疑问,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让法学家以法官身份走上前台主审案件的日子已为期不远。
刑法学界坚持以实务为中心,当法学家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实践中来,与实务部门紧密联系,彼此配合默契了,选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才能够真正显露出来。
法学学者入职最高法院,诚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有利于“更多地将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帮助审判人员开拓视野、提高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过,此言更多是对学者做法官的极大期盼,是否真的如此尚待实践检验。
节选自:古风听竹| “从法学家到法律家的转型”
来源:法律博客
选派法学专家学者到司法机关挂职交流,是根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在人民法院与法学院之间建立双向交流机制,不断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开展跨部门法律人才交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专家,“他们对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法律停滞的社会,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应当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家的参与,离不开法学理论的科学指导,法学家通过孜孜不不懈的法学研究,对国家法治理论创新、弘扬法治精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法学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一直未取得应有的地位,这种状况影响了他们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作用的发挥。而选派法学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就是要发挥他们的知识储备和理论追求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吸纳他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真知灼见,更好地将他们最新法学研究智力成果运用于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
对于法学专家学者们而言,能到司法机关挂职也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相长、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学术研究能力和法学教学水平的难得机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因此,被选派的专家学者一方面要珍惜来之不易的交流机会,清醒认识到肩负的重大责任使命,通过对法官适用法律技术的潜心研究,为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不遗余力地将自己的专业智慧和理性思维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另一方面,要谦虚谨慎、不耻下问,将挂职当成融通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的锻炼学习平台,深入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准确把握司法实践对法学研究的真实需求,及时发现基层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问题,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公正不阿、精通法律、维护法治尊严的法律家。
实现从法学家到法律家转型,或者说着力培养专家型的职业法官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所体现的普遍精神具体融解和贯彻落实到司法个案的公正审理之中,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幸被选派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的专家学者一定会牢记责任、不辱使命,正确履行统一裁判标准、理顺司法准则,维护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回应社会期待、促进国家治理等重要职能,在亲身感受司法审判中关注社会生活的实践,紧跟法学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学发展的趋势。毫无疑问,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让法学家以法官身份走上前台主审案件的日子已为期不远。
节选自:肖佑良| “谈刑事实务与刑法学界的关系”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五名教授被请进高法任法官,其中两位分别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三庭的副庭长。这是高法的重大举措,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这种举措的可行性在目前看来是值得观察的,原因是实务部门与刑法学界早已各立山头很久了。
我国的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很突出的,主要是强调法理逻辑论证过了头。在长长的法理论证之后,分析的结论与实务部门的看法不一致。很多观点,有不少在实务中是行不通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二是办案的效率,办案效率太低的话,没有办法胜任工作。
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都要以实务为中心,双方应是紧密合作的关系。实务部门要为刑法学界提供经验和研究课题,刑法学界要为实务部门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要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提供参考意见。然而,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正好相反,彼此隔阂。多年以来,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你谈你的理论,我做我的实务,各是各的山头,彼此隔阂严重。回过头去看,又有多少实务上的问题,是通过刑法学专家教授们解决的。问题依然是问题,困扰依然是困扰,长期拖累实务部门。有些公布出来的案件,据说是请教过专家教授们的,然而那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众多的争议,说服不了大家。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刑法学专家教授们没有以实务为中心,时间和精力没有集中在实务上,不对实务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偶尔实务部门上门请教,临时抱佛脚几乎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长此以往,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关系疏远,彼此就隔阂了。
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合作较少,刑法学界的任性应负主要责任。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是不愿意得罪实务部门。对于实务部门处理的案件,刑法学界的人发现问题也不愿意提出来,缺少勇气和担当。当今社会,指出实务部门办案中存在问题,是需要点精神和勇气的。其次是刑法学界热衷于对远离实务的刑法理论争论不休。然而,刑法学界不少人,总是妄想用一种理论统一另一种理论,实际就是西方零和式的思维在作祟。遗憾的是,把两者对立起来的刑法学家为数不少,有人刻意标榜自己是坚定的某某论主义者,这是非常荒唐的。有关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些问题上,以对立的眼光看待对方,无休无止地争论完全是不必要的。既不会有结果,也是毫无意义的。第三,刑法学界不关注实务,本质上就是不务正业。不关注实务中的问题,刑法学界就会迷失自己前进的方向。实务部门遇到的疑难问题,没有人去深究和解决。办错了案件,也没有人敢出来说句真话,装聋作哑,甚至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错误说瞎话假话。在这种情形下,刑法学界不可避免地误入了高谈阔论,固步自封,不切实际的歧途,理论滞后于实践是必然的结果。迫切需要理论更新才能更好地指导实务办案。除了知识面不够,理解案件事实出现困难的难题之处,实务部门遇到的棘手难题,无一例外都是理论滞后,不切合实际造成的。刑法学界不能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不能解决实务部门遇到的问题,实务部门当然也就不会把刑法学界的意见当回事了。如此恶性循环,造成彼间的隔阂和不信任。
刑法学界要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以实务为中心,为实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刑法学界只要以解决实务中问题为己任,双方紧密合作,为实务部门排忧解难,就能够赢得实务部门的信任和尊重,双方的紧密合作关系就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高法选派专家教授当法官的举措,对今后融洽双方的密切合作关系,无疑将是非常有益的。只是现在就这样做,有点难为了那几位专家教授。如果没有实际办过相当数量的案件,从大学讲台到法庭,那个差距之大很快就会让五位教授感到不知所措的地步,要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工作,最快也是好几年之后的事。今后,刑法学界坚持以实务为中心,当法学家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司法实践中来,与实务部门紧密联系,彼此配合默契了,这种选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才能够真正显露出来。
节选自:金泽刚 | "不能只写写文章没声响" 来源:《新京报》
法学学者入职最高法院,诚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有利于“更多地将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服务于司法实践,帮助审判人员开拓视野、提高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过,此言更多是对学者做法官的极大期盼,是否真的如此尚待实践检验。
有人认为,学者与法官之间的“互换”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如英国的亨利·布雷克顿、爱德华·柯克等法官就是实例。其实,这些英国史上的知名大法官,都源自于律师,而不是教授,类似的还有美国的本杰明·N·卡多佐和厄尔·沃伦等法官。唯有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和任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波斯纳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这正好印证了一种关于英美法和大陆法有何区别的形象说法:在英国伟大的法律家是法官们,而在大陆则是教授们。但当教授们做了法官,是否还会是法律家呢?
根据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及2012年7月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被集中邀请的挂职法学学者,他们虽然可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司法政策研讨、司法改革论证等工作,但实际上“不会让他们主审一个案子”。主要原因是担心他们“经验不足”,况且,《法官法》明确规定了初任法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个“硬件”。此次任命的五位法官大概不属于挂职的情形,不过既然是人大任命的法官,开庭审案也是应有之责。
无论是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论断,还是丹宁勋爵所言,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其中蕴涵的法律哲理亘古未变。如今,在“全球化”浪潮波及法治领域的时代,英美与大陆两大法系也在积极地相互借鉴和接近。
法律更是一门技能或者人文实践,尤其是到了最高法院这个层面,只有介入司法实务尤其是案件审理之中,“触摸”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温度,并做出自己的裁判,才能真正运用和体现法学学者的理论功底,以至于产生辐射全国的法治效应。否则,如果学者进了法院还是仅仅发挥理论指导功能,依旧做做课题,写写文章,那与站在门外面的教授有何本质区别呢?著作等身的学者们进了法院,做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围绕裁判案件发出声响,才能掷地有声,这也是我们最为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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