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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声“蝴蝶效应” 附:斯伟江-如何看待重大案件中的视频?

发布时间:2015-05-16      来源: 法治境界    点击:

 

导读: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民意合法合理的宣泄渠道依然缺失,互联网提供了无数麦克风可供自由表达,这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现实的考验。如果持续应对出错、行动迟缓,就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的严峻挑战。

来源:共识网,文:叶胜舟

 

5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在庆安火车站与铁警李乐斌发生暴力冲突,被当场击毙。5月14日,央视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的调查情况和剪辑后的部分视频。新浪网14日11:17至11:45期间转载了6个短视频,5小时不到总播放数逾170万次。庆安枪击引发的“蝴蝶效应”,这12天掀起了全国“舆论风暴”。回顾盘点,有诸多反思。

  反思一:为何应急预案形同虚设?

2003年SARS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网络体系。2011年1月23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文件都有了,未必入脑、入手。突发事件来临,未必成为处置者的规范、自觉行动。不知相关部门有无启动应急预案?什么时候启动?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人命关天,不是小事;舆情汹涌,非同儿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从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反应看,这12天的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糟糕和失败的。例如,5月10日,哈尔滨铁路公安负责人回应法制晚报记者,还表示不知情,仍在“等待统一口径”,记者多次致电绥化市委宣传部、庆安县委宣传部,均无人接听。

  反思二:如何确保调查机构和结果的公信力?

央视、新华社均报道,5个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事件全过程。保留监控时间记录的完整视频,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足以平息大部分质疑。为何不在网络上完整公布呢?如果不公布,是否可以解释原由呢?

央视14日公布调查报告的新闻,未按新闻常识清楚表明消息来源,其中有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迅速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调查”,似乎表明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但5月12日新华社报道引述公安部回应,“检察机关已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为什么不在调查报告中清楚表述检察机关的作用呢?检察机关是独立调查,还是联合调查,或者监督铁路公安的调查?网络舆情沸腾,质疑不断,为保证调查的公正和透明,是否可以考虑死者近亲属授权的律师参与调查或监督?只有认真、客观、负责的调查,及时、主动、完整的公开,才是处置突发事件最好的办法,也是维护政府公信力最好的办法。

  反思三:为何铁路警方仓促赔偿?

媒体5月5日从死者家属处获悉,“当地铁路公安已以救助款的名义向家属发了一笔补偿。”5月9日,徐纯合妻子的两位姐姐声明,“徐纯合的堂兄弟与铁路公安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5月11日,徐纯合母亲权玉顺授权四名律师对此案重新追责,权玉顺表示:“不要20万”、“要开枪民警偿命”。众说纷纭,扑朔迷离,典型的一起“罗生门事件”。

对伤者进行救治,对困难者提供必要的援助,这是人道。但在事实、责任未厘清之前,为什么急于提供巨额补偿、赔偿呢?母亲还在世,也未授权,为什么违背“近亲属”的法律含义,和堂兄弟签协议呢?这样的行为,更易让人误解为心虚、用钱消灾维稳,更易引起舆论的进一步质疑。

  反思四:为何一枪毙命?

新华社引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专家的观点,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民警开枪合法。视频中,徐纯合中枪躺在椅子上,他母亲从徐手中拽出防暴棍,朝徐身上击打了两下,某种程度上也传递着是非判断的信号。

但公众总是同情弱者。开枪警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持枪右手被打后,“又痛又麻,当时不能精确瞄准”,偏偏一枪又击中了徐纯合的心脏。另外,在已公布的视频中,自始至终是民警李乐斌一人和徐纯合搏斗。不能苛求旅客见义勇为,帮助警察制服犯罪嫌疑人。但车站工作人员、安检员为什么没有一人协助警察呢?如果一米的近距离开枪,瞄准腿部而不是胸部,如果有两三位车站工作人员协助,就可以制服空手的徐纯合,那么冲突就不会不断升级,最终失控出了人命。

  反思五:徐纯合的行为动机是什么?

为什么会堵住车站进口,不让旅客进站?为什么以81岁老母亲、6岁女儿为工具进攻警察?为什么无视警察多次口头警告,踹警务室门,暴力攻击警察?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原因是“车站安检人员认出了这对多次上访的母子,因担心其上访而不让他们上车”。新华社等媒体披露的消息,可能一个原因是醉酒。权玉顺回忆,徐纯合那天喝了“一杯白酒,半瓶啤酒”;目击者称,“当天徐纯合身上的酒味儿非常大,眼珠子通红”、“显得比较狂躁”;“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的尸体检验报告:徐纯合心血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调查,告诉公众未知的真相。

  反思六:基层官员是否不作为?

一个官员、党员有无担当,平时口头上、纸面上表态未必靠谱,突发事件中最能看出“真功夫”。

事发之后,全国舆论一片哗然,相关基层部门“挤牙膏”式地被媒体挤出点消息,形成了“平静的暴风眼”。看不出以人为本,似乎体现了捂盖子的“驼鸟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本位主义。矛盾层层上交,舆情天天累积,直到5月12日公安部出面回应。基层官员在此案中是否涉嫌失职、渎职?如果有,纪检部门应该跟进调查问责,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案件发生于火车站,管辖权在铁路公安。但毕竟死者是本县辖区的人员,庆安县有权表达关切,参与调查,却闷头一声不吭。

笔者查询,从5月2日案发至14日18:30期间,庆安县政府网站的报道情况:“媒体庆安”栏只有区区三条消息,且与枪击案毫无关联;“国内外新闻”栏的117条消息中,尽管有“黄海波嫖娼案”、“教授趴地求胯下之辱”的八卦消息,也只字不提枪击案;“政务动态”栏的26条消息中,只有一条提及枪击案,就是声名远播的“董国生慰问5·2案件中受伤民警”,新闻的写法、报道,也是县领导活动模式。

  反思七:能否以正义之名滥用网络暴力?

“访民”、“警察”、“枪支”、“当场击毙”、“81岁母亲”、“三个未成年孩子”……一系列敏感字眼,唤起了无数的同情和愤慨。再加上相关部门信息发布严重滞后,信息严重不对称、不透明、不通畅。大江不畅,小河泛滥,于是谣言满天飞,戾气遍地传,网络流淌着言论暴力。

有些网友抱着伸张正义的初衷,上纲上线,人肉搜索,侮辱谩骂,涉嫌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5月11日,“成都娇子立交打人事件”中的女司机,公开为她行车中的鲁莽和不理智诚恳道歉,也表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给我及我的家人带来了多么大的伤害”,恳求“大家能到此为止。”

  反思八:如何化解基层治理生态恶化的难题?

勿庸讳言,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已出现大面积、塌方式腐败,警民缺乏互信,官民缺乏互信,本应亲密无间的鱼水关系,成了紧张对立的“水煮鱼”关系。腐败官员太多,腐败行为太多,查不胜查,有历史沿袭,也有制度因素。

庆安县慰问受伤警察的董副县长首先 “躺枪”,被举报伪造学历、年龄,妻子多年拿空饷,5月12日即被绥化市纪委迅速查实停职。奇怪他为什么多年一路绿灯?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哪去了?有关庆安县的“链式举报”已超十起,借此案炒热,被举报对象除当地党委、政府官员外,还有公安、检察、教育、人事等部门,大批记者涌入庆安县城。“悖论”在于,腐败官员一边掌握权力、治理地方,一边等候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落下。对是否有可能特赦腐败官员的问题,王歧山表态“还不到时候”。这个“盖子”能不能彻底揭?怎么揭?止损线划到哪里?如何在机制上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良性循环?

  孙立平教授担忧“社会溃败”,于建嵘教授批评“刚性稳定”,真知灼见,言犹在耳。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民意合法合理的宣泄渠道依然缺失,互联网提供了无数麦克风可供自由表达,这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现实的考验。如果持续应对出错、行动迟缓,就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公信力和合法性的严峻挑战。


如何看待重大案件中的视频?


来源:作者斯伟江的朋友圈,

转自:wejustice

谁是法庭上真正的王者,不是法官,其实是证据,如果证据黑白分明,法官一般也不敢做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因为他要因此承担责任和良心不安。因此,枉法裁判往往是依靠一些是是而非的证据,以欺骗公众,甚至自己的良心。什么是证据之王,目前看来,没有剪辑的视频,往往是事件的还原复盘,堪称证据之王。

 

刑诉法修改之后,为减少刑讯逼供,要求对无期、死刑等重大案件,审讯时进行录像,以防止刑讯逼供,也是因为知道录像的重要性,当然,刑诉法没有规定全程录像,是方便某些警察,可以打服了之后再录像,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因为录像不是全部。但有时依然可以在片言只语中,发现,录像存在的问题。如念斌案的认罪录像,最终发现,审讯的警察未卜先知,在念斌未交代之前,就知道作案工具是什么,通过警察出庭作证,才发现,录像中间短缺一个多小时,而警察部门隐瞒此情节长达6年多,可见,警队未必值得完全信任,因为一旦卷入案件,他们也是利害关系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对录像证据进行审查时,着重看:1,录像来源是否合法,如何提取的?2,录像是否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谁提取的,提取人是否有签名或者盖章。意味着提取人要对原件或者复制件承担法律责任。3,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减等情形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后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同样,公安部法制局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释义和实务指南》也说了,对视频证据的审查,要看:1.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制作?2,是否原始的?3,有无剪辑、修改,伪造;4,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我们来对着一些在电视上播出的录像,首先,是什么部位的录像,谁提取的,如何提取的,需要交代清楚。其次,播出的录像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是谁复制的?第三,是否有剪辑,谁剪辑的,如何剪辑的?为什么要剪辑?如果这些基本问题没有交代清楚,贸然地以某一段录像作为主要证据来认定事实,不但是违反法律,也是违反基本常识的。因为都知道,部分的真相不是真相。我国古籍中记载,有人看到没到开饭时间,孔子就先抓了一点饭吃了一口。后来人问孔子,为什么先偷吃。孔子说,看到这饭里有脏东西,就先吃掉带脏东西的饭。假设当时有录像,如果先放第一段,就可能认为孔子人品有问题。如果放了第二段录像,可以看出饭里确实有脏东西,大家就觉得孔子人品巨高。

 

记得笔者在承办钱云会案件时,当时警方也拿出了三段手表视频,但并没有对这些有疑点的视频进行鉴定,最后钱云会案,官方认为有结论了,但民间依然多数认为死因存疑,甚至还有人认为是谋杀,其中理由之一也是视频,当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但官方说,录像坏了,一直到12点多才恢复,但之后,为追诉打架的村民,警察居然拿出了当时上午10点钟的录像。这种出尔反尔的事情,最终严重削弱了官方结论的公信力。

 

正因为大家都不是神仙,科技也无法用时光穿梭机返回案发现场,因此,人类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证据规则来判断证据,尽可能地接近真相,而这个接近真相,就是靠证据,用人类的理性来拼图,最终拼出人类认为的真相,然后下一个结论。如果,我们对某些拼图作了手脚,那么,这个真相,一定是有人想裁剪出来的假象,而远离真相。而且,由于司法的规律,重大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调查,然后得出结论。而不能通过官方舆论来下断言,做结论,而司法无所作为。

 

至于有人为什么要这么做,按照证据规则,只能推定出对他不利的结论,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已经大幅下降,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独立性,类似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说啥都没人信。

 

最近几年,这孩子有多了一个大嗓门的代言阿姨,人称大裤衩法院,它可以完全忽视对录像证据应该注意的一二三,一嗓子就喊出了一个判决,让我想起池莉的一本小说名:有了快感你就喊。貌似权力一到,裤衩必须有快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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