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律师】穿着魔鬼外衣的天使

发布时间:2015-05-17      来源: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点击:

对律师角色的准确认识,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抑或是重要的前提之一。

 

文 | 沉静如水

来源 | 沉静如水的法律博客

 

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常常被誉为“魔鬼的代言人”,与被告相比,律师更像一个训练有素的恶棍。。电影《林肯律师》里那个整天在林肯轿车里办公的律师,他的加州车牌号上就写着“无罪(NTGUILTY),意思很露骨:我不管你是否杀人越货、恶贯满盈,只要付钱,我一定替你做“无罪辩护”。他们总是使出浑身解数来达到这个单一目的,至于该目的是否经得起事实和正义的检验,不在考虑之列。当年的辛普森就是这样变得“无罪”的,至于辛普森是否有罪,德肖维茨始终咬紧牙关地表示:我不知道。

  

而成熟的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人却常常以此为荣。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就说过:“我们从事的是法律事业,而不是正义事业。”在他们看来,为当事人赴汤蹈火是一件多么光荣的事情。用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不管他是否有罪)减少或免除惩罚,恰是律师最大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美德,赖此而立,舍此无存。19世纪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这样表述: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做会给别人带来的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的苛责以及它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虑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的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

  

为什么鼓励律师为魔鬼代言?为什么有那么多优秀的律师乐此不疲?这是现代司法架构的需要,其实是追求真正正义的需要。律师,是司法拼图里重要的一块。司法公正一旦离开了律师这一构件,司法基石将立刻坍塌,人们得到的公正,只是一种经过后期制作的虚假云图。真理只有兼顾双方、无所偏重、并力图从最强的光亮下来观察双方的理由的人们才能做到。  

  

现代司法的精髓在于,国家将某个罪犯绳之以法之前,先假定他只是“涉嫌”,让他有权延请一位拥有“魔鬼辩护者”技能的律师,与代表国家意志的公安、检察两方在法庭上围绕法律和证据进行公平抗辩。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魔鬼辩护者的能耐越出众(表面上似乎表现为他助纣为虐的能力越高明),他对公正结果的达成就贡献越大。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一个厉害的检察官可以让大陪审团“起诉一份火腿三明治”,因此,律师的魔鬼性实是一种表象,当国家机器可能变成魔鬼时,律师拥有的魔鬼辩护技能越高超,他反而越接近天使。

 

德肖维茨在为辛普森成功脱罪之后告诉我们,“辩方有一打的律师,而检方几乎用了四打的律师。……辩方只有几个调查人员,而检方则能够获得整个洛杉矶警局、联邦调查局、芝加哥警局、甚至国际刑警组织的支援——数万名的人力!”

 

情况相反的一个图景出现在前苏联肃反时期。由国家检察官维辛斯基主持的审判,那些装模作样地替被告辩护的律师就必须做出配合,他们通常会对自己的尴尬身份作一番声明,在无产阶级道德和意识形态上与被告完成切割;他们必须与检察官的立场高度一致,随时掉转枪口,对委托人进行声讨。如果不这样做,或声讨得有些勉强,不能令维辛斯基们满意,他们还可能当场被捕。有位律师甚至事先拾掇好了铺盖卷,以便自己就地逮捕后可以马上进监狱,免得秘密警察多跑一趟。

 

律师在前苏联的刑事审判中只是一个陪衬的图景,他们不仅要与检察官保持一致,还要战战兢兢地思量着什么时候自己也要随着罪犯一同进入监狱。接下来的后果是,人人都成了国家追捕的对象,人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法治的冰河期到了。

 

律师的形象应当是天使,只不过他穿上魔鬼的外衣。我们要做的是生出一双慧眼,能够透过这层外衣,看到律师的本来面目。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