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省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2011)苏民再他字第0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燕、季东谕、季连昌、朱允芹与杨水菊、陈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特别提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本文转自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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