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辛亚楠:莫让任性和滥权异化了法治中国-简评聂树斌冤案与崔慧律

发布时间:2015-05-17      来源: 辛亚楠 法律共同体    点击:

【社会观察】辛亚楠:莫让任性和滥权异化了法治中国(下)

 

——简评聂树斌冤案与崔慧律师被打事件的关联和异同

 

 

作者:法律共同体特约撰稿人 辛亚楠律师

 

 

 

 

【前文要点概述】

 

一、聂树斌案件与崔慧事件的相同点

 

<一>、对两个公共事件最为关注、投入最多、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律师团队。

 

<二>、这两个公共事件对中国律师团队的考验难度之大超乎寻常。

 

<三>、致两个公共事件难度超大的共因之一均是在关键证据上被做了手脚。

 

首先,我们来分辨第一个公共事件的关键证据。(略)

 

 

 

(续前文)

 

其次,我们再来分辨第二个公共事件的关键证据。

 

由于崔慧事件的调查结果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封闭进行的,联合调查组一对外发声就是直接宣布结论,因此对这个结论的评析也应该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看过联合调查组关于《崔慧事件联合调查组今日公布调查结果》一文末尾链接的那个“崔慧事件视频资料”以后,笔者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让人难以置信的这个“视频资料”竟然是经过“市高级法院牵头,联合市律师协会、通州区委政法委、通州区公安分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且还是“经全体会议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出台的“依据”,竟然可以以此“视频资料”为证据、堂而皇之地公开附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笔者感到甚为震惊!甚为遗憾!甚为失望!如同前文叙述过的那样,尽管笔者在看到这个“崔慧事件视频资料”之前,已经“得知异议方说‘已公开的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原本对‘联合调查组'完全信任的立场打上了一个问号”,也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但也根本想象不到作为“联合调查组”名义出台的这种“依据”被制造出的水平竟然如此低劣,如此违背“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基本常识。以下,让我们共同逐步来鉴赏一下这个“崔慧事件视频资料”是如何为“联合调查组”、并进一步为“所有关注崔慧事件的各界民众”澄清崔慧事件“事实真相”的?!

 

 

其一、该“视频资料”不是客观事实证据,而是人工精心组织的、主客观混为一谈的“合成资料”。

 

一般来说,既然是法院、律协、公安、政法委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那么其“专业性”应该不成什么问题。但是,让人感到遗憾也让人感到极为惊讶的是,“联合调查组”向公众展示的“调查结果”证据却不是单一的“客观证据资料”,而是如同我们写夹叙夹议文章那样的合成的“调查资料汇编”。需要事先说明的一点是,笔者无意否定“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识评论职权,但明确反对“将主观意识和客观现实混为一谈”,明确反对“将主观意识混同于客观现实之中滥竽充数”,因为历史上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在证据体系的技术方面呈现的总根源就是“将主观意识和客观现实混为一谈”。很可惜,所有人都能看到,真正的“客观事实证据”是从该“视频资料”第12秒才开始的,笔者在查看这个“视频资料”之前就先看到了其“合成人员”的引导倾向性以及将主观意识揉进客观现实之中的混合性,这是打开该“视频资料”后让人看到的第一印象,这也只是序幕。

 

 

其二、该“视频资料”的“快进形式”是其人工制造出“合成资料”最显著的技术特征。

 

联合调查组公布崔慧事件相关合成视频中的快进时间资料统计表

 

 

在合成视频中开始的时间

在合成视频中结束的时间

占用时间

在原始视频中

开始的时间

在原始视频中

结束的时间

合成视频与原始视频时间对比

 

备注

1

0049

0101

12

090812

091014

12122

常值

2

0354

0444

50

091226

092855

50989

 

3

0548

0603

15

103834

103919

1545

 

4

0833

0852

19

104152

104243

1951

 

5

1009

1031

22

104125

104503

22218

常值

6

1250

1332

42

104728

110128

42840

 

7

1717

1948

151

110802

114007

1511925

 

8

1955

2134

99

114347

123254

992887

 

9

2144

2200

16

123305

123539

16154

常值

10

2212

2314

62

123552

125059

62907

 

合计

   

 

488

       

 

说明:、两组数字为分和秒。例如:“00:49” 为零分49秒;

三组数字为时、分、秒。例如:“09:0812 ”为9812秒。

 

、在“占用时间”以及“合成视频与原始视频时间对比”中的计量单位均为秒。

 

 

崔慧事件的核心是崔慧律师公开发表《被法官、法警殴打致多处伤害 北京女律师给全国媒体及律协的求援书》一文中所揭示的“法官打律师”问题,因此究竟是不是存在“殴打”事实,是律师界和法官界共同关注的重点。然而,看完这个“视频资料”,给人最显著的印象不是这个重点问题是不是得到了澄清,而是该“视频资料”频繁出现的视频快进“技术”让人不得不先说。快进,自然是为了简化省事,但是,快进却必然妨碍了任何人的查看。据初步统计,该“视频资料”的频繁快进起码也有十次之多,各次快进累计相加的时间居然超过8分钟。据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的文字资料显示,崔慧律师当天在法院的时间至少有三个多小时,但是,公布的视频资料只有“23分24秒”,而且时间这么短的视频资料其中因快进而无法查看的时间又被占据了三分之一以上,用这样少并且是选择性公开的“视频资料”来论证自己“调查结果”的公正性,真难以想象这个“联合调查组”是怎样一种思维逻辑?显然,崔慧事件事实真相由于快进的大量存在而已经被实际掩盖。

 

 

其三、由于快进的不合理性,在与“律师是否被打”并无核心验证价值的其他事实部分中已经有迹可查,快进就是协助随意穿插转换视频并进而掩盖部分事实真相的重要方式。

 

 

无论是“合成视频资料”还是“原始视频资料”,其时间概念上应该是1秒不差,这样才符合视频正常播放速度的自然规律,这应该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在“合成视频资料”的2分53秒时,“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是12分9秒,在“合成视频资料”的2分54秒时,“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是12分10秒,在“合成视频资料”的2分55秒时,“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是12分11秒,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的很清楚,这也应该符合视频正常播放速度的自然规律。

在“合成视频资料”的2分56秒时,“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是12分12秒,虽然看得不是太清楚,但还是能看到“12分12秒”的一半;在“合成视频资料”的2分57秒时,“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已经完全看不清了,但我们完全可以推断此时的“原始视频资料”只能是12分13秒,因为这是自然规律。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有理由推断,(均是正常播放速度)此后的“合成视频资料”上显示的时间和“原始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对比应该陆续是(02:58=12:14)、(02:59=12:15)、(03:00=12:16)……(03:14=12:30)、(03:15=12:31)、(03:16=12:32)、(03:17=12:33)……(03:44=13:00)、(03:52=13:08)、(03:53=13:09)、(03:54=13:10)。

可是,当我们可以再次看得清楚“原始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和“合成视频资料”的对比却魔术般地变成了(03:16=12:12)和(03:17=12:13),上下对照,显然,有20秒的时间已经被人为掐掉了,而此时依然正常播放速度。

 

 

 

还是正常的播放速度,还是中间穿插一段看不到“原始视频资料”显示时间的“过渡”,我们在再次查看到“原始视频资料”显示时间时,却又看到了(03:53=12:23)、(03:54=12:24)的奇迹发生,此时(合成资料显示3分53秒)“原始视频资料”显示的时间“12分23秒”与依照自然规律只能出现的时间“13分09秒”相比,又有46秒的视频时间不翼而飞,而被人为掐掉之后才出现了第二次快进。

 

 

 

其四、被快进掩盖和妨碍的“律师是否被打”事实真相并没有实现严丝合缝的周密部署目标,而是已经显露出了明显的破绽。

 

即便对推搡拉拽等动作是否属于殴打暂且不论,我们先来看究竟有没有来自法官的拳头或巴掌打在崔慧律师身上。

 

 

 

在第六次快进和第七次快进的间隙之间,播放的视频内容应该是查清崔慧事件中究竟是不是存在“殴打”事实的重要时间段之一,相信调查组的每一个成员以及听到过崔慧叙述事情经过的人都很难以否认这一点,因此笔者着重注意到了该视频在第六次快进结束之后连续11秒钟的内容,正如上述连续照片所示,事实会自己说话。

 

随着正常播放速度的还原,视频中插入了另外一个视频,这个后插入的视频也有红色边框标注时间,但一开始什么也看不清,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终于在“合成视频”的第13分41秒时看到了后插入原始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是11时4分20秒,而原来主视频上显示的时间11时01分39秒还清晰可辨,显然,这两个视频的穿插转换中有从“11时01分40秒至11时04分19秒”的时间差,其中明显丢失了159秒,这就是说,原有2分41秒的原始视频资料被人为掐掉了。无论何人,只要还有一点是非公正之心,不能否认此时(“11时01分40秒至11时04分19秒”)此地(法院办公区)正是当事者双方矛盾最激烈的时刻,这就是“11时4分20秒”之后随即发生的、众目睽睽之下崔慧律师“突然变得歇斯底里”表面现象之所以出现的真正原因:崔慧律师就是在这被人为掐掉的、“11时01分40秒至11时04分19秒”的(原始视频)时间内被打的“推论”依据是由客观证据已经予以佐证可信的。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说明,由于关键性的原始证据被人以掐掉的方式做了手脚,直接证明“法官打律师”的依据尚待查证,但却丝毫得不出“法官打律师”的嫌疑被完全排除的结论,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要由客观事实来决定的。

以上评述还可以由崔慧律师被打后突然暴怒强烈反映的视频可以佐证,相信每一个看过此镜头视频资料的人都不会没有留下深刻印象。

 

 

其五、在已公布的“视频资料”中,能不能看到崔慧律师被打的伤痕?

 

 

我们现在看到的图片均是来自该“视频资料”截屏,依照原始视频资料的时间顺序分别是:1、10时42分18秒;2、11时05分25秒;3、11时40分53秒;4、11时43分28秒。

 

在以上第一张图片中,该合成视频的制作人在视频中注明得很清楚,此时“崔慧右眼角看不出任何伤痕”,这一点大家可能都没有异议,因为此时的时间是10时42分18秒,这张图片与联合调查组公开的照片在时间上完全一致。

在第三张图片和第四张图片中,该合成视频的制作人在视频中也注明得很清楚,此时“西北角监控画面显示崔慧右眼角无任何伤痕”,这两张截屏图片与联合调查组公开的照片在内容上完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时间(11时42分32秒)略有差别。这两张图片的问题实际上显而易见,因为原始资料上显示的时间与近景清晰图面是来自两个视频的“合成品”。既然是“西北角监控画面”已经可以“显示崔慧右眼角无任何伤痕”,那么就像第一张图片那样直接拿出显示着原始视频时间的近景图面,所有人不是都能看得清清楚楚吗?有什么必要拿出一个只能看清画面却看不到时间、再加一个只能看清时间却看不到近景图片的“合成品”呢?何况这两张图片的时间差已经显示,在长达155秒的时间里,让人不厌其烦地用文字提示着该视频合成人的注意:“西北角监控画面显示崔慧右眼角无任何伤痕”,这哪里比得上只须几秒钟就能看得清楚且未加修饰的原始视频呢?

 

显然,第二张截屏图片就在这里,而时间段正是在崔慧律师已经特别说明被打之后的时间,当时崔慧右眼角究竟有无任何伤痕,应该是一目了然,伤痕清晰可辨。

 

 

至此,崔慧事件的事实真相虽然还未彻底还原和予以澄清,但起码来说崔慧律师被打的客观事实已经初见倪端,或是“律师被打”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查证,怎么能够这样随意地散布什么“‘女律师 '被打事件终于水落石出了”呢?怎么可以说什么联合调查组的“权威性不容置疑,调查内容的广度与深度更是让人信服”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说得非常清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片面剪辑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认定查明崔慧事件真相的认定依据,对于这一点,联合调查组的这些法律内行们难道不清楚吗?看完这个视频资料,笔者感觉非常寒心,联合调查组竟然能够草率地使用这样剪辑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来公开宣布“法官、法警没有打人”,这是辜负了多少人的信任和期望,也使联合调查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的失落和蒙羞,一句话,对于联合调查组向社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明确说,不!笔者不予接受。尽管位微言轻,尽管表态已晚,但笔者还是要坚定不移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

 

 

 

其六、在表达以上不予接受该调查结果之后,笔者心中还有一些疑问不能不说。这几个疑点是:1、联合调查组真的调取封存了全部有关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录像了吗?2、是谁决定了可将全部视频资料压缩为公众目前均可看到的“23分24秒”的合成视频资料?3、联合调查组的成员有几人看到过全部有关视频资料?4、联合调查组是依据全部视频资料还是依据这个合成视频资料做出的调查结果决定?5、若是依据全部视频资料做出决定,为什么只公开这个合成视频资料?6、若是依据这个合成视频资料做出决定,则联合调查组决定调查结果的出台之公正合法性何在?

 

 

 

二、聂树斌案件与崔慧事件的不同点

 

 

<一>、前一公共事件是投石问路,后一公共事件是断然封局。

<二>、前一公共事件主要是全社会关注,后一公共事件主要是律师内部关注。

<三>、前一公共事件中律师出面是单一参与人,后一公共事件中律师出面是兼具当事人。

 

由于聂树斌案件与崔慧事件的不同点较为直白,且在叙述相同点时有的内容已经谈到,故只用小标题点明列出,无须进一步阐述。

唯有一点可以多说一句,即在后一公共事件中,崔慧律师在崔慧事件中身兼律师和当事人双重身份,这一点曾引起过不少人的质疑。总的来说,质疑方将律师与当事人身份对立起来,即如果说是律师,就不是当事人,若说是当事人,就不能被称为律师,这种观点实际是片面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上,我们国家并没有律师回避代理自身企业、本家族、近亲属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律师身兼当事人双重身份的虽然不多,但也并不罕见。有的人将律师身份与当事人身份对立起来,甚至以此为理由将究竟是否存在“法官殴打律师”的判断依据之一,这完全不能成立。

 

 

三、对聂树斌案件与崔慧事件后续进展的建议

 

 

<一>、聂树斌案件全国瞩目,最终处理结果希望有关决策人员不要掉以轻心;不要预先设定结果,只须按照通常的案件审理进程,由事实和法律决定即可。聂案最重要的原始定案证据《尸体检验报告》自身就疑点甚大,根本不具备合格证据得以成立的真实性依据,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更是无从谈起,因此聂树斌冤案被平反昭雪的倾向性应该只是早晚的事,翻案也翻不了天,何必顾虑重重?

 

<二>、崔慧事件的目前调查结果出台,是一件很草率的事,以现有公布的视频资料做依据确定结果基调是极为失策的事,事实上也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法治中国进程,因此建议由中央政法委或委托北京市政法委亲自主导另行组建新的联合调查组复查崔慧事件,虽然原来联合调查组的单位依然可以参与其中,但原先各单位的调查人员显然应该回避,此外应该增加北京市检察院和中国律师团队派员参加,将不可能会再出现前一调查结果草率出台的失误。

 

崔慧事件并不是多么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崔慧事件却具有显著的象征意义,因此,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最终处理结果将是衡量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每一个行业每一个成员是否称职的具体案例之一。

 

笔者个人认为,倘若由政法委主导的新的联合调查组对相关全部视频资料,尤其是合成视频资料隐匿或遗漏的视频资料都经过慎重验证核实,所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也予以仔细验证核实,若是充分证明确实不存在“法官殴打律师”的事实存在,那么笔者绝不护短,将会明确赞同律协建议司法局吊销崔慧律师的执业证书,清理出律师队伍;若是充分证明确实存在“法官殴打律师”的事实,对该法官的“严肃”处理结果也应该是局限在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和最多记过处分范围之内,而不赞同将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为什么不对称?因为有事实证明崔慧律师对于造成其被打是有一定比例的自身责任,但是这种不当与她代理的执行案件完全是两件事。

 

崔慧事件真正尘埃落定之后,建议有关机构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行业和部门中认真开展检查、督促和落实如何与其他行业的法律人共处共事的大问题,这样,经过一定时期的过度,倘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达成共识:无论任何人,不要说对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殴打伤害造成危害后果,就是出现暴力威胁,一旦查证属实,就要坚决从本行业中清理出去。这种共识若是可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行业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笔者将会举双手赞同。倘若如此,则国家幸甚!民众幸甚!法律职业共同体幸甚!

 

 

 

本文完稿后的特别说明:

1、本文的副标题原来考虑的是《——简评聂树斌案件与崔慧事件的关联和异同》,但有感于中央电视台播发消息的直白和坦率,我等草民之辈更当仿效学习,故特意将文章副标题修改为《——简评聂树斌冤案与崔慧律师被打事件的关联和异同》。

2、本人不属于文章中所说“中国律师团队”的成员,只是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关注社会焦点问题,偶然路过,有感而发。

3、本文的版权声明是:本文无版权,属于社会公益。

辛亚楠律师

 

来源:作者赐稿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