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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不时地把手放在你的胸口

发布时间:2015-05-18      来源: 法治境界    点击:

作者:邓楚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后

 



自走出公门,从事律师工作已三年有余,对该行业有了些许的了解,有些事情不吐不快,并以此自勉。

 

当今律师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圈,有一种明显的倾向,认为自身是代表私人与国家抗争,为公民争取权利,并由此产生明显的道义优越感,似乎自己才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警察、检察官、法官则更多的是一种负面符号。不可否认,当今司法腐败确实较为严重的存在,但根据对身边的检察官、法官同学与朋友的多年观察与了解,他们大多拿着微薄的工资,顶着山大的压力,兢兢业业地工作,认认真真地办案,这些具有奉献精神的普通法官与检察官是中国法治的希望与脊梁。

 

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律师不仅法律业务精湛,社会责任感强烈,而且能够依法、理性、勤勉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些律师是促进法治形成的积极力量。但勿庸掩饰,当今律师界也存在着诸多不健康因素,影响着律师形象,其主要表现有五:

 

一是为利益违法犯罪。有律师与当事人共谋,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有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代为传递立功证据,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还有律师则更为露骨,直接因为案件赤裸裸地向警察、检察官、法官或有权影响案件的人行贿。

 

二是找借口索要财物。有律师收取律师费后,想各种办法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借口需要疏通关系、上下打点要当事人提供经费,或者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如果达到取保候审、无罪、免刑、缓刑、减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减为死缓)等有利结果,当事人应当支付特别对价。

 

三是收费后敷衍应付。有律师在收取律师费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阅卷,不对案件做深入研究,未形成书面的辩护(代理)意见、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与辩论提纲就大模大样地出庭,在法庭上讲一些不痛不痒的话就了事。这种现象不仅在收费不高的普通律师中存在,在那些收取天文数字般律师费的著名大律师中也不鲜见。

 

四是法庭上胡搅蛮缠。有律师为掩盖自己对案件本身研究的不足,故意在法庭上胡搅蛮缠,表演给家属看,以显示自己非常卖力,其方式或为无理指责公诉人未全面宣读笔录,或为无根据地指责公诉人违法讯问,或为故意曲解公诉人的意思以与公诉人发生激烈冲突,种种表现,不一而足。此等行为更多地发生在有些知名律师身上,他们仗着自身的名气,有恃无恐。

 

五是网络上肆意炒作。网络尤其是自媒体的发达,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网络监督在中国这一特定环境下,对促进一些案件的公正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律师为使所代理的案件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或者在案件公开审判之前就泄露案件信息,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或者对案件进行不实评论,企图以此挟持司法。

 

律师执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使律师的职业形象严重受损。一个在大学任教的发小见我辞掉检察官从事了律师业,就很担心,问我是否要围着检察官、法官活动,是否要向他们输送利益,由此可见律师在普通国民眼中的形象。

 

其实,律师既不代表公平,更不代表正义,相对司法人员也不具有任何道义优势,而只是社会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职责就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只有当律师依法尽职地完成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时,才促进了正义的实现,舍此律师与正义无关。

 

作为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与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尽情地发泄牢骚与不满,严厉地揭批黑暗与罪恶,大声地呼吁公平与正义。但是,作为律师,更应不时地把手放在胸口,问问自己:我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尽力了吗?我在从事法律服务时有无超越法律的界限?我的工作是否对得起当事人所支付的酬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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