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刑事冤假错案的披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又一次将司法公信力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处,这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性,还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和身体创伤,同时也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到底该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司法界与法学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教授,从“端正观念、遵从制度、精练技术”三个层次,剖析了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给人以一种全新的认识视角。
文 | 古风听竹
来源 | 古风听竹的法律博客
刑事冤假错案是司法工作的硬伤,其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莫大损害,对司法公信和权威所带来的杀伤力也是致命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甚至将这一以前讳莫如深的问题当作社会热门话题来进行公开讨论。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司法界更侧重于从感性上剖析,而法学界则多善于从理性上认识,如果二者之间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结果当然能够实现相得益彰。日前,聆听了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教授的一次讲座,虽然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杨教授不可能使“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这一命题得到迎刃而解,但他独辟蹊径的思路见解很让人耳目一新。
杨兴培教授从“端正观念、遵从制度、精练技术”三个层次切入,分别讲述了“冤假错案带来的时代冲突波、事实错误的冤假错案防范、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三个方面问题。结合最近十几年发现的多起刑事冤假错案,以为杨兴培教授从观念、制度、技术上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大抵恰如其分。杨教授认为,之所以导致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在观念方面的原因是历来将罪犯看成敌人,忘记了“敌人是要被消灭,而不是被审理”的道理;制度方面的原因是至今没有建立起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刑事法律关系;技术方面的原因是事实的认定错误和法律的定性错误。当然,为媒体舆论所广泛关注的刑事冤假错案,多为事实认定错误的冤假错案。
对于事实错误的冤假错案的防范,杨兴培教授拿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佘祥林案”进行比较,认为一个是作为“无罪推定”司法原则下的经典结晶,一个是作为“有罪推定”司法原则下的经典产品,并以此证明“端正观念、遵从制度、精练技术”对事实错误冤假错案防范的极端重要。而就我们国家来说,因为以前往往秉持“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司法观念,轻视甚至无视律师的无罪辩护,而且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刑讯逼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低,证人大多不出庭作证,所以才会有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杜培武、李久明、滕兴善、陈建阳、张辉、张高平等诸多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杨兴培教授认为,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就要实现现代司法观念的三大转变。即转变之一,从重实体之法轻程序之法经过并重再到尤重程序之法的转变;转变之二,从满足“几个基本”的要求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转变;转变之三,从判决后的基本不管到建立对死刑呼冤者有条件的自请复查制度的转变。显而易见,杨教授提出的以“怎样来认定犯罪”来替代“什么是犯罪”,摈弃“疑罪从轻”和确立“疑罪从无”司法习惯,以及建立有条件的自请复查制度等观点,都无疑有助于有效防范和纠正刑事冤假错案。
因为以前曾经拜读过杨兴培教授的《犯罪构成原论》等专著,只知道杨教授的研究方向侧重于刑事实体法,所以期望他在一个多小时内将“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问题讲深讲透并不现实,甚至于要求近乎苛刻,而且讲授中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也在所难免。譬如,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历史文化条件下“辛普森案”与“佘祥林案”几乎不存在可比性,程序之法应尤重实体之法的观点似显矫枉过正等。但不管怎样,听了杨兴培教授的这场讲座后,对于有幸受教的所有刑事司法者来说未必不是一种启迪和提醒。
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应当认为,这就是司法者所肩负的重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