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訟阅读
作者:何元盛 上海市黄埔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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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接到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后,往往感觉缺乏切入点,觉得可以开展的工作有效,能够获取的涉案信息有效,难以真正在刑事案子最为重要的侦查环节体现律师应有的作为。尤其是很多年轻律师,多少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究竟能做些什么来深入案件心存疑惑。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较之过去,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各地侦查部门也逐步重视和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利,但究其根本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1、赋予侦查阶段律师权利有限,核心权利也仅限于"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与控诉"等几项权益性权利。
2、侦查机关为确保取证工作顺利不受外界干扰,往往以侦查秘密为理由,将涉案信息不对律师透露,其中包括了很多非涉密的信息。
3、律师本身对刑事案件流程、阶段及时间节点不熟悉,很多律师不熟悉刑侦工作特点,难以及时把握案件走向和脉络。
4、侦查机关参与案件的人员及部门众多,从派出所、刑事审理队、看守所、刑事技术部门等,律师缺乏和不同部门沟通的技巧,往往造成案件沟通中效率地下。
形象地比喻的话,律师在侦查阶段有点类似于"盲人摸象",无法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那样概括地看到案件的全貌,只能通过汇总各方的信息梳理出一个案件的全貌,如何摸象,如何拼接出一头大象,考验的更是一个律师的功底。简单来说,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机关走访摸底"、"常规文书往来"等三方面来切入案件核心--基本案情如何?侦查活动进展如何?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
1、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重点要求回忆第一份讯问笔录提问重点,勾勒侦查机关立案基础案情。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所以把握案情最直白的手段只有通过嫌疑人的回忆。《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有明确的要求"有犯罪事实发生、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相应地立案后第一份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必须在笔录中将立案基础的犯罪事实通过讯问笔录的形式体现。律师通过要求嫌疑人回忆之前笔录中核心部分,可以确定目前案件性质、估计公安后续取证方向,并根据笔录粗细程度,告知嫌疑人如何接受后组讯问活动可以最有效维护合法权利。
例如,某盗窃被当场抓获的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回忆,在讯问笔录中民警只有小部分记录被抓那次的犯罪经过,却花费大量时间要求我回忆是否在其他地方有过作案情况,并且注意到民警在提问中没有具体告知其他作案地点等信息。律师经过判断,认为公安怀疑该嫌疑人涉嫌其他盗窃案件,但没有直接证据,所以不能点名其他案发地点,避免出现"指供"的情况,但可以初步判断这部分将会是之后公安讯问及侦查重点。可以重点向嫌疑人告知自首及有关法律政策等。
要点:重点回忆之前做过几份笔录,第一份笔录的讯问概要,勾勒出基本案情
2、律师亲自走访公安机关了解罪名,从接待民警言语之外感知其他信息。很多时候公安部门不太愿意接待律师,所以往往会让其他民警来应付塘塞。律师为了确保和办案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一定要明确表示希望见到"承办民警",并主动留下双方联系方式。目前的公安体制下,虽然承办民警对案件没有决定权,但根据内部分工责任制,不论是违法办案、超期办案以及错案追究都是落实到承办民警身上。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合法事由与建议,承办民警一般还是会比较上心的。律师第一次"了解罪名"的名义赴侦查部门接触承办人,至少会有一定的语言交流,多少可以从民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语气、立场来判断案件的进展是否顺利、案情是否严重。
例如:在某妨碍公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殴打了执法民警的眼部。在第一次接触承办民警交谈中,律师突然提了一句"家属还是很担心被打民警伤情的,想知道是否方便去探望一下?"承办民警很自然地回答了一句"不太方便,被打民警这几天都休息,过几天还要去验伤。"根据这条信息律师初步判断出两点,一是验伤工作还没有做,二是警方不愿意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接触,不满足刑事和解的条件目前。
要点:争取建立与承办民警有效沟通,用建议性口气试探碎片化案情,勾勒侦查活动进展情况
3、文书往来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意见表达方式,往往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的不多,但是律师可以将一些程序性的文书结合自己的法律意见一并提交,既师出有名又可以引起公安部门的重视,毕竟回函是要以明确案情为基础的。在实务中,律师若只是口头表示对案件的意见或要求往往容易被民警直接拒绝,并且不会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或回函。而一旦律师将律师意见或取保候审申请以挂号信方式邮寄,则公安机关必须以单位名义出具回函,否则就有违刑诉法规定。另外,某些律师认为的侦查要点也可以变向通过律师意见的书面形式传递给侦查部门,从而避免侦查部门刻意回避某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采集。
例如:某寻衅滋事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回忆在讯问笔录中,公安没有在笔录中记录被害人先挑衅才导致冲突的辩解。并且判断民警对当时情况了解不直观,可能没有看过案发现场视频。律师为了取保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能够保全,草拟了一封律师意见"建议公安部门及时调取或封存有关案发现场及附近的探头记录,避免因时间过长视频资料灭失"。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利,但是通过书面意见的形式可以为日后证据留下一个有效的依托点。
要点:善意利用书面意见来试探公安对案件态度,引起公安重视,尽量避免口头当面答复
4、通过厘清侦查机构不同岗位的分工来判断案件侦查进展以及是否逮捕或又取保候审可能。一般案件拘留到逮捕到审查起诉都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的流转也是有着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的。可以通过了解案件目前在哪个部门承办人手里来判断案件的基本走向,掌握先机。
从一般刑事案件来看,如果是多人结伙犯罪或是流窜作案的,拘留时间最长为30天,此类案件一般都是派出所民警先行抓获后有3到5天的甄别时间,负责了解基本案情,梳理基本犯罪证据,核实身份。之后1到2周时间就移交刑事案件审理队,以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强化笔录、固定证据。最后1周左右则是留给法制部门内部复核案件、领导审核,最后移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律师接到委托后,若对案件进展毫无头绪,可以从承办民警所属岗位来区分进度,结合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最新的笔录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犯罪事实已经固定。
例如:当案件临近拘留截止时间,律师可以直接致电公安法制部门询问"关于某某案件,我们代表家属要求提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或者《变更羁押方式申请》,该向公安还是检察机关提交?"如果,该案公安拟定不报请逮捕,或者就会直接告知律师向公安提交。以此试探来判断案件走向。
要点:根据公安侦查活动进展,适时调整沟通策略,厘清案件脉络
我们不否认侦查活动的秘密性是所有国家侦查工作的必然,但是律师也应坚持"程序公开"是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侦查阶段必要涉案信息的公开是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律师的知情权,不应该让公安以办案需要、不便回答等借口来塘塞。律师也应该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咨询、申诉等权利,努力拼接出案件全貌,不浪费侦查阶段当事人应享有的律师帮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