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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人的下一站

发布时间:2015-05-23      来源: 法律出版社    点击:

写这段编者按时,法律君仿佛置身巴黎第一大学旁矗立的先贤祠,耳边响起那一场经典的论战.....


永生的烛光灯影里,堪比圣殿的先贤祠内安眠着72个法兰西高贵的灵魂。这些伟人中间,两位先贤占据着最显耀的位置。他们比邻而居,相安无事,共享世荣;他们生前,针锋相对,唇枪舌战,至死方休。他们中,一位是伏尔泰,他鼓吹科技与进步,锲而不舍地描绘着技术文明的进步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幸福与快感;另一位是被后人称之为“自然之子”的卢梭,他终身信奉截然相反的理念——理性是对感性的压抑,进步是人与自然的背离,科学与艺术的进步必将导致人性的普遍退化。


他们的持久争论,没有对错,没有结论;没有胜利者,也没有屈服者。


当今,互联网技术正以空前规模与速度给人类送来伏翁讴歌的幸福与快感。一旦离开实验室踏入服务公众的现代市场,互联网技术积聚财富、成全公司、树立英雄的能量,令过去历史上所有的成功者黯然失色。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竞技场上,互联网金融是最具竞争力的代表。一种以网上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为依托,以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为内容的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渗入我们的生活。


技术是中性的。新技术带来的是福祉还是祸殃,皆取决于人性之善恶。跟所有的技术革命伴生着负能量一样,互联网金融的负能量近乎一阵飓风,让人性恶的一面破坏力被放大。随着这道飓风席卷而来的,还有市场经济的投机性、市场泡沫破裂的风险性,与社会转型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交织并不断膨胀。卢梭的忧思正为现实所印证。对无限递增的数码空间进行监管、对迅速增值的金融权力进行约束的呼声渐次高涨。


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应运而生。作为金融法律创新的孵化器,我们旨在为高端的金融全球化法学研究者与高级金融专业法律人才提供文库支持。《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聚合了一大批新锐法学学者为主创,勇于直面现实问题,矢志不渝地为搭建一个凝聚制度共识的交流平台而努力。

 

法律出版社出品
微信策划:沈小英 刘晓萌

辑刊简介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1辑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与政策研究中心主办
许多奇 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26日全线上线

名家联袂推荐

 

 

这本书我要看,大盘涨的时候看,大盘不涨的时候也看。为啥?我不买股票,只有兴趣互联网上的小金融。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吴志攀

 

 

 

 

互联网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通货配置效率提供了技术条件。大数据使得信贷风险的识别更加精准。互联网金融将促进覆盖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如果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网络世界的浑沌状态也可能使基于技术进步的微观合理性瞬间分崩离析。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 季卫东

 

 

 

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起云涌之际,我们要关注它的长治久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法律规制,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全国政协常委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

 

 

 

这几年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这在资本配置效率低下的中国有着巨大的意义。但网上个体诚信体制缺乏,P2P时有“跑路”情况发生。互联网金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监管是无法健康发展的。

——赛富亚洲基金创始合伙人 阎焱

 

 

金融创新和法律监管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没有创新社会就难以进步,没有法律和监管,金融创新也行而不远。监管永远是在风险和社会效益之间寻找平衡。越是金融创新热烈的时候,对监管的思考和探索就越重要。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首席战略官 陈龙

 

 

 

 

互联网金融像装有强劲引擎的赛车,在经济的赛道上加速疾驶。而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如同护栏,必不可少。两者相融才能让竞争既安全有序又精彩纷呈。

——腾讯征信总经理 吴丹

主编文选
互联网金融给法律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许多奇
主编简介

 

 

许多奇,湖南临湘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第五届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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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形成海啸并非偶然,新的资金在提供信息共享和交易便利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为法律人既提供机遇,也带来挑战。法律人通过冷静、审慎地研究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将理论与实践对接,构建信息共享的信用诚信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形成良好互动的金融法治生态。以期通过互联互通的优势,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在国际上享有更广阔的话语权。

 

 

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形成海啸不是偶然的,它是普惠金融国家战略、金融自由化浪潮和互联网技术勃兴三点汇聚的产物,格外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普惠制金融和金融公平理念随之兴起。近几年来,我国逐渐改变金融抑制政策,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出现,给予金融抑制政策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造成了极大冲击。我国传统的金融结构以大银行为主,大银行资金动员和配置能力强、技术雄厚、网点多,但它们的融资对象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而面向城市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机构数量较少,且农村金融网点少,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很突出;金融产品单一、技术落后,风险和成本高。发展普惠金融大政方针的实质是提高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而互联网技术为落实普惠金融战略提供了契机。所谓“普”,即普之城乡——互联网能够在全国形成布局网点规模最大、触及边远客户群的金融服务网络。所谓“惠”,即惠之于民——互联网技术能够撮合小额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的需求,使金融不再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专有品。它通过不同渠道甚至毛细管道将资金运输到最需要的地方,促进不同层次实业的发展,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多种需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规制解除已成为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英国、日本为拓展其商业银行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竞争力,纷纷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放松对银行业的法律管制;美国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积极进行金融创新。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通过,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使混业经营模式在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至此,金融自由化已基本完成。在此前提下,即使受到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冲击,混业金融监管框架依然可以涵盖新出现的金融创新。同时,完善的信用机制、低廉的金融交易成本、健全的金融司法,都使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只是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它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很难形成互联网金融地震。而中国目前还处在金融分业经营阶段,银行所有的存、贷、汇功能都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互联网金融从某种意义上是金融抑制下的创新产物,如P2P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与银行贷款相似的功能;第三方支付解决了汇款的功能;余额宝实质上为基金,却变相实现了银行最核心的存款功能,而且突破了存款上限,极大地满足资金的利息欲求。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务通过大数据信用和风险控制手段进行打通和创新,极大地满足了市场不同主体的需求。由此才会迅速点燃市场热情,吸引全球关注。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结构特征。互联网金融是民间金融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难题就容易得到解决。据调查,国内某大型基金公司花了13年获得了1300万位客户;而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内,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规模就超过1000亿元,基金用户数达到1200万元。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可见一斑。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更是三大潮流碰撞,互联网金融崭露头角的里程碑时刻。

 

 

二、新的资金融通形式在极大地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法律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新的互联网金融在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清、几乎没有准入门槛、缺乏行业规范和自律以及监管真空等诸多问题。不管新的监管规则是否出台,现有金融监管规则对人的心理、意识、观念、行为等的塑造及由此形成的惯性如何改变?如何协调好事前金融风险预防与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的“度”究竟在哪里?只有更好地回答这些问题,传统金融参与者才能与互联网金融参与人一起,成功地完成人与金融法律之间的对话。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三块:

 

一是P2P平台法律问题。P2P小额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小额信贷等紧密联系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因其有助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成交、点对点借贷,而节约了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典型代表。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个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美国的P2P借贷企业Lending Club和Propser在2008年纳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规范后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融资平台有宜信网、人人贷、拍拍贷等。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且出借人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实践中,P2P平台引发了乱象丛生的现状。截至2014年10月1日,近两年P2P平台逃跑名单就高达122家,其中有的从一开始就诈骗,有的老板消失;有的经营不善、运营不善以致关闭;甚至有几家经侦已经介入。“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红线”。在10月监管细则出台之前,也许还会迎来一个高峰。

 

二是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是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第三方支付与亚马逊、eBay、雅虎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同时兴起,其中知名度最高的该类平台是被译为“贝宝”的美国Paypal。我国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累计已有223家,“央行再发26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累计223家企业获牌”,其中有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北京银联、快付通、汇付天下、拉卡拉、网银在线、钱袋、盛大支付等。然而,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还未厘清,如客户“沉淀资金”的托管问题、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与银行的合作及其风险分担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功能问题、在支付大数据基础上产生的金融创新的属性和合法性问题等,这些在法律领域里都属于灰色地带,亟待解决。

 

三是众筹中的法律问题。众筹融资是通过社交网络募集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慈善机构、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甚至投资机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的大众筹资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实现他们的梦想。它以较低成本囊括当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领域,破解了传统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力量不足的问题。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这使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与热闹的P2P不同的是,众筹尚处于一个相对静悄悄的阶段。目前,国内对公开募资的规定及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众筹的股权制发展缓慢,很难在国内做大做强,短期内对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影响非常有限。

 

互联网金融为法律人带来的挑战不限于上述三个领域。上述领域的研究其实还远远不够。如互联网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支付平台给银行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控制问题、行动支付工具带来的金融扩展当中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线上基金交易监管问题、线上理财法律问题、互联网保险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等都值得我们探究。

 

三、理论与实践对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治生态系统

在我国金融行业依然处于金融抑制与分业监管的大形势之下,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产物。法律人要想对互联网金融法治作出贡献,至少有以下几个基本的金融法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分业监管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并非都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行业。“以余额宝为例,它有无缝连接的三段,每一段都有法律规范:第一段是支付宝,受央行规范;第二段、第三段是到货币基金、跟商业银行签署存款协议,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监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通过,于2003年12月曾进行过一次修订,现已严重滞后,特别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实践。互联网金融是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上开发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果金融监管仍然采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恐怕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中央金融监管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见缝插针式的投融资方式。金融监管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它具体表现为“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实体性垂直管理的模式,即金融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组成独立的垂直管理体系,依法独立实施金融监管,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地方政府无金融监管权,也不设金融监管部门。然而,“民间金融主要在地方,人家在村里、县里搞集资,中央的监管机构怎么能把这事监管好?”民间金融不是正规的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也不是正规金融品种。但互联网金融依赖技术将资金流向民间小微企业,按现行法律,监管机构没有监管民间金融的权力,更难以对自发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三是参与者的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如何保障。

(1)金融安全得靠法律设置安全港加以保障。学者们也呼吁,互联网平台不能成为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社会群体的合理需求,监管者可通过颁布安全港规则的形式,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互联网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将明显触及犯罪底线的模式排除在外,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2)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人们将很难再离开网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正受到日益严重的来自网络的安全威胁,诸如网络的数据窃贼、黑客的侵袭、病毒发布者甚至是系统内部的泄密者等。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外网安全问题。“这个暂时解决不了,将来能否解决得好,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好坏。”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在大数据信息共享和金融隐私权之间如何达到平衡,这需要大量案例的涌现,实务和理论对接,深入进行研究。

 

(3)推动互联网金融为建设社会信用机制做贡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诚信体系不健全一直是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尤其是进入网络时代以后,面临的挑战性更大。阿里巴巴不仅是探讨了一种商业的模式,而且通过支付宝平台和冲钻、冲冠、货到付款等信用机制的设置,在诚信建设方面也做了非常好的尝试。由于掌握着天文数字的消费者行为和金融支付数据,它在信用判断和信息控制方面甚至比传统银行更为准确。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法学要站在规制整个金融秩序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高度上来审视前述问题。真正的法律演进不是出现了什么新的现象,就围绕着这些热点进行浅层次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反对学术浮躁,主张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深入的、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我们要从金融法治整体提升的高度来应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挑战,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附:目录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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