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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入刑能否震慑恶意欠薪?

发布时间:2015-05-2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主持人

为了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在2013年1月由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刑法修订后,各地“欠薪入刑”的案例并不多。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而且对省内不同地区给予了区别对待。

 

细化标准,究竟能否震慑恶意欠薪呢?

 

 

刑事处罚是最后手段
 

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恶意欠薪”入刑,本身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

 

李晓茂: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恶意欠薪”入刑,本身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只是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对恶意欠薪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对于欠薪行为,相较于民事途径的自力救济,行政机关的介入和处罚,刑罚应当是最后的手段。因此,我认为对“恶意欠薪”慎重入罪,本身并不是坏事。

 

就刑法的规定本身来看,“恶意欠薪”入刑需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要素。

 

之所以要设置这些条件,也体现了立法者极为慎重的态度。

 

从根本上说,欠薪是民事领域的问题,劳动者要拿到欠薪,只能通过民事途径,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予以督促和查处。

 

刑法能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惩处,但它本身并不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为了实现使劳动者拿到欠薪的根本目的,立法时才特地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在欠薪问题上,刑事处罚是手段,但不是目的。

 

因此,保护劳动者不受欠薪之苦,刑事应当是、也只能是辅助手段。

 

使劳动者的自力救济更加畅通有力,让职能部门的介入更加给力,这才是治本之道。

 

细化标准有利于入刑
 

《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相关标准日益细化和规范化,无疑有利于对恶意欠薪入刑。

 

 

 

 

潘轶:从《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最高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再到地方性解释的出台,相关标准的日益细化和规范化,无疑有利于对恶意欠薪入刑,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

 

《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首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这一刑法规定本身过于空泛,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无所适从,入刑的案例少之又少。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刑情节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同时设定了一些具体数值作为标准。

 

比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制定了广东省的相应入刑标准,肯定会更有利于广东的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进行打击。

 

 

广东标准具有示范相应
 

此次广东省就将省内地区分为两类,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这对其它地区是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借鉴作用的。

 

 

 

 

秦建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等数值都有较大差异。

 

因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设定了相关数值标准,其范围相对来说还是较大的。

 

同时这一解释中也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虽然上述规定中强调“可以……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未强制要求各地出台当地的标准,但我认为各省级行政区研究制定当地的标准还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即使在同一省级地区,内部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比如此次广东省就将省内地区分为两类,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这对其它地区是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借鉴作用的。

 

总之,细化“欠薪入刑”的标准,并允许地区间存在一定差别,这既有一定科学性,也有利于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刑罚作为万不得已之下的最后手段。

 

 

相关报道

 

广东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

欠薪三月累计超万元将获刑

 

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后,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行为恶意欠薪者将更危险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全省法院正式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规定,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将入刑。

 

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2012至2014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案件增幅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级法院反映,数额较大具体标准不好掌握。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记者。

 

据介绍,标准着眼于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进行量刑。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6个市为一类地区,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两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市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也有部分地市在全国处于中等或偏下水平。

 

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记者注意到,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原则。一类地区采用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二类地区采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来源 | 5月25日《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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