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结婚的习俗,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这种给付彩礼的习俗。从本质上讲,彩礼并无好坏之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人往往曲解了彩礼的真实含义。导致礼金越来越高,花销也越来越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他们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与被害人行结婚之名从而诈骗活动。他们利用合法的婚约来获取被害人的彩礼即将被害人的彩礼进行合法化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骗婚行为民间也称为之放鸽子。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打击。本文正是对骗婚案件的表现形式的介绍以及法律的适用来提高读者的法律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文:李奎燃(黑龙江大学)
来源:作者赐稿
一总述
婚约财产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结婚习俗。所谓婚约财产是指按照结婚前双方的约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财产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秉承着在婚姻过程给付财产的习俗。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给付财产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为此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2000年制定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在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双方无法结婚或者在结婚后一年内有离婚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不但如此为了防止某些人借婚姻索要彩礼的行为,婚姻法在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借婚姻之名索要彩礼。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我国最高立法和审判机关对传统的彩礼问题的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中出现了一种俗称放鸽子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骗婚。由于骗婚的手段与借婚姻索要彩礼的手段和行为都相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的界定也就较为模糊,所以本文有必要交代出骗婚的表现形式从而能够同以婚姻之名索要彩礼的行为区别开来
二骗婚案件的表现形式
笔者通过对骗婚案件审判案例的研究总结出来骗婚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通常情况下礼金数额比一般礼金数额要低,笔者通过对黑龙江省部分城市进行调查发现当地礼金的平均数额在5万到10万之间,农村以及偏远地区可能低于5万元。但是骗婚案件中彩礼数额确低于农村以及黑龙江省偏远地区的平均数额。
(二)婚姻缔结的形式和主体也比较特殊。在骗婚案件中,往往行为人急于结婚,通常在认识两周或者一个月就提出结婚的请求。不仅如此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主体也是特定的。通常男性受害人往往具有身体或者心理上的缺陷,表现是多次离婚或者身体具有残疾,心理极度自卑。这种受害人在骗婚案件中的比例是三分之一左右。而行为人的身份及其主体也非常特殊,通常情况下女性主体不在本地居住,与受害人联系也是通过QQ或者微信来进行。不仅如此特定地域的女性比例大约占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说明了受害人同当地女性的能够结婚概率是非常低的,所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外地女性进行结婚
(三)交往过程中离多聚少。男女双方在交往或者在结婚后离多聚少。许多女方在缔结婚姻后往往向受害人提出要到外地务工或者去南方打拼。即使到了外地也不愿告知受害人其具体位置,导致夫妻生活时间较少或者几乎无夫妻生活。
(四)突然提出离婚或者在探亲途中突然失踪。这是骗婚案件的收尾部分,犯罪分子在进行数个月的行骗活动后,见到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自然要进行收尾。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突然提出离婚,离婚的理由天马行空,甚至因为家庭琐事而进行离婚。有的行为人以其父母重病过世为由要求被害人一同前往探望。往往这是犯罪分子的最好一次诈骗,在途中对被害人所带钱财进行诈骗然后利用晚间或者被害人熟睡期间突然离开。甚至有的行为人受害人的无知对其进行恐吓。
二 借婚姻索要彩礼与骗婚的区别
前文所说骗婚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同被害人缔结婚约而是通过虚构事实这种手段来获取受害人的财务。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诈骗行为。
但是借婚姻索要彩礼与骗婚在主观上是具有本质的不同的,按照高铭暄教授的说法,只有具有罪过才能在客观上去实施一种危害行为,才能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称之为犯罪。借婚姻索要彩礼的过程中当事人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而且并不是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构的客观行为,仅仅是因为一方给付的婚约彩礼较少或者没有达到其要求而取消婚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这才是骗婚的本质区别,是区别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的分界线
三 骗婚案件的法律责任
骗婚案件中不仅有刑事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但是婚姻问题如何处理确涉及到了受害人的再婚权问题
(一)行为人所受到的刑事责任
骗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诈骗行为,按照高铭暄教授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来说,在骗婚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彩礼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行为人是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所以根据刑法第266条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是完全合理的。
(二)民事法律的在骗婚中的适用问题
行为人进行了诈骗行为,以缔结合法婚约之名非法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但是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婚姻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1)婚姻关系存续还是消灭?
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消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仅仅有重婚的,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遗传性疾病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况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但是受害人可以证明行为人有重婚行为,或者其他可以宣告婚姻无效事由的情形。不仅如此,受害人仍不能宣告是可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是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在骗婚案件中几乎不存在胁迫的情况。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应该是存续而不消灭
(2)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婚姻涉及到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那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侵犯了受害人的再婚权,是违反民事公平原则这个帝王原则的。因此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受害人的再婚权保护问题都做出来明确规定。《民诉意见》规定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提起的身份关系之诉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这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如果对于受害人不知道其住所的公民该怎样维护其再婚权呢?《民通意见》规定对于失踪满4年的公民父母 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生效后,婚姻关系终止。受害人的再婚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 法律亟待解决的漏洞问题和展望
对于骗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许多漏洞,比如无法举证,与借婚姻索要彩礼界限不明,或者是公安机关接警后不立案等等都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们立法机关要加强对刑事立法工作,可以比照诈骗罪的一般法条来制定特别法,保证罪刑法定,是刑事犯罪分子不存在侥幸心理。
2. 司法机关尤其最高审判机关应该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做到骗婚案子不打法律的擦边球
3. 公安机关对于骗婚案件应该立即进行立案,不要拖沓不立案,慢立案导致丧失侦查机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五总结
犯罪与惩罚犯罪是刑事法律的一对矛盾,对于骗婚案件这个新兴犯罪我们要探索惩罚犯罪的途径和手段,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分子。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的顺利进行。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刑法的价值,更是我国刑法宗旨所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