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对律师“炒作案件”须作合理界定

发布时间:2015-06-04      来源: 麦子 法律博客    点击:

律师行为需要规范。让人担心之处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

 

文 | 麦子

来源 | 检察日报

 

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协出台《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对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行为作了规范,如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等。

 

无论发生什么,“侮辱、谩骂或诋毁”都只能激化矛盾,而非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联系到个别律师的行为,“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的规定,有一定现实针对性。与之相比,“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操作难度可能要大得多。

 

最大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炒作”。“炒作”属于主观判断,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场,对于具体案件是否“炒作”,会作出不同判断。比如,对于疑似冤案,律师会认为,在不违背事实的前提下,参与报道的媒体越多,案情写得越刺激对人的冲击力超强,也就越有助于推动纠正,实现司法公正。但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媒体连篇累牍报道某一个案,先入为主地认定冤案,刻意渲染无罪证据而淡化有罪证据,甚至“只攻一点不及其余”,就是在炒作。我无意评判双方观点孰是孰非,但考察一些冤案的纠正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律师通过媒体、互联网发声,对沉冤昭雪起了不小作用。考虑到目前冤案纠正现实,只要律师尊重事实依法说话,而非刻意歪曲误导舆论,对其言论可有一定限度的宽容。

 

还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炒作并非全是律师的“功劳”。特别是媒体报道中,除了少数不负责任的媒体对律师说法“照单全收”,多数时候,是否报道、怎么报道的决定权,在媒体而不在律师。所以,即使报道有炒作之嫌,责任也主要不在律师而在媒体。

 

这样讲,并非站在律师一边“拉偏架”。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笔者从不怀疑。比如,在歌唱家之子李某某案件中,一些律师无休止炒作倒了公众的胃口,受到律协处罚乃咎由自取。之所以强调合理界定“炒作”、区分责任的重要性,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和公权机关相比,律师在话语权方面仍处于劣势。

 

如果我们不否认办案仍存在不规范的现实,不否认司法机关需要监督的必要,那么,让律师说话的重要性,就无需多言。和律师相比,司法机关在调动媒体资源方面,处于优势地位。鉴于这一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让律师有相对宽松的说话环境,对于实现制衡不无必要。笔者的担心正在于,一旦对于“炒作”不能作合理界定,而界定“炒作”的权力又被不当行使,“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可能导致律师正常说话空间被压缩,甚至演化成什么也不能说。

 

这些谁也不愿看到的结果,未必一定会出现,但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这种危险,并为此做些什么。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