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似乎是想通过该案,向全球展示其知识霸权——不允许美国研发的技术由其他国家在其本土改良、应用,否则,其他国家的公民将付出人权的代价。
文 | 唐文金
来源 | 唐文金的法律博客
天津大学张浩教授等间谍案近日倍收关注,《天津大学声明》多次现身媒体,因为天津大学离我的母校南开大学也就一墙之隔,故情不自禁的加以关注,今天趁着周末,我访问了美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v),阅读了题为Chinese Professors Among Six Defendants Charged with Economic Espionage andTheft of Trade Secrets for Benefi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文章 , 同时从文章尾部的链接下载了 Zhang Superseding Indictment (起诉书),通过这些材料,我了解到如下信息:
信息(1)张浩、庞慰在南加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获得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U.S.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资助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和发展FBAR技术。
信息(2)2005年左右,庞慰作为FBAR工程师到位于Colorado 的Avago Technologies (Avago) 工作,张浩作为FBAR工程师到Skyworks Solutions Inc工作。
信息(3)从2006年10月29日至2013年3月3日期间,庞慰、张浩等6人之间通过电子邮件通信共计52封,据FBI宣称这些邮件包含“敏感信息”、“商业秘密”。
信息(4)从2009年10月12日到2010年11月5日期间,庞慰或张浩向美国申请了6次专利、向中国申请5次专利,据FBI宣称这些专利包含“敏感信息”、“商业秘密”。
信息(5)2008年期间,仍然在美国公司任职的庞慰、张浩与天津大学保持密切接触。
信息(6)2009年6月左右,庞慰、张浩从美国公司辞职,并接受天津大学全职教授的职位。
信息(7)2011年秋季,Avago公司见到张浩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并安排Rich Ruby 与庞慰等交涉。
信息(8)2015年5月16日,张浩、庞慰等6位中国公民在美国机场被捕,被控涉嫌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
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本人不甚了解,只能从国际公约的角度,且是美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角度展开如下讨论。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五条之三“(三)本条所指任何许可证之颁发只限于教学、学习或研究之用。”“丙、 ⑵作品复制品只供教学、学习或研究使用”,即法理学界主张的合理使用,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司的起诉书,52封邮件系在6个人当中传播,不是向不特定人公开,为增进FBAR技术的全球发展之目的,在特定人员之间的教学、学习或研究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这种保护和鼓励一般都在《保密协议》中以“Recipient may disclose Owner’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f Recipientis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接收人根据有效法律,可以披露保密信息)、“Recipient may disclose Owner’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Recipient’sresponsible Representative”(接收人可以向善意的接收人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条款加以明确,即使本案中张浩、庞慰签署的《保密协议》不含有如上的强制披露、允许披露条款,张浩、庞慰依然可以依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五条之三进行复制、有限披露、传播,即获得法律许可,而非如起诉书所说未经许可,有许可的复制、披露和传播,当然的不属于窃取行为。
另外,在起诉书中,aaa(2010年6月23日),bbb(2010年8月15日)和mmm(2010年12月20日)里,都用了“email an altered, stolen”,也就是说张浩、庞慰等邮件往来过程中含有的技术文件是经过改进、改造的,那么,这些被改造的“ resonator12b.il.”、 “resonator13b.il.”文件是否依然属于Avago公司或SkyworksSolutions Inc公司,就存在疑问了,根据信息(6)张浩、庞慰2009年6月离职,2010年改进的技术,即使Avago公司或Skyworks Solutions Inc公司想主张是职务作品都存在疑问,被改造的“ resonator12b.il.”、“ resonator13b.il.”文件不一定属于Avago公司或Skyworks Solutions Inc公司,那么,何来窃取了Avago公司或Skyworks Solutions Inc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是表达,不限制思想,张浩、庞慰利用其在美国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将FBAR技术在中国改进,这是跨国学习、国际交流、技术全球发展的应有之意,且,通过信息(7)Avago公司2011年秋季已经知道张浩、庞慰在美国申请专利,也实地考察了张浩、庞慰在中国的实验室,但是,到了2015年1月4日才起诉,如果说张浩、庞慰发送邮件、申请专利的行为是窃取行为,为什么2011年秋季发现之时,Avago公司不于2011年秋季立即起诉,非得等到2015年1月4日?而且,即然自2011年秋季起 Avago公司明知而不反对,那不是默许吗?
综上,或许是Avago公司欲要求与张浩、庞慰分享FBAR技术在中国市场的利润,自2011年秋季至2015年1月4日期间谈判破裂,为维护Avago公司的垄断地位,才有了所谓的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
美国似乎是想通过该案,向全球展示其知识霸权——不允许美国研发的技术由其他国家在其本土改良、应用,否则,其他国家的公民将付出人权的代价。
中国的外交部再一次勇敢的向全球表示“中国政府对事态严重关切”—— 关切之时当有理有据,“窃取”是指未经允许、未经授权的复制、披露或传播,而非如洪磊先生所言“隐蔽、不公开、秘密进行” —— 希望“对事态严重关切”,能够在守望人权的进程中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