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法律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系××有限公司员工,从2012年2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有限公司同意,黄某在同年被该公司返聘为该公司员工。2013年7月26日,黄某在车间工作期间受伤,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黄某以劳动关系提出工伤赔偿及伤残认定。
【二审裁判观点】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黄某与××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应否准许。3、××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黄某与××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黄某于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被返聘到××有限公司工作,黄某与××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审此节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的规定,黄某原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围绕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应否准许的问题。黄某提交的鉴定结论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有限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佛冈县骏兴炭素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黄某与××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且黄某所受的伤害未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故××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作工伤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某为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雇主××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返聘员工时,要注意员工是否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了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对于返聘人员,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为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的选择,这样当员工工作受伤或者受到来自第三人伤害时,用工单位可以减损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