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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买房人凭啥替开发商缴费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买房子,还要额外交一笔燃气初装费?这种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长垣县。按照有关规定,燃气初装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部分,应由开发商缴纳。而在长垣县,却由购房人缴纳。这样,开发商的义务岂不就转移给了购房人?而上述做法居然有政府发文!

 

 

价外收费
死灰复燃

  长垣县市民小邓最近特别郁闷,而立之年的他急需买套婚房。他跑遍了县城,发现所有的楼盘在正常房价之外还要另交“燃气初装费”。亿隆公司开发的“中央公馆”燃气初装费2600元;太极置业公司开发的“太极原乡”天然气初装费2600元;华泰置业开发的“华泰花园”天然气初装费2000元、暖气入户费4433元。对于曾经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他来说,知道邻县延津县没有燃气初装费该项收费,但不知长垣县为何还要收取?


  接到小邓的投诉后,记者向上述几家楼盘销售处询问有关情况,得到的答复均是替燃气公司代收,业主必须交,否则不予开通燃气。


  记者赴新乡市新长燃气有限公司(长垣县燃气设施经营方)采访。一位石姓副总经理答复: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是企业,公司对于长垣县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的燃气初装费不知情,并且也没有管理权限。


  记者调查发现,“燃气初装费”和“暖气入户费”已被明文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范围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也就是说开发商售房时标注的价格应包含燃气初装费。

 

 

法外有“法” 让谁得益

 

  在长垣,对于收取“燃气初装费”感到疑惑的并非小邓一个人,2011年以来,许多人都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反映此事。


  早在2013年6月16日,就有网友通过人民网“给新乡市市委书记留言”栏目反映,长垣县房产公司收取省市政府都有文件明令取消的燃气初装费,涉嫌乱收费。


  当年7月25日,新乡市委回复网友称:虽然按照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工程造价,开发商在房价之外不得再收取配套费。但长垣县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燃气管道建设跟不上城市发展速度。经调查,长垣县燃气设施为新乡市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公司自费盈亏,用户自愿缴费,燃气初装费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一答复的依据源于《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新政文〔2011〕107号)的一条“例外条款”。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没有(或自行配建)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记者就此采访有关法律专家。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支合认为,这条“例外条款”本身就违反了国家及河南省出台的有关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怠政思维,即把应由政府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推给企业和社会。


  这些被减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是否真的不具备相应的供热供气配套设施呢?在2011年至2015年,长垣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新增燃气管网10公里、43公里、25公里、32公里、25公里……这些数字,说明了长垣县在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就记者实地了解的情况来看,前文提到的若干楼盘,已经具备了供热供气条件。


  然而依据上述“例外”条款,长垣县规划局在收取城市配套费资金时,只收取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而不是规定的每平方米70元,对包含供热和供气的50元费用一概不再收取。


  据了解,长垣县燃气经营模式为燃气特许经营模式。新乡市新长燃气有限公司不仅经营长垣县天然气市场,同时也是同属新乡市管辖的延津县的燃气特许经营者。然而在延津,燃气初装费是被明令禁止收取的。


  据知情人透漏,按照新政文〔2011〕107号要求,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需缴纳70元配套费,燃气、暖气费已经包含在房价之内不能转嫁购房者。如今长垣县却实施例外条款,结果是购房者为此多付一笔支出,而相关企业却赚得盆满钵满。  

 

 

领导一句 胜法千言

 

  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如果规划局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公司只能收取1300元(按照新政文〔2011〕107号文件要求,燃气配套费为每平方米13元);实际情况却是开发商代燃气公司收取2600元的“初装费”。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非税收入。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记者采访长垣县规划局,询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据及审批程序。长垣县规划局称:“是领导定的。”


  长垣县财政局称他们也不知道减征的原因,“规划局交多少就收多少”。


  对于近年来总共收取了多少燃气初装费以及这笔款项流向何处、是否有相应监管等,涉及此事的新长燃气有限公司、长垣县规划局、财政局等均未答复。

 

 

 

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法制日报》记者 张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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