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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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田仁信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被炒的沸沸扬扬,很多法律人和普通民众对判决书中的事实与证据、定罪与量刑存在的“瑕疵”提出了非议和指责,甚至有人直言这份判决书不及格(59分)。法律作为强制性规范,只能控制人的行动,却不能规范人的思想,公民有权对社会事件依法表达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司法的判决,未生效者不可以批评质疑,生效了仍然不可以批评质疑。
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号称“世纪审判”的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杀害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案进行审判。当几乎所有的证据和大多社会舆论都指向杀人凶手是辛普森时,法院最终却出乎意料地当庭宣判“辛普森无罪”。眼看着“杀人凶手”就这样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家属(据说是妮克尔的母亲——一位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面对媒体轻轻地说:“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一、生效判决应当得到绝对的尊重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人们莫不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尊重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司法应当得到绝对的尊重,尊重生效判决就是尊重法律。田仁信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未经法定程序纠正、撤销之前,应当得到绝对的尊重。
二、司法裁判具有亲历性
审判讲究亲历性,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通过“望闻问切”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任何未亲身经历庭审而对判决书妄加评论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舆论审判,而缺乏程序和规则意识的舆论审判,除了徒增民众对司法的疑虑和不信任之外,注定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结论。如果以非亲历者的眼光审视其他判决书,一样可以找出这样或那样的“瑕疵”。
三、司法允许适度的不完美
每一份判决书都应当追求尽可能完美,但是它们不可能达到极致完美。刑事司法是依据错综复杂的证据认定法律真实,而无法还原客观真实,所以它不可能100%的准确。裁判者在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益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得出内心判断,最终形成纸面上的判决书。法官是人,不是机器,其整个裁判的过程受制于经验、学识、情绪、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由于考虑到司法有可能不完美,所以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抗诉、上诉、申诉等救济途径。
四、呵护脆弱的司法生态
从宏观上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动向,到微观上关注个案判决书,说明民众对司法工作寄予厚望。最高司法机关亦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相继出台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裁判全程留痕等制度。员额制正在冲击旧有的司法生态,而高效、权威、崭新的司法生态尚未成型。司法官们在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说理,充分论证,相信每一个司法官都希望自己的作品尽善尽美。如果人人都肆意挑战判决书的权威,看似人人都是权威,实则权威沦丧。也许,将来还会爆出一些有“瑕疵”的判决书,但是,如果我们精心呵护脆弱的司法生态,让它逐渐完善强大起来,如果我们给加班加点、不辞辛劳的司法官们一些鼓励,一些人文关怀,而不是对一份判决书穷追猛打,是不是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