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美]亚瑟.T.汪德尔贝特 来源:法悟
源|[印]米尔思等著《律师的艺术》
译| 刘同苏 编| 张健
集我三十四年法律实践的经验,我可以向你们指出律师的五种伟大的功能,也许我最好把它们叫做伟大律师的五种功能,因为许多律师都未能完全具有履行这些功能的能力。的确,律师中的许多人从来没有发现人们对律师职业和对律师个人的真正要求。对于这些律师来说,他们的职业仅仅是为当事人服务,而法律也只是他们为了其当事人的利益而加以摆布的机械性规则。我可以肯定,用不着我说,你们就已经明白了,具有这样一种职业观点的律师不可能吸引当事人,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他本人也决不会对丰富多彩的法律生活持有持久的兴趣。
那么,一个伟大的律师的功能是什么呢?
首先,真正伟大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明智的顾问,当各种各样的人由于各种各样的生活危机而迫切需要听取法律方面的意见时,他能为这些人提供冷静的分析与建议。有效的咨询工作必须要涉及全面的法律知识,这不仅涉及书本上的法律,同时也涉及实践中实际运行的法律。同样,咨询工作也要求律师对人类和当代社会具有广泛而深刻的了解。最为困难的是,真正伟大的律师必须具有预见法律发展趋向的能力。
其次,伟大的律师必须是技艺高强的辩护者,他在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中的实践已经使他在控诉与辩护艺术方面颇有造诣。除非一个律师具有辩护工作经验,否则他很难成为一个完全合格的咨询律师。因为他无法按照法庭上的实践情况来估价其当事人的案子。正是在法庭之中,法律才被适用于具体案子中的具体事实,而正是辩护律师,才与法官一道最终确定了法律发展的道路。辩护是律师有责任履行的工作中最为深入细致的一项。直到我已经五十岁了,我才开始理解到每一伟大案例中伟大判决都可能是用某个律师的心血完成的。辩护可不是一件听天由命的事情。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在上诉阶段,辩护都牵扯到几种不同的艺术,律师必须研究和掌握这些艺术中每一种。据我所知,现在我国所有的法律院校都没有对这些艺术予以足够的重视,假设每一个进入法律院校的法科学生都是天生的辩护大师,这种断言太轻率,并且必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很明显,律师在职业培训过程的某一个时刻必须学习辩护艺术。
伟大律师的第三职责就是尽力完成某个人的责任,同时作为律师界一个成员尽力去改善本职业、法庭工作及法律的状况。就像罗斯福总统所说:“每一个人都必须为建设他所从属的职业而贡献自己的一部分精力。”的确,这种义务就是把一门职业与一桩生意区分开来的那些伟大事物中的一个。对于法律职业来说,罗斯福统告诫之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勿庸置疑的。技术与自然科学的发展是如此的神速,商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速度是如此地惊人,以致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甚至人类生活本身,若不从原来的昏睡状态中振奋起来,不对自身加以必要的改进,就有被上述新浪潮吞没的危险。目前,只有少数法学教授对这些问题作过严肃而又长时间的思考,而大多数法律院校还未曾对这些问题予以必要的考虑。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一个律师还必须负有第四个责任,那就是对公众舆论予以无私而明智的引导。在我们的社会中,律师阶层比任何其它阶层都更可能影响公众的舆论。
最后,每一个伟大的律师都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公共服务需要的时候,毅然承担起为公众服务的责任。认为自己的职业仅限于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这样的律师决无可能成为伟大的律师。为了投身公共服务,伟大的律师要在自己的一生中不懈地进行准备。有的律师长期梦想能进行无私的公共服务,但在平时却仅仅沉醉于自己的当事人服务,而对天下大事不闻不问,以致当公共服务的机会真正到来的时候,由于他与时代精神和当代问题脱离得太远,所以他的公共服务只能夭折,这种情况可能是法律职业中最悲惨的情形了。没有充分的准备,就会失掉光荣的机会,有时,本应获得桂冠,却因为平常准备不利而实际得到荆棘之冠。
以上这五个方面—咨询工作,辩护,改善本职业、法庭工作和法律状况,引导公众舆论和无私地投身公共服务—这是一个伟大律师所必需的功能。在这五方面进行教育,部分是一般大学的义务,部分是法律院校的职责,但最主要的还是律师个人的责任,在这五个方面进行自我教育的责任不仅局限于法学院的生活,也将伴随律师的整个工作生涯。以高尚的姿态来从事律师工作吧,只有以这种方式从事律师工作,你的工作才会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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