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检察日报》报道,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近日与监所检察处联合,“仅用8个工作日,成功办理一起律师申诉看守所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依法保障了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短短一则地方检务新闻,登在检察系统的报纸上,却引来不少律师的关注,显然颇为意味深长。尤其是在当下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屡屡出现障碍,同时救济渠道又不甚通畅的情况下。
按照《检察日报》的描述,5月下旬,北京吴律师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文书,前往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看守所以“需要提供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阻碍了会见。在这样一套完整叙述的事件流程中所依次出现的各类证件、文书,事实上可以在现行刑诉法中非常便捷地寻到依据,白纸黑字。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上述法律文件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刑诉法还把“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会见情况严格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之内。由此可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即可会见是常态,经许可会见是特例,即便是后者也并非不允许会见。但就是在规定已经相对严格的制度环境中,律师会见遭遇非难的情况依然比比皆是。
虽然有完备的法定会见手续,看守所阻挠会见的理由、想法和借口从来都很多,各地还各有“创新”,本案则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人为扩大“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案件范畴,或者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做地方化的肆意曲解,或者将明显不属于三类案件的其他案件直接划入。常见的情况里,还有“用足”现行法律对“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的表述空间—位置偏远的看守所,从外地赶来会见的律师,48小时的最大时限,可供腾挪、周旋的空间是不少,但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周旋中,坐实了看守所阻碍会见的实质。更有甚者,把所谓会见室装修、看守所停电,甚至相关文书格式问题、字迹不清晰等事由拿出来做不能会见的挡箭牌。
2014年12月,最高检曾专门出台文件,重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是否得到根本性改善,依然是个待解题。从内蒙古检察院为律师“撑腰”的这个案例也能看到,非常简单的调查判断,同样需要8个工作日才能完成,一个“仅用”也让人看出了“撑腰”之难。难在哪,显然不仅是核实涉事案件属性,而是需要协调各方关系。在看守所归侦查机关管理的制度背景下,看守所阻挠律师会见的逻辑其实并不难以理顺,这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的必要性体现。看守所需要跳出时时处处为侦查着想的角色定位,回到更中立的法定职责,为诉讼双方平等服务,而非做不合时宜的偏袒。
内蒙古检察院出手,为保障律师会见权护航,在律师履职环境依然艰困的当下,显得颇为可贵。同时也要看到,看守所违法阻挠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明确的罚则相匹配。检察院查明看守所公然违法,能责令其“纠正违法”,却再无有效、有震慑力的处罚和追责。吊诡的还有,看守所管理部门,同时也是案件的侦查机关,由其发函表态“将安排会见”,这样一轮程序走下来,事实上也走完了一遭“经侦查机关允许”的流程。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多次重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看守所阻挠律师会见的问题便是顽疾中的顽疾,需要也期待像内蒙古检察院这样勇于作为、积极履职同时大力保障律师权利的个案能越来越多。同时,立法机关要担起责任,直面罚则缺失的困境,以及看守所法治化所必须启动的框架重建,寻求根本性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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