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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 法律读库    点击:

何为陪审团?

 

通常认为,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制度的基石。然而,数据却显示,陪审团的适用比例极低,甚至被学者称为“消失的陪审团”。那么,陪审团究竟是如何消失的呢?本期推送将为大家解密。

 

美国的陪审团由两类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

 

前者通常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审查检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是否有合理的依据。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检察官的权力,防止他们对无辜公民任意起诉。

 

2014年11月,美国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中名声大噪。

 

小陪审团则是我们绝大多数中国读者比较熟悉的制度,一般而言,若未明确指称,所谓的陪审团其实就是指小陪审团。

 

它由若干公民组成,在民事审判中负责裁决原被告双方谁赢得诉讼,而在刑事审判中则负责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

 

读者也许发现了一个前提,那便是小陪审团是在正式的审判中采用的制度,若案件未进入正式审判,则不可能采用陪审团,比如民事案件审前调解结案,则根本不会涉及陪审团。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并非所有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都必然采用陪审制。因为,除“陪审制”(Jury Trial)之外,美国的正式审判还可能采用“法官审”(Bench Trial)。

 

“陪审制”是由陪审团裁决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适用法律或量刑;“法官审”则是由法官独任审判。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若案件进入正式审判,被告人有权放弃陪审制而选择“法官审”。

 

消失的小陪审团

 

数据显示,小陪审团在美国民事与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比例极低。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官方报告,在2005年全美各州法院受理的7400万民事案件中,仅有18865件采用“陪审制”。也就是说,采用“陪审制”的民事案件仅占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约2%。

 

在刑事案件中也大致如此,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显示,每100件警察逮捕的重罪案件,最终采取陪审团审理的大致只有3件。

 

这还是在重罪案件中,若将轻罪和轻微罪两类纳入统计的话,美国刑事诉讼中陪审团比例会更低(美国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轻微罪,比如一般交通违章是轻微罪。轻罪和轻微罪通常无需陪审团审判)。

 

消失的大陪审团

 

中国的读者对于大陪审团通常较为陌生。若不是经过专门的法学学习,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很少人会知悉这样一个存在。

 

可能的原因便是,相较于小陪审团而言,大陪审团在英美影视作品中的出现频率实在是太低了。

 

大陪审团起源于英国,但英国已于1933年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

 

也就是说,美国已经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个还在使用大陪审团监督检察官起诉的普通法系国家。

 

必须承认,在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大陪审团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私诉原则”(private prosecution,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公诉),也就是通常由被害人提起诉讼。

 

彼时,大陪审团就是“私诉”的重要监督者,只有大陪审团认为刑事起诉的证据充足,法院才会受理。

 

当然,大陪审团作用的发挥还与他们被赋予广泛的证据调查的权力有关。对于存在疑点的起诉,大陪审团成员可以自行调查。

 

随着美国刑事案件公诉原则的建立,大陪审团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大陪审团受到最大的批评实际上是无法充分限制检察官的滥诉。如果说,在“私诉”阶段,大陪审团尚能有效监督个体的受害人提起的起诉的话,那么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大陪审团的作用无疑就降低了。

 

有学者就曾调侃道,大陪审团制度最大支持者恰恰是检察官,因为他们通过了检察官绝大多数的起诉。也正因为如此,大陪审团甚至被戏称为“橡皮图章”(rubber stamp)。

 

与建国之初25个州要求适用大陪审团相比,现阶段仅有4个州强制要求所有的犯罪的起诉必须获得大陪审团的授权

 

有大致15个州要求所有的重罪案件必须获得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大陪审团而选择预审。由于大陪审团的“单向性”,许多重罪被告人都倾向于选择预审。

 

照此种趋势来看,大陪审团退出历史舞台似乎只是时间问题。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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