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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罪”最高7年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5-06-25      来源: 智飞微网站    点击:

二死一伤,肇事司机王某的最高刑期极可能只有七年

  1、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发生在端午节当天的交通事故吸引了全国网友的眼球,“宝马车内搜出冰毒”“肇事者无证驾驶”等传言一时间也沸沸扬扬。南京交管部门在事发当天和次日连续发出了两份情况通报,确认了肇事司机王某违章驾驶引发事故,“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但也排除其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嫌疑。

  目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的宝马司机第一时间走出车子,离开现场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警方表示,肇事者王某事发后离开现场,自述是因为过分害怕,而且其并没有走远,因此是否能够认定逃逸,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事实上,即使王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按照刑法,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真是这样判刑,很可能民情激愤

  南京交管部门两次集中发布案件信息,并没有降低事件热度,反而将争议推向了高潮。很多网友惊呼“一觉醒来,南京宝马肇事案剧情‘神反转’”。断言“其中肯定有猫腻!”即使警方披露的信息打消公众的怀疑,这样判刑,也让公众难以接受。

  1、路段限速60公里/时,监控显示像炸弹爆炸,“这不是开车是开火箭”

  截止目前为止,警方尚未公布事发时肇事车的车速这一关键信息,而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瞬间,直冲出来的宝马车拦腰撞上了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如炸弹爆炸般散架,零部件四散飞溅。驾驶马自达轿车的男司机及其副驾上女乘客飞出车外。如此惨烈的现场,引发不少人惊叹:这宝马车得开多快,能把马自达撞得如此四分五裂?网上有消息称,当时肇事的宝马车速度达到200公里/小时。

  南京宝马司机肇事后画面曝光

  当然,仅靠车辆的受损程度并来分析车速并不尽准确。有一线交警结合相关情况估测,事发瞬间,肇事宝马车的时速可能在160-180公里。而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这不是开车,是开火箭”。“宝马的车速太快了,当时都能听到马达的轰鸣声,是加速的声音。”现场目击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2、而且还擅闯红灯,完全置来往车辆及行人安全不顾,直接导致惨案发生

  刺激着网友的神经,还有“闯红灯”。根据南京交管部门通报的情况,事发前,马自达正按照交通指示灯,由南向西左拐上石杨路,而宝马车闯了红灯,撞到了正常左转的马自达的侧面,导致这起重大事故。

  事发后,南京警方对王某驾车轨迹进行了分析,称从监控录像可以发现其并非一路狂奔,“在此前的几个交通路口,王某都正常等红灯,没有闯信号灯。”“一路上,他的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为何突然提速又闯了红灯,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有爱车人士分析说:“王某所驾驶的这辆宝马,百公里加速只需要七八秒,如果王某在行驶中发现,前方路口绿灯还剩下几秒钟,再加上几秒的黄灯时间,他是完全有可能迅速提高车速想要冲过路口的。”

  即使王某是出于对自己车技的自信加速抢灯,正如律师邓学平所言,“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预见,以接近180公里的时速在城市马路上狂飙、擅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一直以来,“闯红灯”导致交通肇事的重要原因,更何况车祸事发地隶属于南京闹市区秦淮区,来往车辆及行人众多。

  从法理上来说,最高七年的判刑也有不妥

  1、王某的行为很可能已超出了交通肇事罪范畴。有些法律人士就建议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王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前文所述,根据碰撞的惨烈程度和对现场目击者的采访,事发时宝马的速度不是一般的高。作为一名正常的驾驶员,在行车环境很好的高速公路上以如此高速行驶都会感觉到危险,更不用说是在行人和来往车辆很多的城市闹市区。换言之,王某更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却仍然飞车闯红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已然不是一句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就可以概括。

  因情绪不稳定,肇事司机王某在派出所被警方“约束”

  事实上,对于王某的行为,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可以认定他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的,且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而一旦用该罪名定罪量刑,王某则要被处10年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

  2、在类似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判了极重刑罚对比下,也容易引起质疑

  对于恶性交通肇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以交通肇事罪、或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至于如何区别,简单地说,前者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33条),后者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14、115条)。这里的故意、过失,是肇事者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的结果”的心态而言的,而不是肇事者对待违反交通规则的心态。

  那么,如何认定肇事者对“发生车祸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心态?是不是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这个很难界定,毕竟按照生活经验,人们驾驶汽车享受交通便利,或者享受驾车兜风的乐趣,与社会、公众、被害人无怨无仇,一般是不愿意发生车祸的。照此人之常情,一些人们因故意(甚至包括直接故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车祸),也被判为过失犯罪的范畴,至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样显然是不符合刑责相符原则的。

  近些年来,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尤其是城市恶性交通事故频频,中国的法律终于开始收紧,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被判了极重的刑罚。在“长安街醉驾案”中,被告人陈家的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尽管陈家有醉驾情节,但同样超速驾驶肇事、同样肇事后有逃逸,同样情节恶劣、同样后果严重。有的重,有的轻,司法如此让人“看不懂”,其权威性也会受损。

  结语 法律适用有很强的专业性逻辑,王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不代表他最终会以该罪被追责。但对于“王某最高刑期极可能只有七年”的担忧,确实反映了公众对于安全出行的迫切需求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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