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4年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已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鉴于二审稿中拟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或是触到了律师痛点,网络世界再次掀起了一波针对这一条文的观点、文章、或是研讨浪潮。更甚有媒体打出了《法庭言辞入罪,这一次法学界真的怒了!》这样的标题来表达不满。究竟整个法律圈(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都论辩了些,下面我们按照职业和视角不同一一给大家作个汇报。
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旦该项规定审议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行使权力,这可能会使律师的行为,受制于法院和检察院。
律师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会变成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由诉讼的另一方参与人规定了。这实际上是把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一种立法权的放弃。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总体来说,我倒不觉得我们的刑法不能考虑扩大惩治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范围。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显然这里面隐含着一个想法:提升法院的地位,增强司法的权威。对于司法的权威不够的现实,藐视法庭罪可能为法官的权威增加一点助力,看起来很有必要,但如果增加这个罪的话,有一个罪名适用的时机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确立这个罪名合适,有些罪名如果设置的时机不当,可能会形成不正当的压制力量。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经常冲突法官,才有必要立法。千年等一回的行为没有必要立法。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作为一个刑事案子的法官,在法庭上永远说控方是对的,或者90%说控方是对的,10%说律师是对的,我们怎么相信你是公正的?所以首先对控辩双方,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只要你作出的决定是有理由有根据的,我不相信律师会胡搅蛮缠的,更不相信公众会胡搅蛮缠的。所以,首先法官得公正,对于警察的非法举证行为必须正确地指出来,最初也许有压力,因为要面临警方尤其是领导的一些抵制,但是时间长了,我相信这个问题会逐渐地解决,要促进侦查阶段的公正合理性,减少刑讯逼供,减少一些其他非法办案的做法。
@陈永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草案的部分条文也出现了极其明显的倒退。例如,为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的衔接问题,草案降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门槛,将信访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形纳入刑法,由此导致一人没有聚众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该规定若审议通过,会开言论入罪的恶劣先例。他说,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中已有规定,以自诉为原则,现在放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就变成公诉原则。“这意味着直接侵犯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权。”
@刘桂明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我为何明确反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几年前张远洋案中,因为深感儿子蒙冤,张远洋父母张金昌教授、王艳辉教授、大姨王晓钟教授与公诉人在开庭前发生争执,被司法拘留后刑拘,尚权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刘文华律师、常铮律师为三位家长做无罪辩护,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和十个月。司法打击报复太狠!
@吴法天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我不知道这个全世界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们为什么要反对?
律师的辩护权当然要保护,但保护律师正当辩护权的方法不是通过法律豁免律师的犯罪行为,而是保证此类案件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相应法律通过后,应在诉讼程序上强调:
(1)所有律师涉嫌破坏法庭秩序案的审理都应允许全国媒体旁听;
(2)相关律协正式表示关注的案件应指定由中级及以上法院审理。
@陈忠林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听闻刑法修订的35条专门针对打击律师。我给提个建议:从今以后,严格控制律师:必须是党员,必须在公检法工作十年以上才能专业做律师,只有成立了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才允许执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意见必须跟公安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等完全一致;民事案件必须听法官决定无需开庭;重大案件法官指定律师。
@陈泰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教授
.......
法律君有话说:各位大教授的文章和发言小的都有幸在线拜读了,首先得想表达敬仰之情和膜拜之心,小的只是在疑问:不知道人家人大法公委的大大能不能听进去?这是个问题..........小的是介么想的哈...........如果各位大咖有兴趣,也不妨来咱们法律出版社聊一聊这事儿,喝杯咖啡,指不定还有可能做本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专著出来,试想会不会更加能转呈咱们的意见和声音呢?在线的小伙伴,你们说咱讲的有木有道理,嘿嘿.....
通常,在法庭上,最耀眼的明星当然是那些律师们(注,法律君此处说的是美剧),像Alan Shore,Denny Crane,Shirley Schmidt等等这些大状都给我们80、90后的一代人留下过深深滴印象,当然了法庭也不光只由律师组成,所以面对国家立法机关和法庭“劲敌”,律师圈的各位大咖们这一回算是卯足了劲儿,向世人展示出了誓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周旋到底的断腕气势(此处微信竟没有设置“点赞”功能,可惜.......)
律师和公诉人之间,本身就是两军对垒,擦枪走火,在所难免,稻草人法庭上,律师有点脾气,人之常情,你都可以操控司法,还不让人说点是非。现有的行政处罚,法庭的司法措施,都已经足够了,如再上刑法让律师坐牢,只能说,绝大多数律师,都会远离刑事辩护制度,这只能让中国的人权更遭诟病,犯罪嫌疑人的日子更加难熬。在中国,法网越来越密,寻衅滋事罪等口袋罪扩大化,刑讯逼供的阴魂依然不散,每一个公民,都可能被罗织进去,不要以为丧钟为别人而鸣,我们辩护的很多人,不管是官还是民,被冤枉或者出事前,根本就不关心刑事司法,进去之后悔之已晚。刑法、刑诉法的退步,实质上是民权的退缩。不过,律师、检察、法官,本是同根生,失去任何一个,最终倒下的,是司法本身。司法倒下之后,就是无秩序混沌的开始。
中
国的司法病了,病在法官、检察官不独立,被捆绑,最后吃药的居然是律师,而且是较真的律师,真的很荒诞,不过,荒诞,不正是当下的时代特征吗?譬如股市!
@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法官与律师,既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不同角色。——从全体律师被打成“右派”,到彻底砸烂公检法,到国家主席手执宪法防身而不得,不过短短十年功夫。殷鉴不远,不可不察。
律师的死磕,既为争得一个讲理的法庭,同时也是与法庭一起与法庭背后的权力黑手相抗争。
我们曾经可以理直气壮地批评指责警察、检察官当庭抓走辩护律师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乃至违宪行为,却可能挡不住法官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理直气壮地将“不听话”的辩护律师“合法”变成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
@吕良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实上,律师辩护的目标与审判中心主义的目标是一致的,律师是通过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和观点,帮助法庭审查证据,辨明是非。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法律的天平就难以扶正。因此,在一个审判活动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而且法官责权分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当事人负责还是对法律负责,抑或是对自己的名声和地位负责,法官为了得出经得起检验、不被追责的判决结果,都必须并且愿意充分听取和分析律师的辩护意见,而不会排斥律师的辩护只听控方一面之词。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活动中,律师的辩护已成为为追求公正审判不可缺少的客观需求,而绝不会成为摆设,更不会受到排斥。因此,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律师都被公认为法官的朋友和助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辩审冲突的怪异现象,则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暴露了审判虚无主义的现实危害性。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行为入罪,具备可操作性是基础。例如,醉驾、酒驾,就建立在有酒精测量仪的基础上;侮辱、诽谤、威胁行为入罪,应相应地考虑是否可操作,犯罪应有明确的标准和主体。涉及程序性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主动搭建立法听证平台,邀请法律界人士讨论。
在法庭上,律师手中除了几本翻得破旧的法律书以及在法庭上讲话的的嗓门外,什么都没有。
@钱列阳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修法应平衡现实的社会关系,应给老虎加根绳,扶弱抑强,而不是给羊圈上把锁扶强抑弱。杨学林律师建议的,设立“国家工作人员破坏法律实施罪”,正是给老虎加根绳,与之对应,反对修九草案35条也正是反对给羊圈加把锁。
在此郑重向全国人大提出公民建议,反对修九草案增加的内容,并建议增设“国家工作人员破坏法律实施罪”。
@游飞翥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一兜底条款无论在解释上,还是在裁量空间上,都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这会使律师因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入罪,甚至对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可能按照这一规定入罪,这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王九川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除了在法庭内所有人需听从法官的指令外,法庭之外,人们对司法者的言论没有治罪的理由,因为司法的权威是在批评与纷争中用一个个公正的裁判换来的,而不是用监狱吓唬出来的。上世纪30年代末,美国“布里奇斯案”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因在审案件的庭外言论被加州法官判决藐视法庭罪成立;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撤销了原审判决,布莱克大法官在判词中提到了布兰代斯大法官在另一个案件中的“警告”:“仅仅为了维持法院尊严,就用法律迫使他人沉默,哪怕只是有限度的沉默,其可能引发的仇恨、猜忌和轻蔑,将远远超过它所能带来的尊重”。
@王甫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立法总是如此神秘! 制定法律是公众利益的体现,不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治理臣民的算计。为什么不公开讨论?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是不是已经导致了放纵犯罪?如果是这样,那么就确有必要压缩辩护空间,不放纵犯罪。如果相反,我们保护人权不力,侵犯人权、甚至产生了冤案、错案的情况时时发生,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没有充分发挥,就应该积极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刚刚将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公众对于法治的现状和期许还存在较大差距,显然我们并不属于前者。我们公认的刑事案件辩护率不足30%,许多律师谈刑辩而色变,这与我们太差的法治环境有直接的关系。这样的刑法修法,会让多少律师更加远离刑事法庭、也让多少走进刑事法庭的律师,不敢对抗强权。实际受损的不仅仅是个案中被告人的利益,最终影响的是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看不懂的修法,它能让辩护人轻易地就变成被告人!将要赶走、吓跑多少辩护律师们!
@韩嘉毅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有人说刑修“扰乱法庭秩序”入刑,是针对我类敢于当庭顶撞法官的“死磕”律师的。且看我们办的那些让司法机关不爽的案件,北海案(五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最后被判决不成立,四名律师三名证人被撤案);小河案(边开庭边放人,连原被判有罪的“黑老大”黎崇刚也无罪释放了);…哪个可归咎律师?立法者想冤死人吗?
@周泽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后果很严重】人大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9》第35条:“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4、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今法院根本没有独立意志,失去了法庭上的抗衡,滥用公权力者就得以蹂躏任何一位律师和公民。
@袁裕来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中国律师是最希望司法有权威、法律有秩序的。中国律师的主流部分是靠诉讼收费养家糊口的,如果能有正常的诉讼秩序,能够通过凭事实、摆道理、讲法律赢官司,为什么要死磕呢?今天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人说是偶然的,我说是必然的。根据《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律师必须是维权的,不维权就别当律师,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都是维权,维权是律师的天职。我想指出两点:第一,混乱局面不仅仅存在于律师和法官之间,第二混乱局面不仅仅存在于刑辩领域。
@王才亮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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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君有话说:首先对诸位位律师表示谢谢,谢谢你们的勇气和用心,特别是斯律跟吕律二位(文笔铿锵有力和观点展陈劲道有力,灰常值得学习和推荐之)。诚然,上述摘录的当然也必然不代表作为律师的你,更无谓说希望作为律师的你去跟随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因为法律君相信每一个做律师的人都笃信作为法律人独立性性意味着什么。不过,(须说小的不在贵圈混,但咱血缘亲啊)小编由衷地还是想寄语一句:十年律师,一束心得,不敢说线上出来发言的律师都值得人尊敬,但律师作为司法权威最有力的支持者,绝对有理由在这样的时刻为自己的职业环境呐喊、出声!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你的当事人负责!
上面咱们聊到法庭上最大的明星是律师(限律政剧里),但法庭却又不光由律师所组成,还有陪审员,每每遇到敏感的案件还会有媒体、旁听席等人员啊,不过最重要的组成还是法官,因为不管怎样,法庭最后是由法官说了算的。其实在关于本次刑修九“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论战中也不乏法官在线发出自己最真实的声音。
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着神圣的审判权,任何人都不得扰乱其工作秩序。吴淦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纯属咎由自取。需要指出的是,类似吴淦扰乱法院工作的事件并非个案。尤其近年来随着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一些“信访不信法”的当事人,经常有组织地到法院聚众闹事,有恃无恐地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并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随意进行攻击污蔑、谩骂、恐吓,部分地区甚至还出现过枪击基层法院、向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报 张智全
看到律师们如此强烈的反对,我原以为法官们会发声,但可惜没有,我虽成为律师中的一员,但作为前法官,有必要为这一保护法官的条款而发声,因为我深知这一条款对于已孱弱不堪的司法是如此的重要,虽不能彻底解决法官的职业尊严问题,但也是一剂强心针,可以振奋法官队伍的士气。是否用刑法手段与行为的发生机率无因果关系不错,“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的确没有大量发生,如果真的等到这种行为大量发生时,司法人员可以在法庭上被随意地侮辱、诽谤、威胁,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可能已经面临崩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是在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社会正当关系时的最后手段,是否采用刑法手段制裁取决于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发生机率,逻辑关系不言自明,世界各国刑法中发生机率很小的罪名比比皆是,我不再费笔墨举例子。
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必须受到尊重,即使法官的法律水平不高或者他的做法错误。法官的水平不高可以通过遴选机制进行淘汰,法官的做法错误可以通过上诉程序纠正或通过合法程序对法官进行惩戒,但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不得对法官的权威进行挑战,当然也包括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官的不尊重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足以动摇国家的法治根基,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素质不高的法官在法庭上一样应当得到尊重我并不否认目前中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但法官素质的高低并不影响法官在法庭上应当受到尊重。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律至上就是法官至上。正如法官素质不高就不能高薪这个听起来很有说服力的伪命题一样,有人认为法官的素质不高就不值得尊重,也不应当拿高薪。
@浚沣法律视角
现有法律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不统一,程序不清晰,导致了该类案件审判难。因扰乱法庭秩序罪受到处罚,被处罚人的惟一救济渠道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得不到充分的程序救济机会。
@江苏基层法官王祥远
法庭是用来做什么的?它是居中裁判的地方,法庭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性。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们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从犯罪构成要件,围绕犯罪事实来辩护,不是用大话空话去迷惑那些“无知”的当事人,更不能以“大”律师的姿态自居而凌驾于法庭。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了该罪名,立法的目的是让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地辩护,是为了真正让律师正当地行使辩护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也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因此,对于该条的修改不必过度激动,如果律师们畏惧“因言获罪”,我猜“此言”必定是不该言。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辩护权,真正地从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我坚信,正直善良的法官不会,更无权启动“律师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行者七行
仔细想来,真的给律师套上了枷锁,让司法人员可以予取予夺的制度,就能保障脱下司法袍服、回归社会的普通人应有的权利吗?曾经有一个法官,因为自己配偶的相关民事权利受到自己单位的侵害,上告无门,最后去最高法院上访,曾经有法院欠钱不还,还告诉当事人我就是法律,我不还你也要不着,你们真的还嫌这样的事情不够普及吗?
所以这次,我的良心告诉我,我虽然一文不名,但我站在律师这一边。
@扬州路漫
我想大家都遗漏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如果法院认为你有侮辱诽谤法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需要定罪处罚的,是需要移送公安审查,然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并没有赋予法官直接定罪权的。这种互相制约,会导致法院滥用权力吗?你会认为公检法会出串通一气吗?恭喜你,你有死磕律师的潜质。
@最低法院小法官
法官实际上很少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实施处罚,移送刑事案件的更是少只有少。因此,可以预见,一旦该修正案通过,在真正需要维护法庭秩序,保护法官或律师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该罪名基本会被废置。而在控辩冲突和审辩冲突严重的刑事诉讼中,该罪名却会被频频滥用以打压律师。最终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结果,该罪名的每一次使用都是在被滥用。
@行政诉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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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君有话说:话说这一次法/检察官们都灰常低调(特别是最高的大大们, 不限微信群内),该怎么说好勒(算了,还是不说了......指不定下次去隔壁公司准得被人Get out!!!)
嗨,咱们有啥好说的呢?!直接上书好跟案例跟得嘞!咱的的强项自信啊……
真实案例1:一百姓诉中级法院法官欠债不给,下级法院审,开庭百姓去很多亲友旁听,审判长说:“出去,不公开审理”。我抗议违法,审判长说“限你马上离开法庭”。无奈离开,当事人随之离开,法庭审理秩序大乱。请问:刑九对这种“法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为什么不列举?由谁认定?由法官自己认定吗?
@fzjls
真实案例2:今天,陪兄弟去法院旁听,这是第一次去,真的蛮紧张的。进去后,大家在那正襟危坐,很严肃。。法官出庭后,突然有人喊:全体起立!这时,我脑子一抽筋,站起来大喊,老师好!!!顿时,全场哄笑一片,而我则被以扰乱法庭秩序轰了出去!
@记者论坛
今天这事到此为止
勿论是法律君还是各位法律圈的亲
生活还得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