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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都逃不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三百

发布时间:2015-07-04      来源: 七行的法律博客    点击:

 文|七行,来源|七行的法律博客

  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了该罪名,立法的目的是让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地辩护,是为了真正让律师正当地行使辩护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也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因此,对于该条的修改不必过度激动,如果律师们畏惧因言获罪,我猜“此言”必定是不该言。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辩护权,真正地从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我坚信,正直善良的法官不会,更无权启动“律师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三百零九条被吵得热火朝天,作为一介小民,我以最朴素的司法和道德观来表达一下看法。我认为这种无谓的怒斥其实是非理性的,之所以有的人情绪如此高涨地表达着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三百零九条的不满,并非律师的合法权益真的被任意践踏,而是他们试图打着保护律师权益的幌子来绑架法律的正义,硬生生地割裂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一、公的司法职业者和私的司法职业者①都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司法改革的大潮席卷中华大地,法官、检察官们的终身责任制已经成了“紧箍咒”,他们在职业的道路上可以说是“如履薄冰”,而辩护律师的地位则大大提升,这种一升一降的调和,正源于公的司法职业者和私的司法职业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提到“法官”、“检察官”18次,“律师”27次,充分凸显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无可取代的主体地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没有天然的冲突,更不是当然的敌对,他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追不追求正义?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们一样追求正义

  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们总是想尽一切办法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才会有了“恶讼棍”、“眼中只有钱,没有正义和公理”等一些误解,甚至有部分检察官和法官也会因此而对辩护律师有些许的“敌意”,但是不可否认的,只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法官和检察官还是从内心对他们进行肯定的。因为律师们也在追求着正义,只是他是从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律师用他的才识和能力为嫌疑人和被告人竭力寻找法律给予他们的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允许并且帮助律师们去追求和实现这些正义本身就是社会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表现。

  三、要不要保护律师的权益?答案显然是肯定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依法公正从事辩护工作,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能否顺利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保护社会的正义。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是全面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从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六项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我们都知道尊重律师执业权利,起本质是尊重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可以也有权在法庭上为被告人的利益进行充分地辩护。

  四、律师要不要履行义务?废话一句

  问律师要不要履行义务这个问题,就像在问人要不要拉大便一样,吃是为了活着,拉也是为了活着,这真是一个白痴的问题。律师的权利得到保障,律师的义务也要得以履行,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的关系要求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要履行义务,就像他们有权利要求保护合法权益一样。《刑法修正案草案九》新三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正是这一“扰乱法庭秩序罪”惹恼了一批有志青年。

  法庭是用来做什么的?它是居中裁判的地方,法庭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性。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们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轻、减轻处罚。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围绕犯罪事实来辩护,不是用大话空话去迷惑那些“无知”的当事人,更不能以“大”律师的姿态自居而凌驾于法庭。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了该罪名,立法的目的是让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地辩护,是为了真正让律师正当地行使辩护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也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因此,对于该条的修改不必过度激动,如果律师们畏惧因言获罪,我猜“此言”必定是不该言。只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辩护权,真正地从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我坚信,正直善良的法官不会,更无权启动“律师犯罪的自由裁量权”。

  ①本人杜撰了两个新名词,在本文中公的司法职业者,指法官、检察官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职业者;私的司法职业者,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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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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