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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律师介入辩护极其重要-从一信用卡诈骗不批捕说起

发布时间:2015-07-07      来源: 法律共同体论坛    点击:

案情简介:陈某某因涉嫌多起、大额诈骗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陈某某多次通过王某(济南人)的公司为陈某某案的被害人出具虚假材料办理大额信用卡并套现。陈某某并未按照约定给办卡人还款,致使办卡人被银行起诉,办卡人报案。王某因提供虚假办卡资料、使用被害人信用卡套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批捕期间,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让辩护律师的阵地前移,律师可以及早介入案件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既然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可以行使的权利,一名称职的刑事律师就应该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多的将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律师权利运用到案件当中,尤其是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罪名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是必须要做的,还要根据案情多次采取这些方法,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也就是说无论案情多么复杂侦查机关必须在30天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律师捕前辩护的时间也就在这37天之内。有人把批捕前辩护称为黄金37天不无道理,因为这37天决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羁押还是取保。

 

  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除了律师之外没有第二类人可以在刑拘期间见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在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至关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侦查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家属接到通知后就应该委托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否则误事、害己。

 

  律师的这个阶段的主要作用是安抚情绪、转告相关信息、了解案情、了解办案机关及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和生活状况、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法律意见等。

 

 

 

从上述案例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1、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帮助

 

 

  ⑴第一次会见的紧迫性。

 

 

  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都是第一次,被刑拘之后的人往往是恐惧的、无助的、焦急的,他们很渴望能够知道家人的现状,让亲人知道自己的事情,亲属也非常渴望了解亲人为什么被抓、在里面的生活和身体情况,更关心其未来前景。此时的犯罪嫌疑人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巨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

 

 

 

  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本案犯罪嫌疑人周五晚被刑拘后,第一时间让警察通知他的律师朋友,告知律师他被抓的情形,律师周一上午安排会见。

 

 

 

  ⑵、多次会见的必要性。

 

 

  很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只有1-2次,在完成必要的告知义务、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就不再去看守所会见,认为公安阶段律师的作用很小,多次会见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浪费时间和金钱。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明显增强,不能再用老的工作方式对待。公安阶段的会见决定着一个案件最终的成败,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犹如盖房子打地基,地基打不牢就不能盖出高楼。刚刚不予批捕的这个案子37天时间里笔者会见8次,前两个周每周会见2次。在第一次会见后,律师告诉犯罪嫌疑人周三上午我会来再会见你,你好好想想具体案情。周三会见时当事人的一句话让我倍感欣慰:“张律师果然靠谱”。

 

 

 

  为什么要多次会见?

 

 

  ①一次会见说不全面。

 

  鉴于现在看守所羁押人员很多,律师会见需要排队,看守所半天工作时间只有3个小时,实际会见时间只有不到2个小时。

 

 

  人在焦虑的时候会忘记很多事情,本来想说的很多问题可能因为紧张会忘掉部分问题,过几天之后犯罪嫌疑人经过深思熟虑可能会记起部分细节,再次会见会更加全面的讲述案情。

 

 

  ②一次会见说不清楚。

 

  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性,尤其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的新任也是慢慢建立起来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就竹桶倒豆子,将所有与案情相关的细节、他当时的内心活动一一告诉律师。再者多次会见后律师就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每次的讲述都会不一样,而公安机关的笔录却总是能连标点符号都保持一致。从不同的供述中、矛盾的点中你才会慢慢了解案情的真相。笔者有一个毒品案件,会见不下10次,直到第二次庭审才查清出售的毒品来源实际为代购行为。多次会见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思路都被公安的笔录误导,实际情况却与笔录却大相径庭,难怪同案犯当庭不认罪。

 

 

  ③将从办案机关了解的案情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沟通。

 

  刑诉法36条赋予了律师了解罪名及案情的权利。律师有必要将了解的案情和罪名告知犯罪嫌疑人,让他对于自己的案情有个全面的了解,知己知彼,既不能一味的顽抗到底,也不能没有原则的妥协。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涉嫌犯罪但其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坚定信心,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④转达家人问候,处理相关非涉案业务,安抚情绪、做好心理辅导等。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和外界交流的唯一渠道,律师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还有转告相关非涉案信息、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和生活状况等。

 

 

 

  2、了解罪名和与办案机关交流案情的必要性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和、量刑规定还要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根本不可能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只有充分利用同侦查机关交流的机会尽可能多的了解罪名和案情。办案人员很愿意和高水平的律师交流法律问题,告诉律师为什么抓,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现在办案遇到的难点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证据和证人,让当事人和家属提供其他证据、线索,遇到顽固的嫌疑人也想通过律师去做嫌疑人的工作让其认罪伏法等等。与办案人员的交流中你会获得很多案情以及他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和看法。律师可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为今后的法律意见书的提交和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律师的观点打下基础。刚刚结束的这个诈骗案,笔者在公安阶段6次与办案人员交流观点,从具体办案人员到中队长、大队长一直将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取保候审的意见同他们交流。和具体办案人员从法律规定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本案还需要调查的人员和搜集的相关证据等交换意见。最后搬出了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刑法学第四版712页)。办案人员也认同张教授的观点,对于律师提出的合理怀疑也比较认同。经过多次交流后,坚定了律师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代理意见。与当事人会见时将本案的走向和可能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3、根据案情的进展、查阅相关法条和判例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

 

 

  很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了解完基本案情后,根本不提交法律意见书,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专业的。辩护律师应该根据案情和对案情的不断了解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提交2份,第一份应该是在初次会见之后根据罪名、当事人的叙述和家属等人的讲述,写一份简单的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第二份意见书应该在多次会见、与办案人员深入交流案情之后写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就定罪、行为、证据、情节、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与办案机关进一步深入交流。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好处很多,法律意见书都会附卷,提请逮捕时检察官会看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便于检察官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防止侦查机关一家之言。虽然有时候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侦查机关并不采纳,但是律师还是要做的。本案中笔者提交的两份法律意见书都附卷移送,在与检察官交流的时候检察官说已经认真看了我的法律意见书。

 

 

  4、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证人名单

 

 

  律师取证是律师的禁区,虽然刑诉法39条规定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大多数律师害怕承担风险二不愿取证。斯伟江大律师的一篇文章就批评了律师不取证的错误认识:“律师是一门手艺活,师徒、同事之间的经验借鉴传承很重要,很多工作方式是需要一代代积累的,古人说,鸳鸯绣取从君看,莫把金针度与人。现在的大部分律师依然不敢取证,在上海律师学院教学的大律师,都教年青律师不要取证。我以前不做刑事,似乎也讲过这样的话,这几年做了刑事,我想对年青人说,一定要取证,没那么恐怖,(当然也一定要保护自己)。”

 

 

 

  刑诉法53条又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实际案件中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重口供轻证据。如果律师想要在侦查阶段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就需要与嫌疑人和家属沟通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证人,在律师取证有风险的情况下让侦查机关履行调查取证的职责。

 

 

 

  本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签有多份协议,协议中以购买第三方产品的方式刻意规避套现的事实,但是其核心内容就是帮助其办理信用卡后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偿还借款。辩护律师拿到协议之后,对于是否交给公安也犹豫再三。毕竟套现是违规行为,不能摆到台面之上。最后还是提交给侦查机关,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这些协议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经手人的联系方式和同样操作的其他办卡人的联系方式,便于侦查机关横向比较。

 

 

 

  提交协议和证人线索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和证人调查取证。建议辩护律师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5、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取保候审的依据基本都是刑诉法65条第2款,在实际案件中依据第2款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很低。反而第3款的运用相当普遍。无论取保成功的概率高还是低,辩护律师都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提交取保候审建议书。本案中笔者也提交了申请书,并与侦查机关多次交流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结果大家都能预料到。侦查机关不办理取保候审有其特殊性,在这里也不赘述。

 

 

  6、提请逮捕阶段律师辩护的紧迫性、必要性

 

 

  紧迫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限只有7天。必要性: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看守所走出来。不予批捕是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后一道防火墙。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根据侦查机关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并批捕,该阶段建议律师继续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将提交侦查机关的法律意见书整合、简要概述不予批捕的理由。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检察官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提审嫌疑人后,他们将对该案全面了解。对于该案的证据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认识,加之律师的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本案,在我当面提交法律意见书给检察官的时候,检察官问律师对于本案的观点我直言不讳的说:我们不否认套现行为的存在,套现是一个违规行为,但是该违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罪与非罪之间应该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样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违反信用卡相关规定可以受到罚款等其他形式的处罚,但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

 

 

 

  碰巧的是近日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2015年检察机关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最高检还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

 

 

 

  律师在逮捕前的37天里需要做大量的、细致的专业性工作,只有打出一套组合拳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辩护取得一个不错的效果。

 

 

 

来源: 金牙大状(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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