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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内伤-从奚晓明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说起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红尘的鱼的法律博客    点击:

 

他们的倒掉,要比其他官员更加深刻地造成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又恰好处在法治改革的最前沿。
 

 

文 | 陈健

来源 | 红尘的鱼的法律博客

 

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确实让我感到非常吃惊和遗憾。如果说黄松有被查处的时候,中国尚处于体制改革的前夕,那么,当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之时,再次查办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其影响或可解读的价值已然不能与前者同日而语。然而,不得不说,黄松有与奚晓明的倒掉恐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换言之,黄松有的沦陷并未发挥其应有的警示价值。其中的缘由确实值得深刻反思。

 

这次,倒掉的不是普通的副部级官员,而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或许,这句话放在旁人眼里是一句再寻常不过的事实陈述。然而,在法律人眼里,或者说在我们这些正在经历改革的职业法律人眼里,其讽刺和悲剧的意味却是不言自明的。

 

其一,如果说奚晓明的职务不高,他又是副部级官员;若说他职务很高,他虽贵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放在党政机关或地方党委政府,又仅仅只是一个副部长级别的官员,实在有愧于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或许正是这种纠结的身份地位,使得最新的改革将取消两院法官检察官行政级别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之后,一个纯粹的司法官员,会不会因此变得更加纯净呢?依然是个未知数。

 

其二,和黄松有一样,奚晓明确实不是普通的副部级官员,他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者之一。质言之,他应该是中国最精通法律和最信仰法治精神的人,涉及司法改革的众多具体方案还需要他来领导和执行。事实上,根据公开报道,“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由奚晓明担任。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奚晓明任中心主任。”而在2013年12月,他还以审判长的身份审理了著名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案。可见,其在司法领域的影响力之大。问题在于,恐怕没有人会怀疑,一名法官的道德与良知要比他的专业水准更为重要。而尽管一名普通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可能存在巨大的道德污点,但在很大程度上,他似乎还可用不懂法来作为最后的借口,然而,法官不能用这样的借口,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更加不可能以此为借口。这恐怕就是奚晓明和普通党政官员的最大不同。人们会理直气壮地追问,天天制定司法解释和定分止争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尚且违法乱纪,法治还会有什么希望?

 

于是,作为职业法律人,我们发现了黄松有或奚晓明的重要作用和价值。那就是他们的倒掉,要比其他官员更加深刻地造成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又恰好处在法治改革的最前沿。一个普通的副部级干部被查处,人们可能拍手称快,但一名最高司法机关的大法官被查处,人们的内心很可能多一份悲凉。

 

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不能避免?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名即使地位不算最为显赫,但也足以称得上光宗耀祖的大法官走上违法乱纪的邪路?或许,我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但我依然会天真地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人特别是作为一名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在多年的司法历练之后,理应在内心建立起对法治和法律的最真诚的信仰和最基本的遵循。是什么原因,让法律人一方面将法律挂在嘴上,另一方面又不惜践踏法纪铤而走险呢?如果说,其他的机关干部还可以说抱有侥幸心理,那么天天浸淫在法律之中的人,难道还不能获得最好的免疫力?

 

不禁联想起美国最高法院那九位大佬。如果可以类比,奚晓明在美国也该算得上那九位大佬之一了。然而,不得不说,他在中国,与美国的另外“八位”显然不能同日而语。除去案件办理方面的制度性差异,他们之间在其他方面的差异或者说差距,恐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黄松有和奚晓明现象了。今天的新闻报导显示,“去年奚就曾被中纪委约谈过,被指与山西的官商有勾结。由于他长期分管民事诉讼领域,与不少律所合伙人关系密切,通过这些中间人搭桥,奚也成为了许多商人的座上宾。此外,奚还被认为与多名政法系统落马高官有牵连。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关于奚落马的传闻不断,系统内人士对他的举报也一直没有停止。”我想,如果美国的大法官们读到这样的新闻将是多么地诧异:“堂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竟然要和地方官商勾结,并与律所合伙人关系密切,甚至成为商人的座上宾?这难道不是对大法官这一在司法界象征荣誉地位的称谓的侮辱和讽刺吗?”然而,奚晓明真的不知道吗?于是另外一个悲凉却又令人无可奈何的问题出现了——大法官的称谓在一些人看来或者说在他们那个层次的人看来又有多少荣誉可言呢?但是,这显然不能成为他们违法乱纪的所谓借口。换言之,即使含金量没有预期的高,作为法官,这一职业本身就已经成为其个人言行和品行的最基本的约束。只是,这种约束必须与相关制度配套并抓好落实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显然,这里所说的不仅是惩戒性的制度,更包括各项保障性制度。

 

在当下的社会,公安厅长亲自动手杀人、律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法官枉法裁判似乎已经不能令人感到意外。他们留给人们的是某种失望与悲哀。但是,如果说,警察和律师违法犯罪并不足为奇,那么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接连因腐败丑闻而被查办,恐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之又少。

 

该反思的显然不能仅仅是最高法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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