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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胡锦光、王磊、刘晗:宪法学的中国立场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 爱思想    点击:

 

 

 

1林来梵:“宪法学是有祖国的”

 

在全球的许多法律人都在热议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同性婚姻权利保护的宪法判决之际,6月29日晚,我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里举行了一个文化沙龙,偏偏讨论一个与此泾渭分明的主题,即:宪法学的中国立场。这显然不是一次刻意的安排,而是属于机缘巧合,但毋庸讳言,在这种迳庭有别的分殊中,恰好也突出了我们的学术立场。

 

是的,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在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特别是在宪法学这样的法学学科的学习和研究中,在外国的宪法知识和制度力量总是以某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方式缠绕着我们的情形下,我们是否应该清醒地把握自己思考的向度,返回中国自身的主体性立场。而刚刚问世的拙著《宪法学讲义》(第二版),就有幸成为这个重大话题的一个小小的切入口。

 

具体而言,这本书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色:

 

一是在宪法学之中理直气壮地引入了法学固有的方法,即规范法学的方法。这就形成了鄙人向来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的一种特色。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这个说法似乎有些悖谬,因为人家会问:既然规范法学的方法是“法学固有的方法”,你为何还要将它“引入”?而且还能成为一个特色?对此,鄙人只好带着苦笑答曰:这正是当今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状况,因为业内同侪中有一种立场坚持认为,宪法本具有政治性,是政治法,为此应主要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去研究。而我们则认为:对于宪法现象而言,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与研究方法的规范性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如果仅仅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去应对研究对象的政治性,那么有可能丧失规范主义的立场,即放弃了以规范约束政治的根本目标。为此,像民法学等其他法学学科一样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就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种内在要求。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实践形态,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尚付阙如,为此宪法仍主要以政治宣言的性质发挥政治性的功能。故而,采用规范法学的固有方法去研究宪法,反而形成了一种特色。但本人一如既往地珍视这个特色,坚信它代表了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应有方向。

 

本书的第二个特色是,作为一本讲义录,即法律学堂中的“现场实录讲稿”,本书以其活泼轻松的风格,赢得了宪法学启蒙读物的某些特征。它是多年教学中反复磨砺的产物,并基于“为师者是无权渲染绝望的”这样一个我个人的职业伦理信念,在表述方面力图尽量做到生动有趣,甚至具有一定的“喜感”。

 

第三,即:它进一步确立并回归了中国化的主体立场,甚至力图去修复许多被西方理论“破坏”了的中国问题意识,从而努力推动宪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这样的追求,在第一版中已然开始,在此度的第二版中更进一步。

 

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这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宣教,也不是民族主义的情绪宣言,而是前述规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内在要求。现代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曾将法学下过这样的定义,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里所说“界限”,从横向的维度来看主要就是一种“国界”,为此,正如人们所指出的那样:法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换言之,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没有国界的,但法学研究本身是有国界的,宪法学更是如此。借用我国年轻宪法学者白斌的话来说,“宪法学是有祖国的”。

 

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并不是盲目排斥有关立宪主义的根本价值原理,一旦深入抵达这种根本性的价值原理,人类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之间还是可能存在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的。

 

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更不是盲目排斥有益的“拿来主义”,全面否定西方宪法制度及其规范理论对于其自身的“自合理性”因素以及其中所隐含的、在比较宪法学意义上可供借鉴的“合理颗粒”。毕竟,诚如毛泽东曾明智地指出的那样,宪法是由近代西方国家先搞起来的,进言之,立宪主义本源自近代西方的思想体系,这就注定了,自近代以来,中国的宪法现象即与西方国家的宪政发展史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络关系,即使某些在现行宪法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宪法规范,也可能存在西方宪政思想的某种源流,离开了后者则无法理解和解释。

 

我们也应该承认,回归中国化的主体立场,其实也意味着直接面对建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和诠释范式的巨大挑战;意味着我们将陡然陷入自身的种种理论空白和空缺结构之中;意味着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所面对自身的宪法规范在终极意义上的妥当性问题;意味着我们不得不重新考量采用必要的叙述策略和“真理的隐微术”;甚至还意味着痛切的自我批判、自我放弃和自我超越。凡此种种,本书均难言已做到尽善尽美,但已有所觉悟,有所拓取。

 

正因如此,第二版序中才引用了两行诗句:

我将犁向一片冬天的思想里

它的废墟形形色色

 

2胡锦光:宪法学中国化的层次

 

今天主题是关于中国化,我个人认为本来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的宪法已经中国化了,如果说我们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还带有某些苏联宪法的痕迹,那么经过1975年、1978年之后,特别是1982年宪法,基本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基本上可以说这部宪法已经做到了中国化。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宪法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设计的,中国宪法也是如此。宪法已经中国化了,宪法学当然必须是中国化了,那么为什么宪法学的中国化还成为一个问题,我觉得它的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对于宪法认识,宪法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我们还是有一些不清晰的地方。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不清晰,所以我们在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方面不大具有实效性。我们之所以要治宪,显然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中国社会到底有些什么问题?这些问题我们怎么去解决?我们用其他的方式去解决,我们不用宪法去解决,那么用其他方法去解决那么成本有多高呢?而且这些问题能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呢?

 

我觉得宪法学的中国化可能有一些层次。

 

第一个层次就是首先发现中国问题,中国问题是什么?这是我想宪法学中国化的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到底中国社会存在一些什么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当中哪一些是应该由宪法解决的?我想这是第一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我们运用宪法上面的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来分析这些问题。

 

第三个层次,就是我们用宪法当中的基本原理,我们国家宪法当中所蕴含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

 

第四个层次,我们对用宪法当中的制度和原理解决中国问题,进行评判。

 

我觉得《宪法学讲义》这本教材,第一个层次是没有问题,可以达到的。我看了讲义里面列举了很多中国社会当今所发生的一些涉及到宪法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发现中国社会所出现的应当由宪法解决的一些问题,这是第一个层次的中国化。

 

第二个层次和第三个层次,我们用我们国家的宪法上的制度和蕴含着的这些基本原理来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这本讲义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那么要完全做到我觉得不是这本教材,不是我们今天所完全能够承担得的使命。因为前面林教授也讲到,中国宪法的实施和违宪审查的实效化非常不够,如果我们的实效化做到了,那么我们的违宪审查机关或者是我们的实施宪法机关是怎么去适用宪法,和宪法原理解决这些问题的?在这个解决过程中,这个宪法学界会站在自己的立场或者说站在自己的价值观,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就像刚才讲美国宪法讲的同性恋问题,有法官赞成,有法官反对,赞成的理由是什么,反对的理由是什么,这都是依据宪法。

 

赞成者反对者都是适用宪法上的制度,宪法当中的原理,来分析判断同一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如果具有这种先例的话,那么为我们宪法学的中国化提供大量的素材,那么在这个层次上就可以做到位了,将来有待于我们的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的实效化。

 

最后,我们对这种做法进行学理上的评判,今天这种评判更多的可能是持一种批评的态度,比如说湖南衡阳会选,那么这种事情出现以后,那么我们怎么在制度上处理这些事情呢?对这些处理,作为学者对它进行分析,进行评判,应该怎么做或者是现行做法当中有什么缺陷?在我们这种体制下,这种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我觉得这就是中国化的又一个表现。这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宪法学的中国化和它的普适性。我个人认为除了宪法以外,法学的其他学科,应该说这个问题解决的都是比较恰当的,中国化和普适性的关系,当然宪法也完全可以像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宪法都是本土化,那么中国宪法也是如此,中国宪法当中的制度设计显然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中国国情。中国国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向,第一个中国的历史传统决定中国社会的特色,中国社会的特点;第二,中国社会今天的发展阶段,这个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一些制度只能这样。或者有一些更先进的制度,由于我们的这个发展阶段,我们今天实行不了。我觉得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人类有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说公权力滥用,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公权力会滥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权力仍然也会滥用,那么在西方国家解决公权力滥用问题,用的是什么样的原理?用的是什么样的制度,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我们应该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原理、制度,但是西方国家的原理制度和内涵,它的一些精华部分,在我们的制度当中也仍然要去体现。

 

某些方面可能会被认为落后,但是我的国情只能是这样。但是对于这个普适性的东西,我们的宪法本来就是舶来品,宪法当中一些最基本的原理,我个人认为是具有普适性的。林教授刚才用的比较委婉一点,认为是“颗粒”,我认为一些基本原理用于解决中国问题,在理解中国宪法的前提之下用于解决中国问题,我觉得完全是可以的。

 

3王磊:从中国立场读中国宪法

 

最近,这两天微信里面都刷爆了,都是关于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男同性可以结婚的案子,但是我对我们目前微信里面转的这些内容有一些看法,比方说标题上叫“同性结婚合法”,这不符合我们林老师崇尚的规范宪法学。规范就是讲哪一个法就是哪一个法,别给搞一个合法,确切地说合宪。受宪法保护,不合宪,怎么合法呢?同性结婚是违法的,是违反一些州婚姻法,所以这些人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我们法律人一看这个标题不行,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然后人家不服,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人家宣布这个婚姻法跟宪法是相抵触的,违宪,这两个事情是不能混淆的。

 

为什么我要提6月26日的案例?我觉得今天我们在这里开这个会议非常重要,因为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例的基本思路恰巧跟林老师提倡的规范宪法学的思路,也许是不谋而合。因为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宪法规范主义的案例,就是按照宪法的条文,宪法的第14条修正案正当保护,正当法律,宣布一个下位法违反的宪法,这是微信里面的一个缺点。第一个缺点就是微信里面宪法问题,本来是合宪的,结果网络上的标题,新闻标题都搞成同性合法,这混淆了违宪审查,新闻界应该有学法律的,我估计可能是应当买买林老师的书学一学。以后再有重大的历史判决时候不会出现这样的标题。宪法规范跟州的婚姻法规范是两个层级的规范。

 

第二,微信里面报道没有直接指出这个案件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依据的是宪法规范,大家知道两个男的在一起就可以结婚了,所以今天网上说,北京6月27日就有两个男的举行一个盛大的同性恋的婚礼,我看了好多的照片,接受不了。然后我在微信里面跟我高中同学,在美国的一些高中同学,我说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他们说别当真了。我说这不当真不行啊,我说你们的孩子已经在美国工作了,读书了,我们内地孩子有一些已经到美国去读书,还有即将要去美国读书的,这影响我们下一代,这个问题必须讨论。后来我们有一个在美国当医生的同学说,这个事也不一定是一件坏事,他说同性的人结婚,结婚完了以后他们不能生孩子,久而久之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就逐渐消亡了。我吓一跳,这个医生思维跟法律人的思维确实不一样,我赶紧转到法学院的老师群里,让他们开开眼界,别以为你学法律怎么样的,还有很多你没有想到的。

 

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个判决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就是宪法学的中国问题,中国立场。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前面刚才林老师跟胡老师讲的我都赞成,每一部宪法都是本国民族的历史产物,这一点勿庸置疑。比方说1982年建立宪法,很重要的历史背景就是文化大革命,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1982年宪法大会上,叫深刻反思十年文革沉痛教训,加了“沉痛”两个字。这就是中国宪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国情,很重要的一个历史背景,现在强调宪法实施也是1982年宪法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要求我们不仅有这样一个中国国情背景下的宪法,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实施这样一个背景下的宪法,避免文革重演。

 

那么中国和国外的关系是什么关系?确实刚才胡老师也讲到了似乎宪法学跟其他法学来比较,这个问题好像是一个问题,比方说搞民法,大陆法怎么样的,英美法系如何。如果说研究宪法问题,如果你这样弄,几种模式,国外几种模式可能有一些非议。这个问题怎么看呢?我觉得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比方说我们马上要进行阅兵式,为什么?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什么世界,比如说俄罗斯搞完了,中国也要马上搞,为什么?为什么很多国家都要到中国来,到北京来参加,这里面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我们反对什么,反对法西斯,这就是林老师在书里面说的,德国的学者施密特,施密特就是希特勒的思想基础。

 

最近有教授认为,中国很奇怪,为什么支持法西斯的学术观点一些学生感兴趣,很多教授翻译写文章,法西斯是全人类共同反对的,反过来说既然二战时候可以说包括德国在内,现在都反思,都反对法西斯,那么我想把这个话角度变换一下,我们都共同的共识,我们将要建立什么,那么这就是有普通性的。这个普遍性也跟林老师的基本观点是有关系的,宪法的规范分析的方法。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宪法,它都是宪法规范,都需要用宪法规范的分析方法作为基础,其他才能谈得上历史的方法,文化的方法,宗教分析的方法,政治社会学的方法等等。但是,规范分析应当说是首要的。

 

这是我想讲从美国最近同性恋问题看,世界各国都有一些共同的问题,但是有差异。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比方说都是宪法规范,大多数国家都要有一些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在具体设计上可以有不同。我第二点主要简单谈了谈宪法具有本国的历史的这样一个特点,同时在有一些基本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重点我同意林老师这个书的特点,重点、落脚点最后还是要解决中国问题,也许这是我对林老师宪法学的中国立场的这样一个理解,不知道对不对,这是我谈的两个大的方向的体会,不对的地方请林老师、胡老师还有诸位同学都批评,谢谢大家!

 

4刘晗:宪法学的中国路径

 

无论是面向高校学生还是社会公众,讲述中国宪法都并非易事。原因既来自中国宪法,也来自中国宪法学。一方面,中国的成文宪法并未通过司法适用运用到具体生活当中,因而在一般公共印象中与中国的实际制度实践并无实质关系。当前与意识形态话语高度融合的中国宪法概念体系,无论就智识探究还是法律执业而言,都很难吸引正在就读或者已经毕业的高校学生;西法东渐形成的宪法启蒙话语虽则日益普遍,然则实际而言多为指向未来的期待。如何将中国宪法讲得有用而且有趣,是宪法教学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教学的问题也是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众多问题的缩影。

 

作为一门本科宪法学必修课的讲义成书,《宪法学讲义》系统而详细地介绍了基本的立宪原理。精确地说,其中很多内容实际上是对于当代中国宪法启蒙话语的再启蒙。在《宪法学讲义》的很多地方,林来梵教授指出,受到初步启蒙所获得的宪法观念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很多社会上流行的宪法观念甚至印象在严格的学理意义上需要进行细致的明辨。此种态度贯穿在书中各篇的讲述之中。

 

可以说,《宪法学讲义》不但针对完全不了解宪法知识和宪法理念的人进行启蒙,而且针对受过一定宪法启蒙的人进行再启蒙。康德有言,“从迷信中解放出来就叫做启蒙”。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启蒙需要破除对于一些抽象宪法概念的迷信,尤其是对于所谓“西方宪政”的迷信,如此才能树立中国宪法发展所需要的公民宪法信仰。对于宪法概念或者体制,无论是赞扬还是批判,人们首先应该清晰地认识。理解是评价的前提。比较宪法因而可以为宪法再启蒙提供对比和参照。

 

细读《宪法学讲义》,读者还可以发现到另外一点: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出发,很多中国的制度和现象都可以从现宪法当中找到规范基础。如党的领导除了可以从宪法序言中看到之外,也可以从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的“工人阶级领导”与第1条第二款中的“社会主义”中推导出来,即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国体。“共产党具有国家统合的重大功能,是国家统合的主导力量,而共产党执政所具有的合法性,就隐含在国体概念之中”。将中国共产党放入中国宪法中的国体进行理解,定会引发相应的讨论,但无疑是具有创见性的。

 

有意或者无意地,《宪法学讲义》展现了一种在宪法原理和体制层面勾连中国古代与现代的努力。考虑到中国当代乃至近代以来的宪法论述皆以批判中国古代之黑暗专制为起点或者要点,此种努力颇为难得。在论及现代宪法精神是否与中国古代兼容的问题时,林来梵教授指出,“立宪主义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确实也有一定的契合性。……传统儒家学说,尤其是中国古代的道统观念与西方的立宪思想中限权的思想有一定的契合性”。两者都认为政治生活必须基于一些稳定的根本规则,不可轻易更改。再如,在论述权力分立时,林来梵教授指出:“其实,古代中国早已存在权力分立的智慧。”中国古代的权力分立智慧体现君权和相权之制约以及相权由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唐代)行使的进一步分立之中。此种洞见有助于人们突破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专制”的迷思;它或许可以让人们意识到,即使从宪法原理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并非一团漆黑。林来梵教授也指出,中国古代体制的唯一缺憾在于,“古代中国往往有伟大的制度实践,而没有相应伟大的理论阐述,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一个特点”。学者的任务在于运用现代的宪法语言重新阐述中国古代的制度实践,并将其理论化,展现于当代中国人或者外国人。

 

总而言之,《宪法学讲义》给读者提供了智识探究的乐趣,也为读者理解中国宪法提供了良好的图示。其通过教义学的努力建构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勾连,将中国根本体制的象征(《宪法》)和根本法所象征的体制(宪法)以法律语言的形式展现出来。其不仅旨在将中国的宪法学变成“法学”,而且意图让宪法学回归“中国”。在依宪治国的时代,我们需要相信,中国宪法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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