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凌晨,广东东莞横沥镇的曾某,欲抢劫一名行人的手机。没想到,被抢劫的袁某不但不害怕,反而喊来两名同伴一路追打抢匪。曾某被打得遍体鳞伤,咽不下这口气,跑到派出所投案,并控诉被抢者“下手”太狠。东莞法院对打抢匪的袁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袁某还赔了抢匪7万元。
面对抢匪成了“原告”、还获赔7万元,被抢者反而沦为“被告”、被判拘役缓刑,不少网友强烈吐槽,有人质疑“保护坏人”,也有人对法官爆粗口。
网友吐槽的原因不难理解——许多人信奉“恶有恶报”,对恶人必须“恶治”。一些人觉得,抢匪侵害当事人,被抢者凭什么要乖乖就范?被抢者“暴揍”抢匪,是抢匪活该。就算被抢者下手狠了点,也得考虑事情的因果关系。谁让抢匪作恶在前,这不是无端行凶伤人,打抢匪谈不上“社会危害性”。
法院显然有另一种想法。被抢者在抢劫发生时与抢匪撕打,属于正当防卫。当抢劫未得逞,抢匪逃跑,被抢者再去追打,则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官看来,抢劫是一码事,故意伤害是另一码事。被抢者后来将抢匪打成二级轻伤,属蓄意报复,应承担刑责。之所以判处缓刑,已考虑了被抢的前提,是“从轻”处理。
说白了,此事引起争议,是法理与人情上出现“摩擦”。法律认为,即便是抢劫犯,也有合法权利。而一些民众觉得,打人没好手,要求被抢者“适度防卫”,太过书呆子气。两种观念,各有各的道理。非要争个高低短长,可能永远是鸡同鸭讲。
法不外乎人情,意思是法律不会超出人情与伦理之外。对执法者而言,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的“变量”,做出不脱离于公众认知的、能够为社会信服的、具有积极导向性的判决。对公众来说,意气用事不可取,在警惕行政干预司法的时候,也当思考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在行使民主监督权之时,当避免过犹不及。
“被抢者打伤劫匪被判缓刑”引发强烈争议之余,也要问一句:实施抢劫的曾某受到何种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