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律师“死磕”是当下特定环境下的特殊产物,其存在有其必然性。我们需要做的是,铲除律师“死磕”的土壤,让律师不愿“死磕”,让民众不支持“死磕”。本文从四个角度解读律师“死磕”。
来源:邓楚开的法律博客,邓楚开--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后、专业刑辩律师。
理性对待律师“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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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篇《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公安部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新华社新闻通稿在7月11日晚23:47发布,法律界顿时炸开了锅。从新闻通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打击行为的直接起因是“庆安枪击案”,针对的是那次事件中的“死磕”律师。
如何看待律师“死磕”,如何看待此次打击行动,一时间成为了大家谈论的热点。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兼刑辩律师,一直关注律师“死磕”这一法律现象,对此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死磕”的目的在于引起舆论对案件的关注
律师界对律师一直有“技术派”、“勾兑派”与“死磕派”的划分。但对于何谓“死磕”,并不存在统一的看法。有人认为,“死磕”就是对自己认定的观点坚持不放、抗辩到底。若以此来界定“死磕”,则无法区分“技术派”律师与“死磕派”律师,因为技术派律师往往也会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自己的观点坚持不放,并在法律程序内抗辩到底。
“技术派”律师与“死磕派”律师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强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在于是否超越法律程序进行抗争。“技术派”律师只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严格根据对事实与法律的理解与公检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与抗辩,甚至与检察官、法官在法庭上进行激烈的理性对抗。“死磕派”律师自然也会在法律程序内进行抗辩,但表征其特色、作为其标签的则是,通过各种法律程序外的手段引起媒体与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对案件进行各种“炒作”。
鉴此,我更愿意将律师“死磕”界定为以各种手法炒作案件。这样界定“死磕”,也与普通国民对律师“死磕”现象的理解大体一致。律师“死磕”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绝食,还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前拉横幅、喊口号,最重要的方法是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将案件炒热,引起舆论关注。
二、律师“死磕”根源于现有法律程序生产正义的能力不足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法定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什么律师会常常舍弃法律不用,而像社会活动家一样主动将案件卷入舆论的漩涡?
试图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结果,这是律师“死磕”的直接目的。按照学院派的主流观点,这是以公众的狂欢代替司法理性,是舆论绑架司法,有悖程序正义,有违法治精神。但在我们这个特殊的国度,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2006年的“许霆案”,一个看似合法却荒诞不经的司法判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改判;2011年的李昌奎案,面对无法抗拒的社会舆论,法院按照实质合理的要求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的吴英案,也在滔滔舆论的压力下改判,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这些标杆性的案件强烈地提示国民,只要有足够的社会舆论,即可改变认为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在法治成熟国家被认为是破环法治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却成为了监督司法、促进正义实现的利器。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将自认为不公正的案件公之于众,借助舆论的力量达到诉讼目的,便成为了不少国民及律师所认可的案件操作方式。
有当事人甚至直截了当地对我讲:“你们这样的律师,优势在法庭,但是在我们国家,你们在法庭讲得再有理,作用也不是很大。”
我只能表示:“我无法否定您的观点,如果您认为我们的作用不大,可以解除合同,我们不会为了您的案件而去炒作或者勾兑,那超出了我的职责范围。”
当司法程序生产正义的能力不足时,当司法的公正度与公信力有限时,部分国民与律师选择通过媒体炒作引起公众注意的方式来操作案件便无可避免。换言之,律师“死磕”是当下特定环境下的特殊产物,其存在有其必然性。
三、律师“死磕”与司法属性及律师身份相抵牾
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意指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原因与理由,而不是指任何存在的事物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而言都是合情合理的。律师“死磕”虽有其产生的必然性,且确实在一些案件中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但从司法的属性及律师的社会角色而言,律师“死磕”实在有悖司法精神,有失律师身份。
司法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机能,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手段。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即在于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能够在专门的司法程序内运用特有的司法技术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与冲突,把各种棘手的政治与社会矛盾通过法律技术手段予以化解,以维持社会与国家秩序的平稳,避免国家与社会陷入动荡。而通过各种方式炒作案件,是将本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政治化,这与司法所要求的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背道而驰。
即使通过媒体炒作能在某些具体个案中促进公正的实现,但将司法政治化的操作本身,无异于饮鸩止渴。律师高举正义的旗帜,却通过舆论来炒作案件,只能标示着其尚未踏入法治理念的厅堂。在国家向法治过渡的进程中,作为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的这种技术性,尽量排除与避免司法的政治化,这是作为法律人的律师所应尽的义务,如此法治方可缓缓进步。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司法程序中是一个通过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能参与司法,以促进司法正义实现的社会角色。常有人以骑士比喻律师,自认为这种比喻较为贴切。
作为法律骑士,律师的武器就是法律,要掌握高超的法律技术,并运用这一武器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斗争。当律师越过法律程序,放下法律武器,而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绝食、拦横幅、喊口号,通过网络炒作案件的时候,恰如一个骑士跳下马、扔下剑,与他人在野外赤膊相斗。这着实有辱斯文,有损律师形象!
四、律师“死磕”行为的法律性质
前文已述,现今律师“死磕”的主要方式,无非就是在司法机关门前静坐、绝食、拦横幅、喊口号、通过网络炒作案件,等等。
这些行为如果比较克制,尚未扰乱公共秩序,则属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范畴,只是与律师的身份不符。
律师的“死磕”行为如果不加克制,影响到社会秩序,则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首要分子可予以行政处罚。
“死磕”行为如果影响到社会秩序,要构成犯罪,则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与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方构成犯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要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要求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严重。《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新闻通稿并未提及被抓捕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涉嫌的具体罪名,但提到“他们以‘维权’‘正义’‘公益’为名,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多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据此可推断,公安机关可能认为他们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由于没有也不可能接触案件的证据,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但我们希望也相信司法机关能够根据事实与法律,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此案作出公开、透明与公正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抓捕行动,让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思考律师“死磕”现象及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虽然我一直不赞成律师“死磕”,但面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我们不能只是一味地否定与打击,而应静下来深入思考:为什么律师会放下身段进行“死磕”?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国民希望律师“死磕”?
我们需要做的是,铲除律师“死磕”的土壤,让律师不愿“死磕”,让民众不支持“死磕”。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不断改革,不断提高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让我们的司法程序有足够的生产正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