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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没跟上快递业发展节奏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朱宁宁
  随意拆开包裹,小到饰品,大到手机,看到喜欢的就随便拿,看到零食就打开,现场分着吃,根本不怕监控录像。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5名快递员工集体偷件,数量高达200多件,警方已开始调查此事。
 
  此事一经媒体曝光,快递行业的乱象再次“惊呆了小伙伴儿”。
 
  “目前,我国还缺少统一规范快递业、保障消费者在快递行业内权益的有效法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规范快递行业,保障公众的消费权益,单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难以解决,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专门就快递业问题作出规定,将消费者难以行使的快递权利具体化,实现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行业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快递行业发展报告2014》,2013年,我国快递达到92亿件,规模为世界第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物流方式,快递行业正在迅猛发展。但同时,快递业也面临着无序的境遇。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数据,针对快递的投诉每年递增一倍多。而从以往媒体报道及相关部门的调查中可以得知,快递物品丢失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成为快递行业内急需解决的乱象之一。
 
  2013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丢失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该办法远不能规范快递物品丢失的赔偿问题。”王殿学说,我国立法上对快递丢失物品的赔偿规定一直不明确,比如快递企业一般会在快递单上注明未保价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5倍。但是,这个格式条款往往并不明显,消费者经常不容易看到。而一些快递公司内部规定,如果没有保价即按运费的3倍至5倍赔偿,这个赔偿标准显然过低。王殿学认为,通过立法提高和明确快递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是当务之急。
 
  快递员私拆快件应比照邮递人员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显然,对于私拆邮件行为,我国刑法对有特殊身份的邮政工作人员作出了责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快递员接触快件有天然优势,跟邮政人员接触邮件电报有很大相似性,那么,快递人员私自拆开快件,但并没有私自占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呢?可否比照邮政工作人员进行量刑对其惩处呢?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指出,快递人员私拆快递,即便没有占为私有,其行为本身也应该入刑。随着社会发展,对于“信件”可以作适当扩大解释,快递物品等也应纳入通信自由的保护范围,因为很多时候,快递物品本身就是一些信件、文件等。
 
  消费者维权仍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窘境
 
  回顾此次遭曝光的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如果不是有摄像头记录了快递员工的盗窃行为,恐怕相关责任问题也不易解决。可以说,快递物品丢失的责任不明确或者过低,也是员工敢于盗窃的重要原因之一。王殿学分析称,目前快递行业丢失物品后主要面临两个问题,即丢失后的举证责任问题和丢失后的赔偿问题。
 
  据了解,目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引入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处理方法,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此外,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的格式条款也进行了限制,规定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些法律规定上来看,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丢失后的物品,除非消费者绝对能证明快递的具体物品的质量、数量,否则很难得到满意的赔偿,而如此一来,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就过高,权利行使起来较为困难,当真正遇到快递纠纷时,消费者很难运用法律来维权。”王殿学分析说。
 
  此外,对于消费者未仔细检查快递物品而签字是否算认同质量和数量,王殿学认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也不代表消费者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了认可,对于快递货物的内在质量和数量,应该有一个异议期。
 
“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仅限于‘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相当原则的规定,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规定也不明确,应针对快递行业尽快立法,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王殿学说。
 
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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