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45年,中国出现了第一位律师。
他叫邓析。在历史上,邓析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一个机辩的故事:
上游冲下了一个溺死的人,被住在河边的一户人家打捞上来,这个死人的儿子找上门来,要带回去安葬。这户人家于是索要打捞费。他请教邓析,我能要到钱吗?邓析分析说:你可以找他多多地要钱,这是他唯一的父亲,他必须带回去安葬,否则就是不孝;然后死人的儿子也找上门来请教,我能少给钱吗?邓析说:你一分钱都不必给他,因为这具尸体如果你不要,其他任何人也不会要,对他完全没有用。
这可是世界历史上都不可多得的一个逻辑悖论题,堪比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格拉留下的著名的半费之辩(注)。如果中国人顺着邓析留下的这个逻辑陷阱,去仔细发掘它在人类思维规律上的意义,在思辩上的意义,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那么,也许,在尔后那个星河灿烂、思想家辈出的春秋战国时期,会出现一个象亚里斯多德一样的大家,总结出人类思维的规律,发明逻辑这样一门思维的科学,那么,中国历史甚至于中国文化从此就会改写。但是,他在当时就被斥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的诡辩,并因此成为他命丧黄泉的一个理由。中国正统的理论家和中国的官家们总喜欢拿着一个假设自己绝对正确的大棒,去打压所有与自己有异见的人士,如果万一辩不过,干脆就消灭他的肉体。从此,中国理性思维的一点萌芽,就死在了襁褓中。
邓析首先是一个法学家,他对当时郑国统治者子产铸在鼎上的刑书不满意,就自己写了一部刑法,当然这部刑法他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铸在鼎上,只能写在当时的纸----竹简上,因此叫做“竹刑”。这也真是太神奇了,翻翻中国的法制史,读一读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向来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工具哪有私人订制的?法律,尤其是刑法,肯定是官家制定的,这个家伙居然在2600年前就胆大包天,在没有得到统治者允许和授权的情况下,私下写了一部刑法,这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从此岭外音书绝,到现在也再没人胆敢这么干。但是这部刑法写的也真是太好了,后来的郑国统治者虽然砍了他的脑袋,但把他写的这部刑法给颁行了。
在中国历史上,邓析第一个干起了律师的事。他帮人打官司,而且还收费。《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意思是,有大案子收一件大衣服,小案子就收短衣小裤。那个时候还没有发明钱币,只能以物易物,这和大教育家孔夫子他老人家的学费“束脩”是一个概念。
除了打官司外,他还象前面说的古希腊先贤普罗塔格拉一样,还办了一个法律学校,在当时叫乡校,教授法律知识和论辩技巧。于是又有人攻击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说他无事生非,而在我这个律师看来,他的这个“两可之说”恰恰是分析问题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思想方法,对待一个问题,必须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这是现代抗辩式庭审的精要所在。这一点,甚至比咱们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都还先进。我们大学法学系不教学生论辩技巧,逻辑思辩,光让死背法律概念,真还不如这个邓析。
除了这两点外,邓析还干了一件事情,就是普法。邓析经常向普罗大众宣讲法律,分析案件,使得老百姓知道官家哪些事情是做得合法的,哪些事情是做得不对的,老百姓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邓析在当时就享有祟高的威望,大受欢迎。邓析真还象个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生而具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胸襟。
不管是当时还是现在,按中国人的标准,邓析算得上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脑后有反骨。他不祟尚权威,更蔑视等级,荀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他对现实强烈不满,净挑毛病,他说:“治世之礼,简而易行;乱世之礼,烦而难遵。上古之乐、质而不悲;当今之乐,邪而为淫。上古之民,质而敦朴;今世之民,诈而多行。上古象刑,而民不犯教,今世有墨劓,不以为耻,斯民所以乱多治少也。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汤有司直之人,武有戒慎之铭。此四君子者,圣人也”。大意是:一个治理良好的时代,人与人之间关系简单易行;而混乱的年代,繁文缛节难以遵守。以前的音乐质朴而不悲伤;而现在充斥着靡靡之音。以前的人们质朴而敦厚,而现在诈骗横行。以前人们犯了错,让他穿一件有耻辱图型的衣服的处罚,老百姓就不敢再犯;而现在就是割鼻刺字的刑法,人们也不觉得耻辱。尧敢放一只让人们提意见的鼓;舜能专门立一块让人们写下不满的木牌;汤时代有正直敢于说话的官员,武有警醒自己的铭刻,这是四个圣人的好时代。他说,我们现在和那个时代相比啊,就是百丈溪与万仞山,九层地狱和重山之颠。
说得真好,我把这篇文字翻译出来的时候,好象觉得他穿越到了现在,刚在我耳边说了这段话。写下了著名的《论法的精神》的法国大哲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波斯人信札》中说:“在刑罚多少偏于残暴的国家,并不使人们因此更服从法律;在刑法较轻的国家,人们惧怕法律,也不下于刑罚残暴恶毒的国家”。这和邓析的“古有象刑,而民不犯教;今世有墨劓,不以为耻”真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是提倡轻刑化,强调制度和教化的作用。只不过邓析这位老祖宗比孟先生早了2200多年。但遗憾的是,《波斯人信札》对一个意大利的年轻人贝卡利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写了一篇不长的文章《论犯罪与刑罚》,确定了刑事法律三原则,被人称为现代刑法学之父。而邓析从此以后却没有听到一声水响便没不可闻,到现在人们还以为他只不过是2500年前的一个小痞子。
邓析不光写法律,做律师,办学校,还著书立说。他在《转辞篇》中说:“夫治之法,莫大於使私不行,功,莫大於使民不争。今也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也甚於无法。立君而争贤,是贤与君争,其乱也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而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此国之大道也。”大意是,立法最大的目的是避免不公正,不能为某一种立法为私。法律最大的功用是解决百姓的争端,如果为某一种私利而立法,还不如不立法。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法律一旦颁行,则什么争议都不能法外解决,而是用法律来衡量,这才是治国的根本。
这个理论也太现代化了,好象就是说现在的事。这不是说恶法非法么,这不是说以法治国么?这不是说不仅要立怎么惩罚犯罪的刑法;也要立解决老百姓之间争端的民法么?从立法到执法,他都说到了点子上。我忍不住象阿Q一样赞一句:我们的祖上,也曾经阔过。我们的春秋战国时代,和古希腊的雅典时代一样,真是世界文明的轴心时代,这其中爆发了多少思想的火花!
可惜的是,邓析这点星星之火,没有燎原。在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邓析早出生了2500多年,那个时代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时代,官家对百姓,只能是我说你听,让你怎样你就怎样,要你死你就死,你还能辩什么冤枉?说什么过错?可是这个邓析,不光自己在那里对官家品头评足,说这不对那不好,还出头自己修改刑法。这还不说,还帮老百姓打官司,教老百姓与官家辩道理,搞得众说纷纭,出现“郑国大乱,民口欢哗”,这还了得!郑国新上任的执政者姬驷歂说也说不过他,辩也辩不赢他,干脆动用了专政工具,一刀砍了他的脑袋。
于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律师,死了。
而中国的律师,一死就死了2500年。从邓析之后,在漫长的中国专制社会的历史上,再没有律师出现过。偶尔搞一点法律服务的,是一些累试不第的秀才,在衙门前的大街上,支一个桌子,相当于摆一个摊子,帮人代书一个诉状什么的,偶尔搞一点诉讼法上的辅导,但也是非法的,那叫挑架词讼。挑架词讼,抓住了,轻则几十大板,重者就会象邓析一样,掉脑袋的。
而死去的,不止作为为民请命的律师的邓析,还有作为法学家律师的邓析。尔后中国的法,就是帝王将相们,为了统治的方便,拟定的管制臣民的刑法系统,主要是为官家一己之私,而制定的什么是犯罪,犯罪后怎样处罚的刑法,任意性极强,从来不管合不合逻辑,有没有道理,公平不公平。有时皇帝老儿一句话,就成了法律,这就叫言出法随。至于刑法的理论,几付阙如,邓析反对的立法为私,恰恰大行其道;而邓析倡导的“使民不争”、“事断于法”的民事法律,作为部门法,却始终没有;只某些无法绕开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田地房产婚姻家庭等问题,必须规范的,才附着在刑法体系上,作出一些简单的规定,至于民法理论,基本不存在。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法学家,更没有培养法律人才,研究法律的学校。
当然也没有法庭,只有衙门。在衙门里坐堂问案的审判官们,极少是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的人,他们绝大部分是主政一方的行政官员,这些行政官员们,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过来的秀才举人们,他们读的是圣贤书,考的是八股文,偶尔秀一点诗词歌赋,唯独不考法律,他们坐在大堂上,遇到案子,只好凭感觉办事,按圣贤书上的之乎者也来裁断,这美其名曰“引经决狱”,顶多临时地查一查刑律书,听旁边的师爷嘀咕两句,惊堂木一拍,就算把案子断了。
但是这些审判官们,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凡事总有一个程序,不管哪个朝代,总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判决书怎么写,案子怎么上报,总有一些规矩可言,没有受过这些规矩训练的父母官们,什么都不懂,怎么办?
这就出现了一种职业:师爷。那个时候的师爷,就相当于现代的秘书,或者秘书长之类的职位。他们大都是一些累试不第或者想以此谋生的读书人,他们为了做师爷,不仅要读贤书,而且还有意去学相关法律典章、衙门规则,然后受聘于这些官们,来辅助这些官员们办事。于是,官员们一上任,就要聘任师爷,负责财政税收的,叫钱粮师爷;负责断案决狱的,叫刑名师爷。在清朝时期,出师爷最多的,是浙江韶兴,那里的师爷最有名,也最好。
刑名师爷大约就是现在的审判辅助人员,他们却是断案决狱的专业人员,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知道判词怎么写,知道怎么向上级汇报。但是问题是,这些专业人员是作不了主的,顶多象一个参谋和顾问,给一点参考意见,参谋不带长,放屁都不响,这叫做专业的不作主,作主的不专业。当然,这里说的师爷的专业,和法学的专业天差地远,他只不过是懂点朝庭律令条款,官场规则而已。
但是,真正法律,却是一门专业,需要有律师这一类法学专家来研究、运作的。
法律,就象一颗种子,它生长在社会生活的泥土这中,一旦它生根、发芽,从社会生活的泥土中长了出来,它就变成了一棵有生命的树,他就有了自己的生长规律。如果我们有人去研究它,发现它的生长规律,然后给它浇水,施肥,它就会逐渐长成一棵参天大树,就会生长出自由、公正来,也会反过来庇荫我们的社会,供给我们这个社会机体上需要的氧气,养份,使我们的社会健康发展,即安宁而又充满活力。就会实现邓析所期盼的“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邓析《无厚篇》)的治世。
但是,遗憾的是,邓析播下的这棵种子,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始终没有发芽。
而在我们的纪元开始时,古老的欧洲,出现了一个非常强大的国家----罗马帝国,这个国家征服了大半个欧洲还有非洲和亚洲的一部分,它几乎把地中海变成了它的内海。我们现在,还可以在地中海沿岸看到古罗马人留下的文明的遗迹,它的高大的神庙,宏伟的图书馆,可容纳数万人的巨型体育场、剧场、斗兽场;还有巨大的澡堂、水道和城墙。有些现在还在使用。古罗马高超的建筑、雕塑艺术水平和发达的公共服务体系,使我们不得不对当时罗马帝国的国力、财力及高度的文明产生由衷的钦佩。难怪有人说:“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希腊和罗马这两个文明是整个欧洲文明最重要的源头,也成了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而它影响世界或者说影响我们最多的,是它的法律。它的法律可以说是他强大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更重要的是,它的法律使许多许多国家迈入了文明国家的序列。它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法学原理,现在还活在大部分文明国家的法律里,我们到现还得不断的学习它、研究它,使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罗马帝国已经灭亡了上千年,可是它创造的法律制度居然和它那些宏伟的建筑一样不朽!
这就是罗马法,罗马法是罗马帝国那些伟大的法学家群体创造的。这是一棵越过数千年的繁茂的大树,现在还生机盎然。并不象我们所说的工具一样,磨损、锈蚀、朽坏,或者被扔到不知道那个旮旯里,踪影难寻。
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800多年时间,古罗马法学家进行了大量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他们阐述法学原理,编篡法律条文,解释法律律令,争论法学问题,他们的论述、解答,在一段一段的时期,会成为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成为法律渊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成为办案的依据。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系统的法典编篡活动。他任命一个10人的法学家小组,通过数年的时间,将所有的法律规定编定成一部综合的法典,名叫《查士丁尼法典》。这编篡法典的同时,还编成了两部书,一部叫做《学说汇篡》,它收集了公元1-4世纪的40多名法学家的50多种著述,删除其中矛盾和不合时宜的,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学理论书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另外还编成一部书叫做《法学阶梯》,是以公元2世纪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写的一部同名法学专著为蓝本,进行删改、增补、分章分节编篡而成,同样于533年颁布,作为罗马法的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和法律一样的效力。
这些典籍的颁布,是世界法律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它是罗马法能够得以传之后世的关键步骤,它使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法学家们能够见到系统性极强,立法技术高超的罗马法律条文及深湛、全面深入的罗马法学理论。
于是,罗马法就不断的被后人“拿来”,变成了后人立法、法学教育及法学研究的重要渊源。我在这里引用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丘汉平的论述,就大可以知道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
“欧洲各国法系,舍英伦外,几皆直接渊源罗马。即以英美法系而论,几受罗马法之熏染者,灼灼可及见。他若日本,至维新以来,私法编订,以德法为蓝本,而德法以罗马法为精髓也。即就吾国而论,逊清修订法律馆所拟各种法案,迨皆抄袭东邻,追溯其本,亦罗马法之物也。远至南美各国,昔多隶属法(国)西(班牙)二邦,民法编定,仿照大陆法系。所谓大陆法系,罗马法近代适应于欧洲各国之别名也。”
这就是说,现代国家的民法,除英美法系是受其巨大影响外,其他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来源于罗马法。
奇哉怪哉,1500年前的罗马人,居然为后世现代文明国家,准备好了一套法律工具。
那么罗马法好在哪里呢?
简单说来,罗马法首先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前者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而后者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并且确定了不同法律的效力。而罗马私法(我们大概可以叫做民法)是罗马法最精髓的部分。罗马法首先对法律主体(人法)进行了划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并分别规范了他们的权利义务。并就以人法有关的婚姻家庭法作了具体规定。然后,又分为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
在罗马法中,并不是简单地对上述法律部门进行一些规范,而是在这些规范之后,有法学家们对个中原理进行的非常深入、细致和具体的研究和论述。例如,对于物法,罗马法学家首先研究它的概念和分类,再研究物权转移的方式,再研究物权中的所有权问题,将所有权分为自物权和它物权,又将自物权分为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它物权分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等。然后又将所有权的特征归纳为绝对性、排它性和永续性。
这些研究和论述,到现在还颠扑不破,我们现在还视为圭臬,以至我们觉得,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已经把这些原理研究透了,已经把该论述的东西论述完了,以至我们只好直接拿来用了,如果我们对哪些方面不清楚,我们经常想的是,罗马的法学家是怎么说的呢?基于此,西方那些搞法学理论研究的,首先要懂拉丁文,要不然,怎么看得懂罗马人的书?
而且,正在这个时候,罗马还产生了现代意义的法庭。它是由一群专业的法律人担任法官,担任起诉者,担任辩护者,使是与非能够通过专门的场所、即定的程序,专业的人士通过充分展示、论辩并给以合法的、公正地裁判。法律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辩护者在法庭里的工作。
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罗马法的形成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罗马的那些法律巨人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
而罗马法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规范。它是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进行保护,罗马法的本质意义在于“给予一个人稳定而长期的所有权的保护”。
而在这些规范之上,是可以生长出自由和尊严的。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洛克说:“私有财产是自由的根基”。
比如前面所说到的所有权,我们就可以看到许多的法谚,如:穷人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说,再高的官阶,再大的权力,也不能侵犯普通人的所有权。
还有,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因为家保障着他的安全和自由,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他的家,就象城堡保护主人的安全一样。
自由和平等,就是在这些法律概念上一点一点生长起来的。
正因为有了所有权的概念,有了罗马人发明的这些私法上的概念,才产生了近代的资本主义的盟芽,才焕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才使一个国家从野蛮迈向文明、从贫穷走向富裕。
而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法律再不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律是一群法律专业人才,秉着公正的原则,循着它本身的法律原理和规律,用来保护权利,判断事非的。尤其是裁断是非的法官,必须要坚持公正、独立和专业,对法律公正有一条最基本的原理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意思是,法官不能偏向任何一边。
为此,法官的判决必须是独立的。那怕就是国王,也是不能干预的。德国一个强大的国王弗里德里希,在1752年,他立下了他的政治遗嘱,他说:“自己作出司法判决是一项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能胜任的职役,基于时间原因,我绝不干予诉讼,在法庭上应以法律为准,王权者应当保持沉默……”这位国王曾经为一个磨坊案撤销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判了四位法官的刑,却被认为是权力判决干予司法判决的恶劣先例。他晚年悔悟,这个案例也成了19世纪司法独立的理程碑式的案例。
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忽发奇想,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坐一坐法官的位置。他向英国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提出了他的要求,这位大法官热情接待了国王陛下,但拒绝了他的要求。他说到:“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句话看似平常,却载入了英国的法制史,成为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力的标志。
这里涉及到法官的法律专业化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官的选任标准要求上,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
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院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执业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有至少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
而法官的独立性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大法官,这九名大法官是终身制的,只有去世一名,总统才有权利再任命一名,连总统也没有权利撤掉大法官的职务。而这个联邦最高法院,手中没有军权、没有财权,也没有任何命令他人的行政权利,可以被称着最小权力部门,可是他们又被称为美国的“镇国之柱”,美国历史上多少惊天动地的政治纷争,权利诉求,业界争斗,最终都在这九名大法官的裁决下一锤定音,没有演变成动乱,战争,保障了这个国家的安宁和秩序。
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最藐视美国法律的总统,他就是曾经促成中美两国建交的尼克松。在著名的“水门事件”中,这位总统的手下在他的竞争对手的民主党办公室内安放窃听器被当场抓获。这位总统为了阻止对该案的调查,罢免了调查本案的特别检察官,可是,法院系统却不听这位大总统的指挥,继续调查本案,获知白宫有尼克松办公活动的录音带,这些录音带中就可能有尼克松为掩盖本案真象而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八名大法官,一致裁决,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带。裁决过后,尼克松总统无奈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们,并没有以尼克松是美国最有权势的人就迁就他,偏袒他,而是从维护正义和法律出发,将这位总统打入了万劫不复的地狱。
这就是法制国家的律师的历史。在法治国家,“律师”是法律人的统称,包含法官、检察官和职业律师,他们被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律师维护着法治国家秩序的运转,保障着一个国家的安宁。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文明的标志。我国学者刘桂明总结美国这个最强大的帝国的历史时说:“美国这个国家是由律师设计的,也是由律师建立的,后来又是由律师统一的,所以,更是由律师领导的。”
中国的第一个律师在公元前500年死去了,他一死就死了2400多年,只到清朝末年,也就是上世纪初,当满清王朝明白不得不搞政治体制改革,引进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时,才出现。但当中国律师一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就开始发出耀眼的辉光。1923年,当民主和法制在中国还是一个萌芽的时候,在著名的二七大罢工中,一个法律人,大律师施洋,这个共产党员,武汉工团联合会法律顾问就为了劳工的利益,走向刑场,成了中国一个现代历史上第一个为了劳工利益而牺牲的律师。
而在1937年,著名的爱国七君子事件中,七君子中有三位就是律师,而为他们辩护的,几乎全是当时上海的大律师。律师这个群体,天生的倾向于民主和自由,天生倾向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倾向于政治的文明和法律的尊严。
可惜的是,中国的律师在此之后曾经又消逝在历史的深处,有30年综影全无。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再一次出现在中华大地。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开始发展,壮大。但是,他们的步履是艰难的,他们顶着社会深深的误会,认为他们是为坏人说话的;他们显得十分另类,常常在主流的边缘徘徊,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远远没有形成。但是,法治文明的辉光已经在中华大地亮起,我相信,律师,这个戴着荆棘的王冠的职业,最终会到达社会政治舞台的中心,成为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力量!
注:普罗达格拉是公元前400年古希腊的哲学家、律师,他留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是:人是万物的标准。据说一个叫欧提勒士的人,向他学习法律知识。双方订有合同,约定欧提勒士分两次交付学费,开始学习时先付了一半,另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打赢了官司再付。毕业后,欧提勒士迟迟未执行律师业务。普罗塔哥拉等得不耐烦,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普罗塔哥拉说:“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被告欧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针锋相对地应道:“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如果原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
因为这在逻辑上是一个两难的命题,被称着悖论,是人们研究逻辑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例。
本文作者:邓宜平,本文选自其作《酱缸里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