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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大旗下,涉毒明星回归演艺圈到底难不难

发布时间:2015-07-22      来源: 法案聚焦    点击:

 

 

 

 

 

法案君按

 

据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备受关注的演员张林容留王学兵等人吸毒案,722日开庭审理。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张林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北京朝阳检察院起诉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又是一起“明星涉毒”案。自2014年以来,此类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带来一个问题,涉毒明星违法犯罪接受处罚后,能否重新走回社会、走回生活、走回自己的事业?尽管此前有不少道德层面的分析,但从法律层面看待这一问题的不多。今天,法案君(微信号:faanjujiao)带来一篇文章,就是专业律师从专业角度的分析。

 

 

来源/法案聚焦

/吴立伟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仅自2014年至今,经媒体公布的便有多起明星涉毒案件,用“多发”来表述也不为过。以至于社会公众认为,明星群体为涉毒高发区。笔者以为,这种判断不仅会给明星群体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更严重的社会后果是,由于明星的公众性和示范性,会使得公众,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价值取向的扭曲。笔者试图通过办理明星涉毒案件的体会,谈一些关于明星涉毒的相关问题,以期在消除认识差错后,最大限度消除明星涉毒带来的负面效应。

 

2014年北京警方进行的缉毒大会战中,查获的涉毒明星占全部查获的涉毒人员的0.15%,而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曝光的中国涉毒明星不到40人。显然,明星涉毒只是涉毒人群的“小众”。但因为明星群体涉毒报道率近乎100%,且社会关注度较高,使得人们产生了明星群体为涉毒高发区的误解。

 

尽管通过数据说明了“明星群体为涉毒高发区”的判断有误,但由于明星群体对社会公众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明星涉毒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涉毒案件,因此,在秉承“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下,对此类案件严格查处是具有非常重大的社会意义的。

 

我认为,明星涉毒的起因无别于其他涉毒人员,无外乎有“猎奇型”、“排压型”、“奢靡型”、“炫酷型”等,每个人的起因不尽相同。有的是在朋友聚会时,出于好奇,尝试一下吸毒的感受,自此沾染毒品;有的是由于工作紧张、疲劳,期冀以毒品来缓解情绪;也有的是功成名就,以毒品来消遣;还有的是为了赶时尚,以吸毒来体现其生活“品味”。要使明星群体远离毒品,不仅仅是法律打击和道德指引就能简单完成的,这是一个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我们看到,通过媒体披露的这些涉毒明星,除个别的以外,都表示了强烈的忏悔,诚恳的歉意。都恳求社会包容、谅解,并在改过后接受。那么,我们国家,我们社会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案件及后续问题。在案件处理上,同种行为和情节,对明星的处罚略重于其他人,公众和涉案者本人都能理解并接受。有必要探讨的是,涉毒明星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国家和社会应如何对待他们。

 

从已结和未结的案件看,社会公众对这些涉毒明星还是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包容与谅解。这使得他们减小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至此,涉毒明星违法犯罪接受处罚后,能否重新走回社会、走回生活、走回自己的事业,关键要看政府任何对待了。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一贯强调刑罚的教育和挽救作用,一贯坚持对违法犯罪人员在各方面不予歧视。我个人认为,对待违法犯罪的明星也应如此。在他们接受了法律处罚后,非因法律原因并有法律依据,不应剥夺或限制他们从业权利。理由如下:

 

一、我们应正确理解和处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地位和关系。他们依法承担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对其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而作为明星,应有更高的道德准则、其行为对社会道德起了负面的示范作用,这是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标准低于道德标准,但其具有国家强制力,效力高于道德标准;道德评价的标准高于法律标准,但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效力低于法律评价。如果以某种法外的决定、命令来剥夺或限制涉毒明星的从业权利和自由,实质上是将道德标准法律化了,这是违背法理的。

 

二、毒明星的从业权利和自由,是其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身权利如无法律依据和裁判,是不 可以被剥夺的;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公权力特征的高度概括。如果以法外方式剥夺或限制涉毒明星的从业权利和自由,损害的不仅仅是涉案明星个人的权益,更是对法治政府的公信力、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损害,甚至因此而否定我们是法治国家。这个后果,远比涉毒明星继续其演艺事业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严重得多。

 

以上对明星涉毒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最后恳切的希望明星们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为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道德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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