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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派律师说:控辩规则决定控辩关系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 法案聚焦    点击:

 

来源/法案聚焦

 

文/韩嘉毅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什么控辩双方在理论交流上几乎没有障碍,能够形成许多共识,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是冲突为主流,平等的交流和协调是另类?请看今天法案君(微信号:faanjujiao)分享的这篇文章。

 

(本文根据京华法治论坛发言整理)

 

首先,感谢清华大学、北京市检察院举办这样一个题目的论坛,并且邀请北京律师协会共同作为主办方。

 

围绕着“控辩关系”举办论坛,展开充分的讨论不仅是十分必要,而且是迫切需要的。中国恢复法治建设、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年多了,通过三十年的实践,总体来说,我们的控辩关系经历了:都是一家人、都是国家干部;到律师制度改革脱离国家干部身份,开始逐渐产生冲突;到矛盾激化水火不容;现在再逐渐过渡到理性思考的过程。下一步能否真的回归到控辩一家人、控辩审三方法律共同体的状态,也许在我们这代人里能够实现,但是要靠我 们努力。三十年的实践过去,我们该总结了。

 

我们可以看看会议论文,从中不难发现,这么多优秀的检察官写出的文章中充满了理性的思考。文章理论性很强,系统性、全面性勿容置疑,水平很高,都值得辩护律师们学习。

 

在不同场合、参加不同的研讨会,我们都会发现控辩双方在理论交流上,无论是论坛也好、研讨会也好,几乎没有障碍,能够形成许多共识。但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还常常是冲突为主流、平等的交流和协调是另类?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换句更直接的话来说,今天发表论文的检察官,在明天的工作中,是不是能够更多的架起信任的桥 梁、理性面对冲突与对抗,面对就是为了与公诉机关对抗而设立的律师制度下,建立起来的一支律师队伍;再换一个角度讲,是不是既然在这样的层面上,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都在场开会研讨了,控辩双方基本形成共识,实践中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答案是否定的。

 

这样的会还要开,这样的主题还要谈,为什么?不论是理念、还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缺少衔接,这东西就是规则、就是控辩规则。也许有人会问,怎么没有规则? 刑诉制度运行了三十年,没有规则怎么可能。实际上,我认为我们目前的规则应该叫原则,目前是只有原则、没有规则。

 

在国外一些国家,比如我考察过的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中,公诉人也叫国家律师,除了有专职的公诉人 外,国家也会付钱聘请职业辩护律师作为公诉人,一旦被聘请了,就叫国家律师,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能。于是许多律师上午是公诉人,下午当辩护人,今天是挣国 家的钱当公诉人,明天挣当事人的钱又是辩护人。可以想象, 上午的控、辩双方,下午就可能变为辩、控双方。他们为什么没有控辩关系的平衡的问题,他们为什么不用开这样的研讨会,研究解决控辩平衡、控辩关系的问题, 一句话他们有沿袭下来的规则。在香港考察,我也看到了也有“外判制度”,也是较为典型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身份的临时转换。并且,任命为法官时,有此经历的律师会被优先考虑。

 

在我们国家这样的转变行不行?不行。在我们国家,如果让辩护人去当公诉人,就算让我本人去当公诉人,也会难以控制地、不由自主地高高在上。谁不想在这样的控辩竞技中永当胜者?而我们的过于原则,根本不叫规则的制度设计是允许我有这样的机会的,我为 什么不用好对我有利的规定大展拳脚呢?

 

正是由于这样,对于控辩双方只有过于原则的规定,于是在具体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让控辩关系始终没有理顺。

 

我们看到这种对抗从法庭内的询问、举证、质证、辩论开始,延伸到法庭外的正常业务交往,从个案中的个体延伸到两个群体。

 

具体来谈,比如法庭询问。控辩双方的询问有没有界限?控辩双方的界限相同吗?哪一方可以诱导性发问?哪一方只能问开放的问题?哪一轮只能问开放的问题? 哪一轮可以问诱导性的问题?主询问要遵循什么原则?交叉询问要遵循什么原则?主询问一方怎样询问才能平复因交叉询问带来的尴尬?

 

我们知道,开放的问题需要回答者提供更多新的信息;封闭的问题不需要对方提供太多的信息、甚至无需对方提供信息。这些我们是没有规则的。于是在法庭上,双方都在不停地用开放的问题、封闭的问题混合着发问,试图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还要进行政策教育,任何一方提出反对都会引发冲突。因为没有规则,所以法庭也没有办法判断对错、禁止一方的发问。这样,从庭审开始双方就产生了隔阂。于是,我们发现我们的目的没了、我们的目标偏了,本来是为了揭示案情,结果演变成争高下。

 

国外是有规则的:主询问一方只能问开放的问题;交叉询问一方可以诱导性发问;主询问一方还有机会平息不利的影响。在我们的诉讼体制下,什么样的询问我们可以定义为开放的问题,什么样的是封闭的、诱导的问题,我们有没有定义?

 

再说举证质证:控辩双方都存在问题,但是由于控方承担的举证任务重,所以好像是我本位主义,只说了控方的问题。

 

我们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对于大量的庭前言词证据,这一中国特色的证据, 控方要宣读的东西,控方怎么读?全读还是节选,节选到什么程度?读多了有人烦,读少是错误。靠这些写在纸上的文字,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悲哀的是这些写在 纸上的文字要比当庭表述重要啊。没读到的部分辩护方怎么质证?被告人怎么质证?能不能要求多读或少读?

 

国外的庭审比我们的简单,没有庭前证言,证人一律出庭,只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案卷材料很薄。我们国家不同,面对大量的庭前言词证据,如果没有规则,只能产生混乱。

 

其他证据的举证是一组一组来举证、还是一事一事、一个构成要件一个构成要件、还是一本一本,还是一摞一摞,还是按案发时间、还是空间、地点等等,都没有规定。一证一质一辩、一事一质一辩,没有规则就形同虚设。

 

在我们的庭审中,对于质证方只能等待吗?举证一方随意控制、一方只能被动等待,这 种情况是一种平衡吗?现在的刑诉法规定,检察院要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辩护方如果得到,可以通过证据目录大概猜测控方的举证情况和顺序。新刑诉法下, 辩方要随时带上全部案卷材料上庭。能不能控方提供一份举证目录,列明举证的顺序,这很难吗?

 

对于一组证据中,没有在举证时详细说明的证据,质证方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说明?没有详细说明的证据,对方能不能宣读后质证?

 

发表质证意见和法庭辩论的界限和区别有没有?实践中,一些律师质证时跨界发表辩论意见,控方反感、法庭制止不了的情况也有发生。质证后的回应,不能全部说等到法庭辩论再说吧?不回应行不行?那还开庭干什么?是排练吗?

 

没有举证、也没有因为举证引起质证、或者没有对质证的回应,如何定性?为什么不能当庭坦然承认不能、不行、错误,放弃或纠正。

 

透过这些情况,我认为我们在举证质证环节也缺少规则,没有规则就打乱拳、就乱打拳,就会对不上火、就会擦枪走火,就没有实现举证质证的庭审意义,影响控辩关系。

 

最后法庭辩论,不清楚检察机关是不是有要求,公诉词是不是内部考核、装卷的要求,为什么许多公 诉人上来就读公诉词?而且有时不管法庭询问、举证质证环节发生了什么变化。有时候公诉词写的带有情感色彩、公诉人读得也有感情色彩。当然我不否认许多的辩 护人也这样做。这样的庭审就是“形式审判”,就是在排练。这样做下来的结果是控辩双方相互指责、距离越来越远。

 

控辩双方基于法庭调查的事实、结论、情节展开辩论、对抗、博弈、运用辩论的技巧,向法庭展现对被告有利的、不利的事实,这是我们要做到、做好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庭审在法庭辩论环节走过场,没有实质的交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没有任何制裁、后果,还是因为没有规则。

 

我想公诉人应该做得更好、带头做好!不仅是因为你们肩负着代表国家的正义。但是由于没有规则,或者内部的规定就让你向错误的方向发展,所以才有今天的样子。

 

要强调的是,控辩之间的关系应当主要由控辩之间解决,依靠法院制定规则全部解决不现实。法院的角色要靠后,它不能要求控辩双方对抗的内容精彩、它只能要求控辩双方按照程序来对抗。

 

我的发言提出了一些问题,也是向在座的老师、专家请教,许多问题我自己也没有想清楚,因为执业 律师没有精力、更没有能力研究清楚,所以,只能先提出问题。三十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东西,把它制定成规则。否则,今天开会、今年开会我们定 这个主题,很必要;明年开会、后年开会还可以定这样的主题,也有必要。这样开下去,刑事论坛就变成了“形式”论坛了,因为它根本没有解决问题。请求各位教授研究、呼吁制定这样的控辩规则,请求公诉机关制定这样的规则。没有控辩规则,控辩关系将成为中国法律人永恒的主题。

 

现在控辩双方的关系存在问题,将来也会存在问题,不过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可能会有一定的转机,不是制度性的改变,而是因为控辩双方可以合法接触的机会多了,人熟好办事了。真正的转机只有在建立了控辩规则之后,才会有真正的转机。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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