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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技巧与品德,律师如何来选择?

发布时间:2015-07-25      来源: 中国民商法律网    点击:

本文来源于法律博客,首发于《重庆律师》杂志2015年第2期。作者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在2015年第1期的《重庆律师》杂志中,以“厚.德”为主题的封面专题赫然映入眼帘。这是一个何等沉重而又严肃的话题?

 

我不禁回想起多年前,我在主编《中国律师》杂志期间,曾时时萦绕在脑海的一个问题:面对技巧与品德,如果必须作出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律师们会如何按下自己的选择键?

 

尽管一直在思考,但却始终没有得到答案。真正促使我必须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与广大律师共同思考与讨论的是,最近又一次拜读了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2007年秋季的迎新致辞。

 

在我看来,这篇演讲非常全面地诠释了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风貌与特点。耶鲁法学院最大的特点,在于把法律看作是改善社会的重要力量,并以此为基本准则来培养人才。耶鲁法学院认为,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这种哲学反映到教学内容上,就是我们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强调学生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历史等方面具有雄厚的基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哈罗德·H·柯院长在演讲中深情地告诫学生们:“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你们的技巧将突飞猛进,但千万要记住让你们的品德走在前面。”在我看来,这段话不仅对法学院学生有益,同样对所有法律人有效。

 

这位院长告诉学生:“在耶鲁法学院,你们将会渐渐获得什么呢?你们将逐步掌握法律技巧:这些技巧会让你们有本事把人们扔进监狱;挽救或者毁灭人们的生命;就天文数字的标的提出理据等等。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巨大的力量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这类技巧和工具都有其时空(的限制)。因此,运用交叉讯问的绝技去扳倒对方证人,但跟你的同屋交谈时抛开它吧。

 

每个人的品德体现在哪里呢?为此,哈罗德院长要求学生,记住你的职业生涯始于今天,你在此所作的选择将影响你的职业声誉。当“品行和操守委员会”决定是否接纳你进入业界时,不但要考察你的法律职业素养,还要考量你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正当、道德。你们所发送的每一封email,你们所开设的每一个博客都会留下文字痕迹;你们所公开散布的有关你们自己和他人的所有信息将永久记录下你们的品行。

 

在演讲的最后,哈罗德教授忠告学生:在求索自己为什么而奋斗的同时,也请深入地思考一下如何服务于社会的福祉。你将如何为公众的利益作出贡献?你将投身于怎样的公益事业?

 

接到《重庆律师》的约稿,我又一次想起了那个困惑我多年的问题,再一次重读了哈罗德教授的这篇经典演讲。更重要的是,我又又一次想到了冯象教授提出的问题。

 

前几年,旅美学者冯象教授在《律师文摘》上撰文问:好律师能不能同时也是好人?对此,有律师也提出了质疑:难道好律师就不是好人吗?我以为,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在逻辑上对律师有不公平之处,但从当下律师业的现实及社会对律师的诸多误会来看,“冯象之问”问得正是时候,问出了高水平,更问出了一个世纪难题。

 

因为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执业律师,无论是高层还是平民百姓,对此可能感到这是一个很容易回答但又不容易解答的话题。?

 

我感觉,冯象教授所希望的好律师同时也是好人,应该就是技巧与品德双丰收的律师。

 

毫无疑问,律师都是掌握法律专业技巧的高手。在我看来。所谓律师,就是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挽狂澜于既倒,化腐朽为神奇的专业之师。但是,专业技巧高超是否意味着就是一位好律师呢?

 

据冯象先生介绍,在美国,根据全美律师协会定的标准,所谓好律师,应当热忱尽职地为客户或被告人服务,只消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那么,什么是好人呢?按照常识,其行为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可是,在法律上来讲,客户或被告人的要求有时未必符合公益道德,有时还可能贻害他人,尽管未明显违反法律。所以,律师为他效力,提供咨询或诉讼服务,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的难题:律师的职业义务跟好人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怎么办?

 

按照历史传统形成的做法,当然应该就此建立一套专门的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执业的指导,以兼顾各方利益。不过,其中难免也有律师道德滑坡之辈。他们往往采取“先富起来”的态度,或者干脆与坏人同流合污。为此,律师行业协会就要依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罚和制止各种违法犯规的执业行为,从而向政府和公众作出一个交代,避免形成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的尴尬局面。

 

可见,律师应该同时既是一位好律师,更应该是一个好人。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律师既要追求专业技巧高超,更要追求职业道德优秀。总而言之,不论是否社会怎样误解“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的人”(因为这是一个更需要费口舌与花笔墨详尽解释的问题),但律师永远应该追求成为一位君子律师的目标。

 

为此,我曾经对何谓“君子律师”进行了一番提炼与归纳。我认为,所谓君子律师,应当是那些具有长远的眼光、有广阔的视野、包容的胸怀的律师;是那些能够不争一时之输赢,不计一时之得失,不论案件之大小,不想收费之多少,不看客户之高下,不问背景之优劣的律师;是那些敢于挑战体制之弊端,敢于挑战权贵之陋习,为国家利益而考量,为庶民众生而忧虑,为未来明天而思考的律师;是那些为职业责任而锱珠必较,为民生利益而斤斤计较,为法律尊严而视为己命的律师;是那些能够说真话、办实事,不急功近利、不大包大揽的律师;是那些满怀公平正义,满腹法律智慧、满腔社会良心的律师;是那些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的律师;是那些勇担社会公益重任,勇挑法律卫士使命的律师;是那些想当事人之所想,言当事人之所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的律师……概而言之,就是知道自己应该为谁服务、怎样为谁服务,知道自己的人生价值、专业特长是什么,知道自己应该为他人、为行业、为社会、为国家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律师。

 

对比之下,也许标准有些高,也许要求有些严,但是,正因为是君子,所以才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君子,走遍天下都不怕;只要是君子律师,走遍天下都不差。

 

谁是君子律师?谁能成为君子律师?或许不是一个水平问题,或许也不是一个能力问题,而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高度问题。

 

正如一位律师朋友所言,好律师与法律无关。那么,究竟与什么有关呢?窃以为,这一切均与做人有关,这是一个道理,更是一条真理。对此,我与冯象先生深有同感。更加重要的是,这个问题对当下近30万中国律师来讲,绝对不是一个多余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回答的命题。

 

20年前,江平先生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天津市律师协会演讲时,曾经提到做人与做律师的问题。客观地讲,现在的律师,难做;把律师做好,做到国家、政府、社会、当事人都评价为“好”的律师,尤其难上加难。

 

最近,江平先生又一次提出了这个问题。看来,问题依然存在。

 

江平先生在给北京律师杨培国的新作《好律师132条法则》(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序时,特别提出“三个需要”:

 

一是社会需要好律师。我早些年说过,“律师有个服务之道,有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我想,履行律师的服务之道和治国之道双重职责的律师,就是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二是当事人需要好律师。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律师的神圣职责。我认为,当事人需要的好律师,不仅应该做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应该拥有挑战不作为、乱作为的公权力的胆略和智慧,肩负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责任与使命。

 

三是律师职业本身需要好律师。现在,律师职业的商业化气味非常浓厚,许多律师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使命,一味追逐金钱,缺乏“严谨、科学、老实”的心态,导致社会对律师评价不高,自毁律师名誉。因此,律师职业本身需要好律师树立律师形象,而不仅仅需要大律师、名律师。

 

由此看来,无论是耶鲁法学院的哈罗德教授还是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无论是旅美学者冯象还是如我这般的律师界关注者,都希望每一位律师能成为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君子律师”,都能成为正确处理好技巧与品德之关系的好律师,都能成为将好律师与好人划上等号的大律师。

 

有鉴于此,我曾在一次有关“律师精神”的研讨会上,特别对律师提出了“三个希望”:第一、不要让我们的技巧胜过品德;第二、不要让我们的利益超过正义;第三、不要让我们的目标越过责任和使命。

 

康德的墓志铭上写道: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那就是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那么,既能仰望星空又能脚踏实地的好律师,都在哪里呢?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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