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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能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文/古晶律师,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硕士,上海法学会会员。仅供学习参考,如有异议请联系。


律师不能给当事人打包票、包打赢,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是司法部和律协明确禁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5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3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因为律师是通过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途径来实现自己劳动成果的货币化交换,不能本末倒置,不能只盯着当事人的一点律师代理费而不及其余。

因为对案件处理结果起主导作用的不是律师,而是法官。我国的裁审体制是法官主导制,即律师只能在法官的指挥下参与诉讼,不是当事人主义,而律师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并不因为律师的身份而比委托人增加任何诉讼权利。

因为诉讼的结果,由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法官倾向性、诉讼策略、律师的努力、对方的力量、关系、政策,甚至于暗箱操作等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如对方当事人的努力、政策,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关系、可能的暗箱操作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案情不能强不知以为知。委托人您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您限于素养对您的纠纷在法律体系参照下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变更。作为律师,我认为应当秉持马克思怀疑一切的原则,首先对委托人交待案情所描述的事实予以合理化质疑,而不是听风就是雨。正所谓:事前思,不如事上思,事上思不如事后思。呵呵,还有一句话,当事人怎么思,都不如法官思。

因为律师的作用是说服客观中立的裁审人员采信我方的观点、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裁决,但如果裁审人员不听,又有什么办法呢?象诸葛亮再厉害,但刘备不听他的,遭受了夷陵惨败,象田丰也很了得,可袁绍不听他的,遭受了官渡惨败。刘备不听取诸葛亮的意见,袁绍不听取田丰的意见,没有人会把责任推到诸葛亮、田丰的头上,只会责怨刘备和袁绍。为什么,法官不听律师的意见,您就要责怪于律师而不是法官呢?

因为不是所有的司法裁决都会生产正义。律师的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和推断是建立在合理化、逻辑化的前提下,如果裁审人员不遵循这样的合理化套路、不按常理出牌,昏庸或腐败,那能制约裁审人员的不是律师。

因为律师也要避免被动,作出可能前后矛盾的说辞。

因为案件在最终裁决前就不能说必有定论,我常常居安思危,我只能精益求精。

写作此文,仅供释怀而已。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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