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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地方立法不能操之过急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 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    点击:

张天科 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根据国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一些地市级人大相继被省级人大授权开展立法工作。目前,一些设区的市已经做好承接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也已着手起草了地方立法条例,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立法座谈和立法征集,有的已经编制立法计划,进入实质性的立法起草阶段。地方立法扩容之急切、立法需求之紧迫切由此可见一斑。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国家和省级人大的立法授权,当下设区的市有多少具备自主立法的条件?能否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制订出的法律法规能否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审视一下我国设区的地市,过去均无立法权,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普遍缺少立法人才和立法经验。试想在这样一种现状下就仓促上阵、盲目展开,企望“一口吃个热胖子”怎么可能?那么“拿什么保证立法质量?”具体又应该“如何立法?怎样立法?立什么法?”会不会出现立法任性,随心所欲,导致过度立法,质量不高?或滥用地方立法权,造成法网过密,法不责众,进而出现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侵犯公民权益,形成地方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确实不能不让人担忧。
 
实际上,全国人大之所以要对现行的立法法进行修改,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实现地方立法扩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为了防止地方立法偏离方向,误入歧图,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作了严格限定,即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明确要求地方立法要防止地方保护和避免部门利益倾向,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保障;又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说这些规定和要求,为设区的市实施地方立法权指明了方向,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和遵循。
 
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各级人大肩负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较重,尤其是地方人大处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笫一线,面临的立法、修法需求量较大,审议法规案,更是一项精细复杂的活动,从立法征集、立法调研、分析论证,到立法立项、计划编制、起草审议,到最后的立法修改、立法通过、立法颁布实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涉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更是耗时费力,往往要反复讨论,循序渐进,才能实现民主决策、正确决策,科学立法、精准立法,因此,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更不能简化程序、任性而为。
 
笔者认为,在当前立法修法条件尚不具备或条件尚不成熟的一些设区市,不宜过早开展立法扩容工作,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为做好承接地方立法权的相关准备工作上,把立法工作的切入点放在对本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具体分析和立法需求考量上,切实加强对承接地方立法权前期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人员选配、学习培训、方案制定、计划安排、措施落实和制度保障、调查研究上,为全面开展立法修法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在条件逐步具备、时机成熟时,可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展开立法征集、调研论证,确定立法范围和立法项目,有计划、有侧重、有目的地进行。可先行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比较单一的立法实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对涉及部门行政立法、行业立法要慎之又慎,坚决防止部门主导立法,夹带私利;对涉及人为增加或减损公民权益与财产保障的法规案应当多方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对争议较大、有重大问题的法规草案不宜列入审议草案,暂缓推后;对认识趋于一致、意见不大的法规草案要严格坚持“三审”程序,认真分析论证,提出修改方案,以便使法规草案上合国家法律政策,下合民意民愿。目前情况下,对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应严格限制,防止出现地方立法权被人为操纵,按照“长官意志”由少数人审议决定立法事项,做出有损公众利益的行政法规,确保地方立法不偏离方向,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大局。
         
 
来源: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  作者: 张天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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